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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把原本即屬於老媽媽們的棺材本留給他們!—談關廠工人案的法律問題

邱顯智

我國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政府告工人事件,目前正如火如荼的展開,總計遭勞委會提告之工人、親屬高達上千人,案件多達5、6百件,分屬新北、桃園、苗栗等地方法院管轄。勞委會動用為照顧勞工的就業安定基金2千多萬元,委任80位律師對大多數不認識字,有些已罹患癌症、又老又病又殘的老工人提出訴訟,其宣稱,這些勞工人們欠勞委會錢,然而事實真的是這樣嗎?如果真如勞委會所言,欠債還錢乃天經地義之事,何以此些老阿嬤非但不還錢,還到處抗爭,甚至於債權人勞委會樓下絕食?以下我們將嘗試說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希望能進一步釐清本案之爭議。
法律上之爭議點
本件勞委會主張為一般消費借貸契約,故於請求權消滅時效(15年)前,訴請返還15年前所給付給勞工的資遣費、退休金,連同遲延利息即違約金一併請求。而勞方主張當時勞委會官員一再強調不用還,趕快來簽一簽,因而主張係政府給予人民之津貼,性質上屬公法關係。進一步觀察本案發生之歷史背景脈絡、該借貸契約所依據之法規範、契約目的等可以發現:
第一、 勞委會主張一般消費借貸關係看似言之成理,然觀察當時歷史脈絡,當時國內多家工廠發生倒閉潮,關廠工人們到處抗爭,半夜睡在工廠,中年失業的人們,上有高堂、下有子女,果如勞委會所言為需給付利息、違約金之借貸,豈有任何關廠工人敢向勞委會借?又工人主張勞委會官員數度表明絕對不會討,事後果真勞委會確實履實諾言,否則按照該契約之規定,第2年便需開始還款,如確係為如就學貸款、健保紓困貸款等借貸,行政機關豈有均不催討,直至10多年後再行催討之理。故可得知勞委會主張本案係如同就學貸款般的一般消費借貸,應與實情不符,顯然係臨訟杜撰之理由,實情應為貸與方毫無出借的真意,借貸方也全無要還的意思與真意。
第二、 本案背景內係勞委會期下的勞動檢查所,未依《勞動基準法》上之規定實施勞動檢查,致資方未提撥勞工的退休準備金,勞委會卻全然不知。此舉導致資方關廠落跑後,勞方半毛錢也領不到。監察院對此事件之調查報告,就明白指出勞委會怠於執行執務,係本案勞方領不到半毛錢的主要因素。就此公務員未依法令規定,怠於執行執務,致人民權
利受損害,國家本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當時勞委會亦知其應負責,故才會由勞委會主委許介圭出面,召集會議依勞委會核算的資遣費、退休金,撥款給勞方。故本案實為國家怠為執行執務後,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故以撥款履行其國家賠償責任,絕非所謂消費借貸問題。
第三、 該契約所依據之要點為《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該要點之法源依據為《就業服務法》第24條。然綜觀該條,乃要求國家擬訂就業計畫,必要時給予津貼及補助金,與貸款無關。亦未如《大學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授權行政機關辦理貸款,勞委會所頒布之上開要點,可說全無法律依據。且綜依該要點及《就業服務法》第24條,兩者法規範之屬性顯然應為公法,蓋制定計畫,給予津貼或補助津金,以照顧失業勞工,幫助其再度就業,顯為國家公權力之行使,不管是依據現今通行之學說、實務見解,該要點及《就業服務法》第24條均應定性為公法。則勞委會與勞工所簽立之契約,其契約標的乃係執行上開法規範,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該契約自應認定為公法契約。勞委會以該契約為民事消費借貸狀告關廠工人,係典型公法遁入私法之模式,民事法院對此應無管轄權。
第四、 另則,本件所謂的貸款金額,乃係勞委會派員至各該工廠,以工人勞保年資計算其退休金、資遣費,即便連工廠內廠長、課長等資力不成問題之主管,均按照勞委會之計算得到退休金、資遣費,如該筆金額為貸款,日後連本帶利均要償還,何以工廠內不分主管、低階工人,均向勞委會申貸?何以此些經濟無虞之高階主管亦來「貸退休金、資遣費」?如係貸款,定係如就學貸款,僅部分有需求之學生前來申貸,絕無可能全國學生均前來申貸,因3歲小兒均知,向國家貸款並非兒戲,日後需連本帶利償還,由本案所涉所有工廠所有人均獲勞委會撥款,亦可知本案應係確如勞工所言,跟本無貸款之實甚明。
第五、 本件契約所謂的保證人,盡是無資力,又老又窮的人,例如關廠工人們的公公、婆婆、父親、母親等,這些保人當時年齡少者60、70歲,多則80、90歲。又例如甲乙兩人均為工人,甲的太太替乙作保,乙的太太替甲作保,實則兩方均無資力,且銀行亦未審查保證人之資力,此均與國家貸款之常態不符。
工人們的處境
最後,或許來談談本案工人之現狀。以《蘋果日報》曾報導過,聯福工人呂黃盞來說,其夫婿於原告任職聯福公司期間過世,獨子亦於2007(民96)年意外喪生,目前原告獨立撫養兩名國、高中之孫子,已近70高齡,為求溫飽,仍以拾荒、收取資源回收之物品為生。其對筆者表示:「律師,我也不怕被你笑,我也常撿拾餿水桶之食物來吃。」
其家中所用之棉被、衣物,亦均為其拾荒所得,每月僅收入約3千元。原告因於聯福公司任職期間時常日夜趕工,踩縫紉機之雙腳受職業傷害,故現兩腿均裝設人工關節,已不良於行。惟為求兩孫子之生活,仍四處收集回收物品,其狀況不可謂不慘。
目前呂黃盞正受勞委會以民事訴訟求償50多萬元,實以令其無路可退,瀕臨走上絕境之地步,呂黃盞說:「接到法院的傳票,想到目前的處境,常騎著摩托車,到最後看不見路而無法再繼續騎,因為淚水已浸濕雙眼。政府不是應該救濟我,怎會來告我?」實令筆者無言以對。
另一聯福工人林金環,目前一人獨居,夫婿已過世,現林金環已80多歲,每月僅能領取3千5百元之老人津貼度日。目前受勞委會以民事訴訟求償本金、利息、違約金共70多萬元。林金環之保證人原為其婆婆,當時已90多歲,僅因婆婆當日於小姑家,不刻前來做保,而以其女兒為保人,而原以婆婆為保人勞委會仍然同意,可見勞委會當時本不欲工人償還,否則豈有以90多歲無資力之人為保之消費借貸?
又例如安朱秋妹與其女均為聯福員工,如今女兒罹患癌症於台大醫院化療中,安朱秋妹年近80,家庭收入微薄,並領有老人低收入戶津貼證明。如今母女均受勞委會追訴連本帶利償還。
由本案勞委會怠於執行執務,致關廠後勞工1毛錢退休金都領不到,到宣稱不用還,致勞工簽下該契約書,因信賴勞委會之宣稱而未向資方請求退休金、資遣費,亦未向國家請求怠於執行執務之國家賠償。如今已過15年,勞方因信賴勞委會代位求償之承諾,得以向資方、國家請求之請求權均已罹於時效,勞委會卻於將近15年後,以用來幫助勞工就業之就業安定基金2千多萬元委任80位律師,發動我國有始以來最大規模之勞委會告勞工訴訟,此真符合《憲法》第153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之規定嗎?
關廠工人們大多為如呂黃盞、林金環、安朱秋媚等又老又病又窮的老媽媽,沒有這些老媽媽們當年夜以繼日踩著縫紉機,整日忙碌於工廠與孩子間,就沒有台灣新生的第一代。這些媽媽們可以說是台灣上一代媽媽的縮影,他們勞碌的一生,已全奉獻給孩子、家庭、社會,不曾想過自己。甚至如呂黃盞還在撿破爛照顧兩個孫子,國家已不曾好好照顧過他們、疼惜他們,此實已千萬不該,豈可再以納稅人的錢,動用國家力量,將他們逼入絕境,使其暗夜哭泣?
勞委會這樣的做法已經嚴重違反《憲法》上保障勞工、特別保障婦女從事勞動之規定,我們還是要再度呼籲勞委會懸崖勒馬,撤回訴訟,國家司法乃為弱勢人民而存在,絕非勞委會欺負弱勢勞工之工具。請將原本即屬於老媽媽們的棺材本留給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