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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的「程序」?誰的「正當法律」?

林佳範

「蘇建和案再審」法庭觀察團筆記NO.4(2001/01/20第七次開庭筆記)
誰的「程序」?誰的「正當法律」?
文/林佳範教授

過農曆年前最後一個週末,高等法院只有蘇案開庭審理。本次開庭主要有兩個程序,一是詢問證人蘇建和原來的辯護律師傅雲欽,一是蘇建和等三人延長羈押。

傳傅雲欽律師主要的目的在於釐清兩個爭點,一是關於蘇建和被刑求主張,另一則是湯美玉法官南下庭審王文孝的情況。

本次審理過程,依序由法官、檢察官、律師、告訴代理人、被告詢問證人,然後,法官再依序請他們表示意見。有趣的是,爭鋒相對是被告律師與告訴代理人,就實質的證人證言或程序上的發言順序都有激烈的攻防,然而,檢察官們卻很簡單地問了幾個問題,並沒有表達任何意見,靜靜地坐在一邊。

檢察官的地位,向來有爭議,從釋字第三九二號的羈押權回歸法院後,近來又因搜索立法院與報社,最近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更將搜索權回歸法院。檢察官漸從預審法官的性質轉向訴訟當事人,近來更被要求確實蒞庭論告。於蘇案原審中的檢察官,其職權的行使,更是令人爭議。從證人的證言中,原審的檢察官開偵查庭非常草率,對於被告的被刑求主張,並未仔細地審理,甚至口出戲言對被告說:「你電影看太多」。檢察官有主動偵察起訴犯罪的職責,企求其立於預審法官的角度,來對被告有利與不利的主張詳加審理,或許是制度上的盲點。

蘇案的再審,雖是替他們三人尋求法律救濟,更是台灣司法體系的「受審」。從證人的證言中,我們看到審理過程中的執法者,對於所謂「自然正義」與「正當法律程序」的觀念仍缺如。被告在警局的訊問,訊問者的身份為何,對其自白於法律上的效果,均未見被告有充分理解的機會。甚至,湯美玉法官南下庭審王文孝,王文孝仍搞不清楚,誰在審理何案件。法官於看守所裡審問蘇建和,辯護律師居然沒在場。我們很難期望被告們對其自身於法律上的權益,能清楚地認知與表達,若制度的執行者如法官、檢察官、律師、警察等,亦未能體認被告於審理程序上的權益與公正的實質正義的關連性,那任何人處於被告的地位,就如卡夫卡的小說「審判」的主角K,遇到司法體系就有任人宰割的感覺,更不用提期待其給與公平與正義的審判。

對於十年前的被刑求主張,蘇建和十年來的吶喊是相同的,惟證據的時效性讓其吶喊於今日的司法體系更顯微弱。然而,十年前的程序上不正義,所導致的證據上不利益,應由誰來負擔?
(作者為師範大學公訓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