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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599號解釋」出爐之後

劉靜怡

2005年6月10日,是台灣司法違憲審查史上値得書寫的重要時刻。當天,司法院大法官針對「戶籍法」第8條第2項第3款按捺指紋始得請領或換發新版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做成釋字599號解釋,宣告「戶籍法」第8條第2項第3款「於本案解釋公布之前,暫時停止適用。本件暫時處分應於本案解釋公布時或至遲於本件暫時處分公布屆滿6個月時,失其效力」,創下了台灣釋憲史上「暫時處分」的首例,這號解釋不但讓因「真調會條例」違憲爭議所做成 的釋字第585號解釋所立下的「暫時處分」實施基礎及條件,很快有了操兵適用的試驗品,同時多少,就「戶籍法」第8條全面強制人民按捺指紋的立法模式所引發的爭議,鋪陳了未來實質釋憲過程中,正反 辯論上場時的共識基礎。更重要的,雖然只是暫時處分,第599號解釋的内容,也回答了「戶籍法」第8條以身份證為餌,強制全民指紋建檔的爭議出現至今,採賛成立場者所提出的幾個基本問題。

讓我們回憶一下釋字第585號解釋中,對大法官宣告「暫時處分」所訂出的幾項條件:「一,因爭議法令的適用等情形;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三、對損害的防止具有急迫必要性;四、沒有其他手段可以避免防止損害的發生;五、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釋字第599號解釋,顯然是肯定了按捺指紋領身分證的情況符合這些條件,再比對一下釋字第599 號的實質内容,我們或許可以這麼回答採贊成立場者的質疑:

首先,法律(「戶籍法」第8條)由立法機關制訂通過的簡單事實,不見得可以當做「依法行政」無限上綱的藉口。下回再出現「爭議法令」,尤其是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爭議時,負責執法的行政院大可勇敢主動提請釋憲,不必摻雜過多政治和解 的考量,以免錯失歷史良機。其次,「指紋」的確 攸關人民基本權利,而不是如某些立委所說的,「只是一張皮而已」;而且,大法官認為7月1日起開始要求人民按捺指紋,極可能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的人民基本權利重大損害,而不是如行政部門所說的「先錄存,若是大法官宣告違憲可以銷毀」。畢竟,本次按捺指紋是以數位化方式錄存,既是數位化,就難保不會出現多個指紋資料建檔的檔案副本,而相對於政府的資源衆多,提供指紋資料的人民根本無從確認是否「全然銷毀」,甚至可以說根本 就是「難以銷毀」。至於「三、對損害的防止具有急迫必要性,四、沒有其他手段可以避免防止損害的發生,和五、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說明原本就沒有法律強制其何時必須換發身份證的行政部門,當初如果願意暫緩全面換發身份證的時程,靜待大法官釋憲結果,便可以解套的,今天走到必須由大法官介入,以「暫時處分」要求行政部門在強制採集全民指紋檔案此事上踩煞車,不啻是給似乎並未真正參透依法行政意義和邏輯的行政部門及時 的當頭棒喝。

至於透過「戶籍法」所規定的扣留身份證不發的手段,強制建立全民指紋資料庫的作法,是不是無法見容於我們的憲政價値而違憲,還有許多平民化的人權和法治教育工作要做,甚至,這只是「強制」建立「全民XX資料庫」的科技巨浪下,最早迎面撲來的一個浪潮而已,在這個高度科技理想化的時代裡,我們必須做好不斷迎戰和辯論的準備,而不是偏執地以為,現代社會的需求終將壓倒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