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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筆記:窮人的新年禮物-法律扶助法

編輯部

立法院終於在(92年12月)二十三日三讀通過法律扶助法,這對於如勞工、婦幼、原住民等弱勢的窮人而言,是一大喜訊, 往後弱勢的窮人,如有法律上之需求,諸如法 律諮詢、法律文件的撰寫,或者是請律師代理 訴訟,將不再求助無門,由政府所捐助的法律 扶助基金會將會予以協助。這種制度在於落實 人民憲法上所保障的訴訟權及平等權。同時, 也深化台灣民主法治的內涵。
法扶法固然通過了,但是爾後的執行及落 實,將是更大的挑戰。
官方可監督但避免主導基金會之運作:
由官方所捐贈之基金會,固然有保障董事之 席次,但應著重在監督之角色,而不應居於主 導者之角色。此次立法採公辦民營的基金會模 式,主要是在避免傳統上官方較保守的習性, 俾使基金會業務之推動能保持民間較爲積極有 效的特色。尤其是應避免由官方常有由機關首 長兼任董事長或秘書長之現象,否則既不能專 心本職,又無心於兼職。此從犯罪被害人保護 協會之例子,大部份都由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 兼職主導,至今績效不彰,甚至有的觀念錯 誤,殷鑑不遠。
不得淪為政治酬庸:
基金會及分會,不得淪爲政治酬庸或是成爲 地方派系之禁臠,基金會之董事或者是分會的 會長或委員,雖然是無給職,但仍負責推動基 金會公務之重任,應愼選眞正熱心無私之人員 擔任,斷不可輕易淪爲酬庸或是地方派系分配 之情形。
基金會應培植具公益熱忱及認真之律師群:
美國在一九七四年代創設法律扶助基金會, 並廣設法律服務中心,其主要目的在於消減貧 窮,不是只有法律的協助而已。法律上的協 助,只是手段,透過法律的協助,讓協助的律 師長期參與協助貧窮弱勢之百姓,並進而發覺 社會問題,再進一步提出解決方案,方可有效 解決貧窮所衍生之各類問題。
因此,基金會應該培植具有公益觀念及熱忱 之律師,培養其長期關注某一類型之問題 (例如勞工、婦幼、原住民、老人等),進而培 養其成爲專業領域之律師,協助解決結構性之 社會問題。
法律扶助的法規及執行機關,應漸次統合:
現今法律扶助之法令及負責單位,都是零散 在各單位,且各行其是。例如家暴法有一套法 扶之制度,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也有一套,刑訴 法三十一條及公設辯護人條例也有,兩性平等 保護法、公務員因公涉訟補助辦法,及行政 院、國防部、原民會、勞委會等單位也都各有 扶助之內規,雜亂不一,且都不完整,也無法 提供專業之人員來處理。短期內,固然仍應保 留,但長期而言,應由基金會來負責協調有統 合,俾免疊床架屋、資源重疊浪費。
基金會要人性化對待申請人:
法律扶助之對象,大多是社會上財產上的弱 勢,同時也常是知識上的弱勢。基金會如果以 機關衙門之方式對待,將造另一種使用上的障 礙。例如,申請文件如果不會塡寫,基金會就 應協助塡寫,而非一成不變,爲難申請人。又 例如,無資力証明,也不能拘泥文件之審核, 有一些資料可用詢問之方式取得,既眞實又方 便。因此,基金會要以人性化之方式對待申請 人才符合推動本法之目的。
往後基金會要以績效來爭取預算補助:
本法第一年之執行經費約五億元,經費上當 然不夠,但是,基金會仍要以服務的績效來爭 取支持及認同。而法務部、內政部及國防部也 應協助司法院每年編列預算補助,以確保基金 會之運作。(本文作者爲民間司改會常務執 行委員、司改三法推動聯盟決策小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