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路檢、臨檢,我該怎麼「辦」?

民間司改會

立法院於今(92)年6月三讀通過的警察職權行使法,已經在12月1日開始實施。為了宣導民眾在新制實施後,注意自身權益的維護,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與警察改革協會特地於92年9月5日舉行記者會,教導民眾面對警察臨檢、路檢時應如何因應。

長期以來警察執行勤務往往處在「無法可循」的窘境中,對警察本身及人民均有不良的影響。現在警察職權行使法實施後,雖然有比較明確的法律規範,但八萬警察大軍是否做好萬全準備?民眾又是否瞭解自身權益?實在令人質疑。以民眾最常碰到的路檢及臨檢為例,依照本法規定,警察除非在有合理懷疑或有事實足堪認定的特殊情況下,才能對民眾進行路檢或臨檢,而且在進行臨檢或路檢時,警察還應穿著制服、出示證件,並主動告知民眾被臨檢事由。除此之外,民眾若認為警察臨檢無理由,也可以當場提出異議或事後請求救濟。

為徹底瞭解警方是否落實警察職權行使法,民間司改會並開闢申訴信箱,歡迎民眾將本法實施(92.12.1)後所遭遇到不法臨檢或路檢的情形向該會投訴。民間司改會在彙整民眾所提供的資料後,將擇期向社會大眾公布統計結果,並作為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改進的依據。

項目一:狀況:警察執行職務 本法規定:一、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 二、並應告知事由(§4) 民眾應注意事項:一、否則,民眾可以拒絕配合。 二、民眾自己宜養成記下警察名牌上姓名、臂章號碼或警車車號,及該警察所隸屬警局名稱、臨檢時間、地點的習慣,以利事後追究責任時有所憑據。項目二:狀況:警察查證民眾身分(臨檢、路檢) 本法規定:一、限於公共場所或警察可合法進入的場所 二、要有合理懷疑或有事實足認有犯罪發生、危害人身安全、該處所有人犯藏匿、無停(居)留許可而滯留特定場所、行經指定路段或管制站等事由(§6) 三、警察可採取的措施: 1. 攔停人、車 2. 訊問姓名、年籍資料及住居所 3. 令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4. 有明顯事實足認民眾有攜帶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可以檢查民眾身體或所攜帶之物(§7 民眾應注意事項:一、民眾如認為警察要求合理,應予配合。 二、如認為查證身分的目的已經達成,可要求警察終止執行(§3)。 三、如認為警察要求不合理(如:在228公園的魚池旁安靜看魚,在一般經驗上不符合查證身分的事由),可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29)。但若警察執意要求查證民眾身分,而民眾拒不配合,可能會被警察帶往勤務處所,繼續查證身分。 四、警方要求檢查的範圍超過民眾隨身所攜帶之物品(如:要求民眾打開後車廂或搜索車輛的駕駛艙),此時民眾可要求警方出示搜索票,若警方無搜索票,民眾可以拒絕。 狀況:民眾對警察所採取的措施提出異議 本法規定:一、警察認為有理由,應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二、警察認為無理由,得繼續執行,經民眾請求應製作紀錄並交付之(§29) 三、若警察仍無法查證身分,得將民眾帶往勤務處所(如:派出所或警車)查證(§7Ⅱ) 民眾應注意事項:一、若警察執意要查證身分,民眾可要求警察製作異議理由記錄並交付之。(§29) 二、民眾被帶往勤務處所,至少有以下權利:1.民眾未反抗,警察不得以手銬或其他方法束縛民眾身體。 2.自攔停時起不得超過三小時。 3.民眾可要求通知親人或律師到場(§7Ⅱ) 狀況:警察攔停交通工具 本法規定:一、限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者 二、警察可採取的措施: 1.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證件或查證身份 2.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3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 4.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8) 民眾應注意事項:一、民眾如認為警察要求合理(如:在酒吧附近進行酒測),應予配合。但是警察不能要求民眾打開後車廂或搜索駕駛艙,若警方有前述要求,民眾可要求警方出示搜索票,若警方沒有搜索票,民眾可以拒絕。 二、如認為警察要求不合理,可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並要求交付異議理由記錄(§29)。項目三:狀況:民眾的救濟 本法規定:一、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民眾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警察依法行使職權,造成民眾特別犧牲,民眾得請求補償(§31) 民眾應注意事項:不論請求國賠或補償,民眾應在知有損害(失)後,於二年內向警察機關提出請求,但若損害(失)發生超過五年,仍不得請求(國賠§8、本法§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