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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光反迫遷,怎麼一回事?

編輯部

從「所有權」前進到「居住權」
兩公約的出發點是「人權」,所以一切的基準都從「人」的角度來思考。《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簡稱「經社文公約」)第11條所提及的「適當生活權」,就是從這個角度來思考人的「衣食住行」。「華光社區」案,完全突顯出「適當居住權」的問題。第4號一般性意見對此有所定義,並且,第7號一般性意見對侵害「適當居住權」最嚴重的「強制迫遷」,也有著林林總總的規範。
然而,當政府只著眼於「土地」、看不見生活在其上的「人」,並且,腦袋中的想像,只停留在「所有權者」才是唯一「居住權者」,那麼,把人和土地區分過程,就很難不是一種殘暴。「經社文公約」不禁止「強制迫遷」,但,禁止不合「人權」、違反「居住權」的殘暴式迫遷。
參與華光反迫遷的學生和教授,沒有一位是住在那裡的人,但是,他們組織、調查、論述、抗爭、談判,甚至還被檢警驅離、上銬、移送、留置、偵訊,也承擔著被起訴、判刑、揹負前科、斷送大好人生的危險…。這樣無私的表現,如果還喚不起社會大眾的重視,還召不回政府與財團的良心,那麼,我們或許只能阿Q地說,耐心、耐心、耐心,等這群無私的學生長大成人,掌理台灣的那一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