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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肥皂劇拖垮的司法形象

詹順貴

日前報載國際透明組織公布「2004年全球貪腐趨勢指數」,其中關於台灣部分的問卷調査結果,在 全部15個選項中,「法院」的貪腐指數高居第3。這種結果,令人訝異,持平而論,就民間司改會長期關注司法品質的3項指標「貪污、草率、干涉」中,貪污部分,司法方面確實有長足的進步。可能是整體司法給人民的觀感仍然欠佳,所以才反映在這項問卷調査的結果上。

形象廣告能包裝司法形象?
不知是基於上述結果,抑或巧合,今年司法院 大手筆編列了3000萬元預算,未來將陸續在電視及網站推出形象廣告,因目前廣告尚在製作階段,無法實際評估未來廣告的「效益」,但正如報章評論所言:「司法畢竟不是商品,不力求裁判者及裁判品質的改善,光靠廣告包裝,絶對無法獲得人民的好觀感。J (引自《中國時報》94年6月18日A9版)。

近來多起重大金融弊案,檢方及法院費盡千辛萬苦,才將被告起訴或定罪(例如涉及台中商銀弊案的曾正仁、劉松藩,訊碟公司掏空案的呂學仁, 中興銀行的王玉雲及東帝士的陳由豪等),但為何這些被告總能在案發前夕或判決確定後的敏感時刻順利潛逃出境?有人通風報信?限制出境形同虛設?這種現象甚至一度引起檢方與法院互批責任。持平而論,依現行制度,被告在限制出境情形下,仍能偷渡出境,責任應均不在檢方及法院,要檢討批判的,應是掌管海防及入出境業務的内政部及國安單位。然而,在媒體的推波助瀾之下,院、檢雙方因急於撇清責任而互批的結果,不過換來司法形象的再度重傷,這絶不是用形象廣告可以重新包裝得回來的。

最近時常佔據新聞頭條的太電掏空弊案主角胡洪九,究竟應否羈押?胡洪九的假釋申請在地院與 高院間上上下下,或多或少是上述一系列偷渡出境事件的池魚之殃。地院自認為准予交保是嚴守「刑 事訴訟法」上羈押要件的規定,檢方與高院則擔心再度發生潛逃事件,彼此甚至出現情緒性的互批字眼,在媒體大幅報導之下,民衆已看得滿頭霧水, 加上適逢也身繋重大掏空弊案的翁有銘因逃亡通緝期滿(請參「刑法」第80、83、84、85條規定)而被諭知免訴的情形(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 2款規定,不再給予刑事處罰),又經媒體批露,造成「原來犯罪祗要有本事逃亡夠久就可以不用被處罰」的錯誤印象,對司法形象傷害之深,真是無以復加。

荒誕不經的司法肥皂劇
筆者以為,面對這些問題,司法院應檢討的是,如何加強人力、物力,以求對這類型案件,在精確之餘,又能速審速結。原本慶幸從新聞得知,司法院、檢察署均與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内諳孰證券交易法令、會計、帳務處理的專家結合,共同處理此類型案件,力求法官不致被日新月異的衍生性 金融商品、洗錢管道及方法所惑而錯放被告,並期許院、檢雙方均能藉這類型的重大金融弊案之完善辦理,讓人民重拾對司法的信心。孰料,日前竟又發生金管會的金融檢察局局長李進誠可能涉入「股市禿鷹」集團的操作,而且不只通風報信,甚至直接介入「放空」或「作多」特定股票(當然是用人頭戶)。新聞經過3天的演替,李進誠反口又晈出高檢署的黑金中心也可能涉入另一「股市禿鷹」集團的操作,而且彼此均是檢察官,對於其所經辦的偵査案,竟然均無視於偵查不公開規定,各自一再透過媒體放話,洩漏偵辦中的祕密,是否應好好再檢討一下,是否都犯了公務員洩密罪?真不知行政院如何善後?但無論如何,幾可確定司法院那3000萬元的廣告預算,對跌至谷底的司法形象,再難有起死回生之效。

其實,對於李進誠本身的爭議性,司改會在《司法改革雜誌》第53期(2004年10月出版),針對檢蔡總長人選問題推出專題時,便曾附帶提及李進誠所涉及的爭議行為,豈知言者諄諄,聽者藐藐, 讓他在更上層樓之後,捅出更大爭議。筆者提出這點,絶不是要吹噓《司法改革雜誌》的「先見之 明」,而是痛心惋惜政府當局的寡斷與無知。然事已至此,仍未見政府當局快刀斬亂麻,反放任事件一再惡化、激化,引起行政院轄下的2個單位(金管會與法務部)互晈,人民難道只能像觀賞連續劇一般,「享受」這高潮迭起的荒誕劇情?

至於偷渡問題,筆者建議司法院應函請行政院,請其督促所屬内政部確實做好入出境管理工作,尤其漁、貨船的偷渡,以免縱然最後結果判決被告有罪確定,卻仍徒然白忙一場。而且應立即從眼前的博達案葉素菲及太電案的胡洪九做起。目前可預見的是,媒體勢必長期注意報導此兩案,法院及檢方如能在這兩案件完美演出,必能大幅嬴回人民信心,重整殘破的司法形象;若更能在近日傳聞 不斷的「股市禿鷹」案件中,不畏權勢,揪出所有涉及内線交易及製造不實消息所有黑手,予以起 訴、處罰,或許不須廣告包裝,即可重建司法形象。

當然,在上述大案之外,筆者也衷心期盼每一位法官,切勿將案件的審理,僅僅當做養家活口領薪水的工作!而應以謙沖之心,審慎行使此一來自 國民主權授與的神聖審判權,相信祇要秉持「人溺己溺、人飢己飢」的兼愛精神,細心、耐心審閱證據資料、當事人及證人說詞,才謹慎做出判斷,裁判品質必定能大幅提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