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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犯法,與庶民不同罪?

簡子超

法官犯法,與庶民不同罪?
◎簡子超_民間司改會執行秘書

日前報紙報導,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張炳龍,被控收受當事人賄賂而數度被判重刑,但在台灣高等法院更四審宣判卻出現大逆轉,該判決認為,先前證人在調查局製作的筆錄,依刑事訴訟法新制不具證據能力,而改判無罪。然同案中被控行賄者,卻早在88年便因行賄罪被判刑確定。變成被控行賄者有罪,收賄者無罪的怪現象。

奇怪的情形不是只有一件。前高院刑庭法官羅紀雄,前桃園地院民事執行處法官劉大正等等,也獲得無罪判決,理由也是因為證據不足。翻遍近10年來法官因涉及司法風紀被起訴的資料,唯一被判有罪者,僅有前台中高分院法官蔡信男一人而已。

有人說,這是因為刑事訴訟新制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採行交互詰問及嚴格證據法則之後,對被告的程序人權保障。但是令人疑惑的是,在一般人民所遇到的案件當中,還是常常會遇到法官對於有利於被告的證據不採,而作出對被告不利的判決。審理昔日同僚的時候,就罪疑唯輕;遇到一般民眾的案件,什麼無罪推定、嚴格證明,就通通一律不適用。這樣的雙重標準,人民要如何對法院的判決信服?

再翻開公懲會歷年來的紀錄,這些涉案法官的懲戒結果多是停止任用、休職、記過申誡、降級改敘,要嘛不痛不癢,不然就是懲戒時間一過,他的法官照當,一切船過水無痕。反正我們的法官是終身職,法律也沒有任何可以監督淘汰法官的制度,當法官的就算再爛,厚著臉皮也可以當到天荒地老。這樣的制度,人民又怎麼對法官的作為能夠信服?

司法要如何建立在人民心目中的公信力?就是要建立一套能夠由民間來評鑑淘汰法官的制度。但是一部「法官法草案」在司法院躺了十餘年,也不見動靜;司法院為了提升司法的形象,頻頻推動法院ISO認證,花3000萬買廣告宣傳。捨近以求遠,捨簡而取繁,司法院在這中間的思維,真的是該好好重新檢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