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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修法、我的痛

盧映潔

近日《會計法》的修正,引發社會嘩然。原本大家對此次修法的批評是民意代表過往之「公款私用」可解除《貪污治罪條例》的刑事責任,但是眼前卻因為條文中是「各大專院校職員」而非「各大專院校教職員」的所謂一字之差,整個修法的批評焦點突然被轉變為「教授是否為除罪對象」之修法烏龍爭議。
然而筆者認為,辜不論這樣的焦點移轉是否屬人為操作,但是本次修法最令人難以接受而應該被質疑的是以下三點:
一、 以不同身份區分不同的對待、嚴重違反平等原則:亦即,民意代表即使「公款私用」,亦解除貪污的刑事責任,但其他的非政務官公務員乃至於大學職員或教授,「公款私用」都不可能沒有刑事責任。只要是國家納稅人的錢都不應該成為個人私用,這次修法凸顯了民意代表的持權。
二、 以時間點來區分同一件事情應否負刑事責任,嚴重侵害《刑法》的正義形象:亦即在2010(民99)年底之前的民意代表「公款私用」,是可以解除貪污的刑事責任;然而同樣是「公款私用」,2010(民99)年底之後,還是應負刑事責任。怎麼會同一件事情,同樣是把國家納稅人的錢拿來私用,在2010(民99)年底之前是光明正大的合法行為,在2010(民99)年底之後一夕之間變成人人喊打的貪污行為呢?
三、 在《會計法》中強訂解除貪污刑事責任的規定,錯亂法律規範體系:《會計法》應是有關會計事務的法規,其條文規定如何,並非個人應否負刑事責任的依歸。個人是否應負刑事責任,必需解讀刑事規範的要件。而《會計法》與《刑法》、《貪污治罪條例》完全不是相同層次的事務處理。為何我們的立法者可以如此錯亂法律規範體系,用《會計法》的條文去解除刑事責任呢?
筆者任教法律系十餘年,最痛苦的事就是我們的立法機關經常恣意立法,不但欠缺專業,還毫不掩飾地為特權者護航,使人不知如何教導學生法律的意義何在,甚為痛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