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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不到球的麥田捕手──少年矯治實務的檢討與展望

法官A

麥田捕手──少年矯治實務的檢討與展望
◎法官A_前少年法庭法官
「我一直在想像著有許多孩子在一片偌大的麥田裡玩著種種遊戲。有上千的孩子,同時又沒有人在旁邊……我是指除了我以外沒有大人。而且我還是站在一個危崖的邊上,我所要做的就是,我得抓住每一個跑向這危崖邊去的孩子,我是說如果他們不知道這是懸崖而跑過來的話,我就從一個地方出來抓住他們。這就是我成天想做的工作,我只是想做一個在麥田裡的捕捉者而已。」這是《麥田捕手》一書中男主角霍頓的圖像。
在我國的法制中,少年矯治機構就是賦予麥田捕手的角色,只是,我們盡到職責嗎?我們抓住了往懸崖邊狂奔的少年嗎?
在臺灣,少年非行事件由少年法庭處理後,在考量其環境與性格後,為了提供少年一個可以健全自我成長的空間,施以感化教育是最強烈的保護處分,也就是讓少年暫時離開家庭與社會,進入少年矯治機構,期間從6個月至3年不等,提供另類教育的機會,讓少年重返社會後,能夠重新規劃自己的生活。執行感化教育的少年矯治機構有2種,一是位於彰化與桃園之輔育院,另一是位於新竹的誠正中學。目前實務上存在若干困境,使得少年矯治實務未能發揮預期功能。
一、缺乏全程輔導:少年的生命是連續的,而非斷裂式的。依「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23條規定,執行感化教育時,應由少年法庭附送包括調查報告、心理測驗報告、執行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紀錄等相關資料,讓矯治機構可以了解少年的生命史,在最短期間擬具最適當的輔導計劃。但目前少年法庭往往僅將執行書連同裁定書交付給矯治機構,至多附上少年調查官的調查報告,使矯治機構必需耗費額外而不必要的時間來了解少年。
離開矯治機構的少年,有停止、免除及期滿3類;停止感化教育者,依同「執行辦法」第28條規定,矯治機構應附送感化教育期間的紀錄與相關資料,但現行實務上亦付之闕如,讓少年保護官必需重新探索少年的問題。如果是免除及期滿,更生保護單位有義務協助少年重新適應社會生活,但目前更生保護會功能形同「法院」之不告不理,如少年未提出聲請,則忽視之而不主動提供援助。
二、一國兩制: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83條規定,法務部得於6年內就現有的少年輔育院、少年監獄分階段完成矯正學校的設置。其立法意旨,係因輔育院改制所需的硬體設備與人員配置非立即可完成,故給予主管機關之法務部有緩衝時間可完成改制,以免急就章而造成疏失。依該法,應於93年4月12日完成彰化與桃園輔育院的改制,但法務部卻故意曲解立法意旨,硬拗解釋上開83條中之「得」係給予法務部裁量權以決定是否改制。
另外,兩性嚴重的不平等亦呈現在少年矯治實務中,女性少年感化教育的執行並無獨立機關,而是附設於彰化輔育院,可使用的面積與設備不到男性少年的1/10,但主管機關卻無任何改善計劃。
三、法同具文:需執行感化教育的少年往往都是學校集體教育的不適應者,所以感化教育特別著重個別處遇。事實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2條第1項強調分類交付執行之重要性,但目前少年矯正實務除矯正學校努力自行編訂教育內容外,輔育院則依循一般國民中學的教材內容,忽視個別差異。即便是矯正學校也因實際人力、物力的限制,無法落實實施通則的良好美意,以該「通則」第57條的校外教學活動為例,因戒護上的難題,使誠正中學自創校以來,從未實施過,使少年無法與社會保持適當的聯繫,也無法大膽驗證矯治的成效。
四、功能未整合:現行矯治實務缺乏整合者的角色,使各單位各行其是,且過度將改變的責任置於少年身上。以少年法庭而言,將少年交付矯治機構後,其責任嘎然而止,美其名曰尊重矯治機構的專業與職權,實則規避自身應有的責任。少年法庭決定少年應交付感化教育後,應立即預想少年離開矯治機構如何從阻力最小的路徑重返主流社會。感化教育最長3年,少年終究得離開,但外在的世界可能毫無改變,甚且更惡化,例如少年的家庭功能失衡,少年法庭如何與時間賽跑,改造其家庭,甚至於少年無法回到原生家庭時,設計少年獨立生活方案或尋找適切的監護人;其他如學校、就業、社區的偏見問題,亦待與少年共同面對克服。實際案例上有矯治機構聲請免除少年的感化教育,少年法庭卻以少年家庭功能不健全為由駁回聲請,但對如何使少年家庭朝「健全」改變卻未提供任何努力,無異使少年家庭的問題,由少年一身概括承受。
展望未來的矯正實務,個人提供幾點淺見,期望能有拋磚引玉的效果,讓有識之士能思考凝聚更創新可行的方法,改進我國的少年矯正實務:
一、儘速完成矯正學校的改制:輔導少年不宜斤斤計較於短期功利。法務部遲疑於輔育院的改制,最大的原因在於矯正學校所使用的經費遠高於輔育院,所以欲以最廉價的經費來協助最需要國家協助的少年。但進入少年矯治機構的少年,有許多是家庭、學校功能疏忽的犧牲者,國家只是提供補救措施,不宜以一般經濟的觀點來切入,應緊記善牧修女會會祖聖于法西亞修女所說:「一個人的價值高於全世界。」因此,只要少年需要協助,都應效法善牧精神,不計代價地接納、照顧他們。如彰化與桃園輔育院均完成改制後,除落實實施通則的各項規定外,可進一步朝向分類與個別處遇之目標邁進。
二、改進女性少年的處遇條件:女性少年不應再附設於彰化輔育院,應有單獨的機構,針對女性少年的需求,設計其需硬體設備與專業的人員配備,才能提供最基本的平等處遇。
三、建立以少年法庭的中心的全程與全方位輔導:少年的矯治需要全程且需全方位,究竟由那一個機構擔任整合者的角色有討論的空間。以臺灣現狀而言,少年法庭應當仁不讓地承擔此項功能。亦即,少年從司法進入矯治、更生到獨立生活的整個生命階段,少年法庭應扮演整合者,負責聯繫少年家庭、矯正機構、更生組識、學校、社會局、就業單位及生涯規劃等,不應由少年孤獨地在各個階段盲目地的碰撞。
少年,是弱勢的族群;非行少年,更是弱勢中的弱勢,同時兼負的道德的非難與偏見的歧視。目睹了許多狂奔的少年墮落下懸崖,我們,還能遲疑伸出麥田之中的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