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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為什麼要推動司改三法?

司改三法推動聯盟

司法院組織法的修正與法官法、法律扶助法的制定,均為八十八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結論,尤其,大法官會議釋字五三○號解釋更明白要求立法院應於九十二年十月五日前修正司法院組織法。不僅如此,民刑事訴訟法相繼修正施行後,訴訟程序將更形專業與複雜,恐非一般民眾所能操作,而攸關國家補助無資力平民打官司或提供法律諮詢的法律扶助法草案自上上會期(立法院第五屆第二會期)委員會審查完成後,即卡在朝野協商階段,遲遲無法完成立法。細究其原因,無非係政府部門「喊窮」,表示國家財政無力支應法律扶助的經費。而司法院組織法部分,則是因為國會立法不彰、議事殿堂淪為政治角力場域,以至於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仍未通過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而法官法更因受到監察院與考試院的阻力,從立法院第四屆延滯至今,在交付審查階段,始終無法進入二讀。
為推動法律扶助法、法官法、司法院組織法等法案完成立法,我們共同發起成立「司改三法推動聯盟」,以追求訴訟平等、裁判品質,及司法效率作為我們的訴求。茲進一步說明各該法案精神如下:
法律扶助法──讓「艱苦人」在訴訟上受到公平對待
法律扶助,是由政府幫助資力有困難的人打官司或處理法律問題的制度。
法律扶助不是慈善事業,而是咱的基本人權。這種制度,不但是世界潮流,也是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健康的司法體制所必備的配套措施。
目前在我國只有刑事的強制辯護案件,由國家幫被告請辯護人,但是民事事件,除第三審外,一般並無此制度設計,行政訴訟亦然。換言之,我國的法律扶助工作,並無專門的人在做,比起法治先進國家而言,非常落後。
尤其,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我國的刑事審判,原則上採用交互詰問制度,檢察官會到法院進行公訴,被告如果沒錢請律師,就很不利;另外,「艱苦人」若是受到他人或政府侵害(如:發生車禍或違法徵收),沒錢告人或告官,未來法律扶助基金會也可以伸出援手幫其請律師。
現在,民間在推的法律扶助法,已經立法院一讀通過。這個草案有以下特色:
一、明定法律扶助係落實人民憲法上訴訟權及平等權。
二、設公辦民營之基金會。
三、保障原住民及弱勢團體代表參與基金會之運作。
四、明定由國家編列預算補助。
五、擴大法律扶助範圍。
簡言之,法律扶助的範圍,包括可以問法律問題(法律諮詢),也可以幫忙寫訴狀(法律文件之撰寫),有需要打官司的,也可以請律師幫忙(民、刑、行政事件之代理/辯護)。我們預估政府一年大概只要拿出約十五億元的經費,就可以讓這個基金會為老百姓做很多事,但是行政院有錢拿五000億元做建設基金,卻沒錢花十五億元來解決小老百姓迫在眉睫的問題,與司法院推來推去的,以至於到現在法案還無法通過,實在很不應該。
為了要推動此法案,希望能有更多的團體來相挺,要求行政院及司法院,尊重咱憲法保障的訴訟權,速讓此一法案通過,咱的將來才有保障。
法官法──保障優秀法官、淘汰不適任法官,讓裁判品質全面提升
司法是維護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而為這道防線具體把關者,則非法官莫屬。既然人民期待法官能獨立、公正、客觀地從事審判,則法官的任用、淘汰與身分保障等,自應特別加以規範,而不應與一般上命下從的公務員等同視之。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由現行有關法官制度的規定,仍散見於十多種公務人員法規,可知目前的立法設計,仍然將法官與一般公務員等同視之,如此一來不但與憲法保障法官獨立審判的精神相背,且亦與人民的期待相違,對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來說,已造成莫大阻力。
實際上,有優質的法官,始有優質的司法,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憲政精神與時代潮流的「法官法」,此其時也。其中,以民間版法官法草案為例,即有以下特點,令人耳目一新:
一、 明白宣示廢除法官考試,未來法官至少應自有五年以上資歷的檢察官、律師或學者遴選之。
二、 廢除官等,提高優秀法官留在一審的意願。
三、 明定法官懲戒機制,挑選特別好的法官組成職務法庭,負責淘汰不適任法官。
四、 加強法官會議的功能,以落實法官自治精神。
五、 為確保檢察官制度改革不落人後,明定在檢察官法修訂完成前,檢察官得準用法官法的相關規定。
簡言之,「人」的改革絕對是司法改革極為重要的一環!法官法草案為營造優質司法環境、吸納優秀人才、淘汰不適任法官,並保障法官獨立審判職務的設計,實為確保公平審判、提高裁判品質的關鍵!

司法院組織法──組織改造、提高效率,讓司法改革的火車頭動起來
一、 糾正扭曲的司法組織結構
民國八十八年間由司法院所召集,經全國各界推薦代表所參與的司法改革會議,作成了我國數十年來司法重大變革的決議,把三個終審機關(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懲會)裁併為一個終審機關,為什麼要變呢?第一、我們的司法組織及訴訟結構為圓桶型,顯得很不穩重而沒有效率,因此要採取金字塔型的訴訟及人事制度。第二、法治國家的司法行政權是為審判服務的,我國現在是司法行政機關(司法院)下有三個審判機關,在外觀上,予人以行政權凌駕司法權,行政會干涉司法,這樣的結構不改,怎麼讓人民對司法有信心?有人說把司法行政與審判放在同一機關,這機關會變怪獸。不會的!司法行政本來就是來支援審判的,不是指揮審判的,放在同一機關,更有利支援審判,絕無流弊。現在司法院依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所提出之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已在立法院躺了一年多了,攸關全民福祉的法案不早日通過立法,如何讓人民早日享受健全的司法?
二、 金字塔訴訟結構配合金字塔人事制度
當事人間的訟爭,不論民事、刑事,在與當事人訟爭時間、地點最接近的地方法院,把事實弄清楚最重要;地方法院弄不清楚,到了高等法院,就更弄不清楚,因為時間跟地點距離更遙遠;如果本來應該是只管法律問題的最高法院,也要管事實查清楚沒有,要求高等法院再查清楚,可能事實反而會越來越糢糊。我們數十年來,因制度設計及運作不良,事實上有三個事實審,上面所說的「圓桶型的訴訟制度」,讓許多案件在二三審來來回回好幾次,一般當事人的心也隨之七上八下好多次,曾經有案件更審到十幾次、十幾年才確定的情形。這都是圓桶型制度以及終審法院人數眾多(我們終審法院約有一百三十人、美國只有九人、日本只有十五人)、意見不易統一造成禍端。改成金字塔型,也許一開始因為要把事實弄清楚,要花比較久的時間,但是從整體來看,時間上一定可以大幅減少。現在我們已經逐步在修改民刑訴訟法,將訴訟結構為金字塔型,但這一制度要好好運作,終審法院就要有最好的法律人才,修法後的司法院(終審法院)人數也要視情形,逐年減少下來,這個大方向應該值得我們支持。何況現在法案修正,只是第一階段,在進入第二階段之前,並沒有減少終審法官人數,所以目前對終審法官權益也沒有什麼影響。
三、 積案問題的解決
雖然有人說現在最高法院的積案很多,怎麼消化積案?不過即使積案問題短期內不能解決,但終審法院的人數也不是馬上就要刪減,大家可以不用恐慌。而且,積案的處理應同時注意品質與效率,不可草率。或許用特別措施、特別法處理才是治本之法。而且金字塔訴訟制度實施後,訴訟精緻化,品質提高了,上訴及來回二三審案件自然減少,終審的收案量也自然會逐漸下降,這樣的制度設計,終將大幅減少法院的積案。

有鑑於法律扶助法、法官法、司法院組織法等三法,追求訴訟平等、裁判品質,及司法效率的目標,與我國司法改革、人民權益密切相關,因此,我們希望能有更多朋友或團體共同來支持,要求政府部門及立法院儘速讓這些法案通過,讓豐沛的社會力能關注到司法改革的領域!

我們呼籲:
1. 朝野應尊重全國司改會議決議,儘速推動司法改革。
2. 法律扶助法絕不是錢坑法案,請政府儘速讓法律扶助法通過,讓「艱苦人」透過政府補助,在訴訟上享有公平待遇。
3. 請政府各部門捐棄本位立場,協助法官法草案儘速完成立法。以吸納優秀人才、淘汰不適任法官、確保公平審判、提高裁判品質。
4. 請朝野各黨停止杯葛司法院組織法草案,儘速完成立法。讓司法院組織再造、效率提升,讓司法改革的火車頭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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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三法推動聯盟連署團體名單
澄社、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官協會、公平正義聯盟、全國銀行員工會聯合會、全國產業總工會、台灣法學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勞工陣線、婦女新知基金會、檢察官改革協會、警察改革協會、台灣促進和平基金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智障者家長總會、中華民國殘障聯盟、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振吉電化場產業工會、大亞電線電纜產業工會、國父紀念館產業工會、中華民國技工工友工會、台灣日光燈產業工會、欣欣客運產業工會、南港輪胎產業工會、大同公司產業工會、台北大眾捷運產業工會、台灣企銀產業工會、合庫產業工會、台中銀行產業工會、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產業工會、新實運輸產業工會、宜蘭律師公會、南港輪胎產業工會、國語日報社產業工會、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
(其餘團體陸續加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