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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光社區法律考

邱瑛琦

居民數十年前在華光社區之落腳,阻礙政府對華光社區之開發美景
從捷運古亭站出來後,直走羅斯福路至杭州南路右轉,約莫2分鐘即可抵達與金華街的交口,這是華光社區的左下角。再往上至愛國東路;往右至金山南路即是整個華光社區的涵蓋範圍,屬於法務部管理的國有土地。國民政府來台後,接管了這大片土地及在日據時代即建設之設施,改稱為台灣台北監獄。司法系統的公務人員被配置到此處的日式宿舍及新建的司法新村中,未獲分配宿舍的人員亦在長官同意之下於此處空地自行搭蓋屋舍居住。如此放任消極的住房政策,是由於遷台軍眷過多(約100萬人),且視台灣為暫時住居地,等待反攻(註一)。
然在2007(民96)年開始,因都市更新之興起,政府欲收回這片土地開發「台北華爾街」,該片土地之管理人法務部即對住戶一一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拆屋還地,並追討住戶占用該片土地五年之不當得利,基於該片土地緊鄰中正紀念堂、位於所謂「精華地段」,身價當然不凡,其累計之不當得利數額從數十萬到上千萬都有。而住戶在面對法務部之訴訟過程中,多半沒有委任律師,甚或有十餘件訴訟因住戶未到庭,而由法務部聲請一造辯論判者(註二)。
國家數十年對居住事實之默認,成為居民居住權不值得被保障之原罪
雖然馬英九在2000(民89)年間任台北市長時,即曾向居民保證將給予安置,當時法務部長陳定南、或行政院長劉兆玄,也都多次表示將妥善處理居民安置之問題,但在行政院長江宜樺於今年3月峰迴路轉的一句「居住權不包括違法占用戶」,就讓國民政府迫遷來台之歷史背景下、居民數十年居住之事實,成為居民「居住權不值得被保障」之原罪。而在今年3月底,法務部開始使用強制拆遷之手段,在沒有協商安置居民之情況下,將居民一一趕出華光社區。
依照具有內國法效力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其中第4號一般性意見第6點說明了:「適當的住房權利適用於每個人」,而且「這一權利之享受不應受到任何歧視」。第7點並且強調,不能過於狹隘地解釋這項權利,住房權絕對不僅是一個擋風遮雨的地方或是一個商品,而有兩個最重要的特色:「人身固有的尊嚴」和「適當的」,前者表示無論其收入或經濟來源,國家都應確保住房的權利。
據此,「強制驅逐」既屬侵害「適當住房權」中最烈的手段,第7號一般性意見,即是要具體地來審視與規範強制驅逐之相關要件,實體上必須具備:(1)需依照法律規定。(2)需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的要求。(3)被強迫遷離者,能得到或援引適當的法律保護,或者是其他形式的保護。(4)不可使人無家可歸。(5)不得使其它的人權易受侵犯。(6)若受影響的人「無法自給」,國家必須用盡所有的資源,提供住房、住區、或土地(以上參照第7號一般性意見的第3點、第16點)。
而程序上要件則為:(1)協商權:第7號一般性意見第13點特別強調,需與住戶有真正實質之磋商,要探討所有可行的替代方案,以避免、或儘可能地減少使用強迫手段的必要。(2)通知義務:對「所有受影響的人」,在預定遷移日期之前,給予充分合理的通知。(3)資訊揭露義務:決策之公開化與透明化,預先得到所騰出房、地日後新用途的資訊。(4)在場義務:尤其是牽涉到一大批人的遷離時,應有政府官員或代表在場。(5)權責清楚義務:必需清楚地確認由誰負責執行遷移行動。(6)照護義務:除非得到同意,不得在惡劣氣侯或夜間進行。(7)法律救濟程序保障:受到驅逐通知的人,應有可能援用法律救濟的方法或程序。(8)法律扶助:有必要上法庭爭取救濟的人士,應儘可能地提供法律扶助(以上參照第7號一般性意見的第15點)。
然,在華光社區的拆遷過程中,首先我們看到法務部急急忙忙的將居民趕出家園,是要將該片土地作為何用?(「台北華爾街」、「台北六本木」名稱只有空洞的外殼,並無具體而完整的土地使用計畫,根本到不需解釋的地步。)再者,法務部亦從無和居民真正對等、面對面地協商出一個合理、又維護居民權利與尊嚴之遷離計畫,而追本溯源,法務部之所以沒有提供過這樣的溝通平台,即是因為對於這些被迫遷的居民,法務部不願提出安置的處置,因為法務部從訴訟之提起,就把自己定位在「民事討回土地之私人」身份,至頭至尾,法務部忽略自己國家機關的角色,當然全然沒有已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意識!
不當得利追討之經濟上壓迫,造成居民「自行迫遷」
值得一提的是,在居民「反迫遷,要安置」的抗議訴求中,我們容易看到的是法務部為強制執行之怪手機具,直接破壞居民的房屋,但是在此之前,有更多的居民是不堪不當得利之日漸累積、不堪帳戶被法務部查封、不堪薪水被法務部執行三分之一,而自行拆毀家園離去。此種「經濟上」迫使居民「自己遷離」之壓力,絕對不下於「物理上」怪手的拆除,但是,這樣經濟上迫遷的情況往往被法務部粉飾太平為「居民平和地、自行地遷離」,媒體亦對此缺少抗爭對立性之事件少有報導,此是否將成為政府規避迫遷議題之一項途徑,值得觀察。
訴訟中拆屋還地以私人自居,執行中拆屋還地以公權力自居
在法務部提出拆屋還地之民事訴訟中,其以私人自居而迴避一切應遵守之行政法原則,但是在強制執行之過程中,法務部又轉而成為一擁有公權力之政府機關。
在今年4月24日的一波強制執行中,民事執行處原定該日早上為拆除房屋之強制執行,但,在前一日的晚上,有鑑於3月拆遷之抗爭風波,警察竟動員了數十名警力,提早包圍應予拆遷之區域,禁止所有人員之進出,包括禁止居民返回他們在華光社區的家中。
試問,如果是一般私人聲請法院為強制執行,豈有「附帶」且「提早」動用一批警力封街堵人之可能?甚至警察可以在24日所定拆遷時間尚未到時,即以「妨礙公務」之名義,將在場聲援之學生或民眾帶至警局?法務部一面以私人自居,迴避所有公法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上之原則與拘束,但一面又動用大批警力以保障後續執行之順暢,法務部依據自己之利益,恣意的轉換身份以選用法律關係,不僅僅是有違法或過當執行之疑慮,更顯出政府機關有著「對付」人民之心態。
華光社區爭議或漸要落幕,但國家機關公法遁入私法的訴訟策略,正方興未艾
在與居民接觸的過程中,曾有一位居民的房子預定隔日將被執行處強制拆除,在會議後,他到我身邊問「律師,我應該要去租房子嗎?」我心裡一震,脫口說出「明天就要拆你家了,你還沒有租房子嗎?」這位居民說,他的小孩在附近念小學,這附近的房價,就連租,對他都是沈重的負擔。《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課予國家照顧維護人民居住尊嚴之義務,相當程度是有著社會主義的色彩,但這樣活生生的無助,在極端的資本主義中無法被理解,國家的輪廓、與財團間的區分,也越來越模糊。
其實,政府此種「公法遁入私法」的行為,不止華光社區一案,在關廠工人、高雄左營自治新村等案例中,我們看到政府越來越「聰明」的訴訟策略,先挑出群體中較弱勢者,提起民事訴訟,以優勢之資力與專業,輕取沒有委任律師又不懂主張權利之人民後,基於整個群體的事實相同,政府機關持此判決,可以讓法院輕鬆的依循為相同判決。
華光社區的爭議,隨著民事判決確定、住戶不堪不當得利之累計而搬遷、最後是強制執行的拆除,似乎慢慢要趨向落幕,但真正應該令我們警醒的,是政府更多此種訴訟手段的「興起」,在可見的未來、不可知的各處角落,或許有更多的華光社區正在發生中。

1. 關於華光社區地位位置及歷史脈絡,係參考Facebook「華光社區:金磚上的遺民」之資料。
2. 依照《民法》之規定,居民在事實上符合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但是因為該處居民多為社經地位之弱勢者,沒有為相關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