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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不容立法遲延

楊坤樵

對於立法院的表現,除了搖頭嘆氣外,真不知道該用什麼態度來面對。會有這種失望的反應不只是「全武行」上了美國電視新聞「揚名國際」,也不只是令人噴飯、搞笑式的「個人秀」,更在於「立法牛步化」造成改革的困境。

就以日前爭議不休的「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為例。關於司法院定位之議題,自民國八十八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確立以「一元多軌」為近程目標,「一元單軌」為終極改革方向後,現行司法院不掌理審判的體制勢必有所調整。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大法官作成釋字五三○號解釋,解釋文第三段謂:「……為期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以副憲政體制。」因此,立法院至遲應於九十二年十月五日前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正。但我們的立法院顯然無視於大法官的終局權威解釋。

司法改革不能是少數人一意孤行的盲動與躁進,廣泛的討論是決策完善的擔保。八十八年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雖屬於體制外會議,決議並不當然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廣泛集結審、檢、辯、學、相關機關代表及民間人士的參與,該會議不失為凝聚改革共識的公共論壇。會後各政黨領袖對於司法院定位的改革方向大致上並無異議,且承諾願意履行該會議決議事項。方向既定後,立法就成了制度成敗與改革能否落實的關鍵。

釋字五三○號解釋儘管飽受諸如「訴外裁判」、「以憲法為政策背書」等批評,但也多少透露出大法官對於司法改革急迫性的關切之情。依大法官釋字一八五號解釋,其仍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之效力。除非立法院自認為非國家機關,否則其規避大法官解釋拘束力的立法不作為,對於憲法就是一種破壞。立法者當然可以對解釋文的內容加以批判,但本於尊重憲法的原則,在兩年後仍然未有動靜,並宣稱不受解釋文拘束,這顯然就不是國家機關對憲法應有的態度。

在民主國家中,國政重大事項必須經由具備民主正當性的立法者制訂法律後,方能實施。因此,立法者對於司法改革的進展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但令人遺憾的是,國親兩黨的昨是今非,不禁使人懷疑其推動司法改革的決心。姑且不論泛藍政黨的「變臉」是否另有考量,在釋字五三○號解釋公布後,關於司法院定位的改革計畫已經變成具有憲法拘束力的「憲法戒命」,這時怎麼能允許政黨利益考量凌駕於憲法權威之上。除了司法院組織法外,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法院組織法、法官法、法律扶助法等攸關司改成敗的重要建制至今仍付之闕如,這樣的立法效率不令人搖頭嘆氣也難。

修法已經「遲延」了,立法諸公們,你們要不要尊重憲法?(作者為讀政大法研所碩士班學生、民間司改會工作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