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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事件制度

施慶鴻

因少年心智尚未成熟,世界各國通常均提供少年特別的保護;聯合國也於1989年訂定「兒童權利公約」,建構全方位的保護機制,其中第40條是針對少年司法應提供特別保護的程序與措施:在我國,則是以「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為目前處理少年事件的主要法律。

「本法」規範的對象包括少年與兒童:少年,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除了少年以外,7歲以上未滿12歲的兒童,如有觸犯刑事法律的行為,亦由少年法庭處理。

少年法庭管轄的事件,主要針對7歲以上未滿18歲的兒童與少年之觸犯刑事法律的行為;由少年法庭行使先議權,決定應予兒童、少年何種處遇。所謂觸犯刑事法律的行為,學理上稱觸法行為,也就是刑事法律規定應加以刑罰制裁的行為,通俗說法就是犯罪行為。除此之外,針對少年有延伸之管轄,也就是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的行為,學理上稱為虞犯行為,亦即一個18歲以上的人從事如逃學、逃家、無正常理由經常攜帶非管制刀械、參加不良組織、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等(部分是法律不規範的行為,部分是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的行為)行為者。簡而言之,少年法庭管轄少年之觸法與虞犯行為,另一類是兒童之觸法行為。

少年法庭受理案件後,依司法處遇的強度分為不付審理(包括不付保護處分)、轉向處分、保護處分及少年刑事。不付審理指不構成觸法或虞犯行為,或是因事實上原因,如少年成為植物人等,沒有施以保護處分的必要。轉向處分指雖構成觸法或虞犯行為,但情節輕微,由家庭、學校或社會福利機構處理,即可達到幫助少年健全成長之目的,故不需要引入司法系統。

保護處分則由司法系統介入少年成長過程,共有4 種主要處遇:假曰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有期刑徒則係針對14歲以上之少年觸法行為,如其觸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由少年法庭移送給檢察官偵查,並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在少年保護處分中,限制少年人身自由最強烈的是感化教育:可槪分為二類,第一類是少年法庭審理終結後所決定的第一次、直接的保護處分;另一類是轉化的感化教育,也就是執行保護管束及安置輔導不具成效時,依法定程序可轉化執行感化教育。

目前,少年的有期徒刑與感化教育的執行均由法務部所屬的少年矯正機構為之。少年有期徒刑的執行由位於高雄的明陽中學為之。感化教育原本亦應由少年矯正學校執行,但因僅有新竹的誠正中學一所矯正學校,另桃園及彰化輔育院尚未改制完成,故過渡期間執行感化教育的機構有「矯正學校」與「輔育院」二類。

處理少年事件有其核心理念──保障少年健全的自我成長;方法是調整其成長環境與矯治性格;指導原則是保護與教育優先;判斷標準是考量是否符合少年最佳利益。如果能掌握上述基本觀念,來檢視我國的少年矯正法制,可以發現仍有許多待改善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