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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司法遇上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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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司法遇上政治
請求監察院調查興票案之不起訴處分

陳情單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陳情理由:
興票案自總統大選前發生至今已歷時兩年有餘,而司法對於興票案之處理,儼然成為全國人民判斷司法與政治交鋒時,司法能否贏得信賴的重要指標。而令人扼腕的是,在人民這樣高度期待的心情下,檢察官卻以草率的不起訴處分終結本案。
我們要特別強調的是,宋楚瑜先生究竟有沒有觸犯告訴人所主張的七項罪名,司法以外之人固不容置喙,但真正令人憂心的是,無論檢察官對本案做成起訴或不起訴處分,都應詳盡調查之能,給全國人民一個清楚明白的交代,才不致使人民對司法與政治的關係有所懷疑,甚至再度讓司法蒙上「為政治服務」的陰影。
而就檢察官對本案的不起訴處分書中,我們不僅看到檢察官對於證據之調查馬虎草率、應傳喚之證人而未予傳喚;更看見檢察官紆尊降貴,違反常理的親至被告家中偵訊;甚至對於「侵佔」的定義也提出違反法律及判例的特殊見解,面對種種質疑,本會請求監察院針對檢察官偵查本案有無違法失職進行調查,以昭司法公信。
我們認為檢察官在興票案之不起訴處分書中至少顯露出其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有以下違法失職的疑點:
一、 應調查之證人而未調查
二、 二十個戶頭資金流向既不清楚也不明白,數字不足、目的不詳,檢察官卻不予調查
三、 在各項證據皆未明朗的情況下,竟遽斷無侵佔背信之虞
以下將不起訴處分書中之質疑點分別詳述如下:
一、 多項罪名檢方僅聽信宋楚瑜片面供稱是主席李登輝指示,卻未傳訊李登輝,顯有不當,顯然違背一般檢察官通常偵查案件之基本原則與方法:
(一)侵占罪、偽造文書罪及背信罪,檢方僅聽信宋楚瑜片面供稱是主席李登輝指示,即不起訴:
1.侵占罪:
檢方認定八十年主席李登輝指示宋楚瑜將中廣公司所撥一億元及陳由豪捐出一億中支出一億餘元,以照顧蔣家及黨政運作(參第卅六頁及第六頁)。八十二年三月九日宋楚瑜卸任秘書長後,主席李登輝仍要宋楚瑜處理上開事務(即照顧蔣家及黨政運作),才將此款轉撥宋鎮遠戶頭(參第卅七頁及第六頁),此二項認定均是依據宋楚瑜片面供稱李登輝之指示(參第六頁及第卅七頁)。
2.偽造文書罪:
檢方認定宋楚瑜在擔任國民黨秘書長及華夏公司董事長期間,既受主席之命,乃基於職務上之特殊需要,指示刻印及設立四帳戶,應無逾越其職權之範圍(參第卅八頁倒數第三行至第卅九頁前三行)。宋楚瑜執行主席交待之特殊任務而為,在主觀上自無偽造文書之犯意甚明(參卅九頁第七、八行)。檢方此二項認定也均是依據宋楚瑜片面供稱李登輝之指示。
3.背信罪:
檢方認定宋楚瑜擔任國民黨秘書長及華夏公司董事長期間,既係遵照黨主席之指示,將中國國民黨所有前述款項之部分用於照顧蔣家及黨政運作上,縱觀全部過程尚無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與背信罪之構成要件有異(參第四十一頁第十行以下)。此項檢方認定也是依據宋楚瑜片面供稱李登輝之指示。

(二)依下列理由,未傳訊李登輝,顯有不當:
1.依告訴狀之意旨,李登輝並未指示:
國民黨與華夏公司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共同具狀告訴,其中提及宋楚瑜盜刻印章、私設帳戶,侵占公款達三億六千零八十八萬及其孳息等語(參不起訴書第四頁至第六頁),據此告訴意旨,主席李登輝顯然未指示宋楚瑜照顧蔣家及黨政運作,檢方於被告宋楚瑜片面供稱李登輝有指示云云後,理當傳訊國民黨主席李登輝,查明到底有無指示宋楚瑜。
2.依發言人黃輝珍所言,李登輝認為宋楚瑜所辯不足採信,是否如此,檢方顯有傳訊李登輝之必要:
李登輝在興票案發生之初期,曾透過當時文工會主任即發言人黃輝珍公開反駁宋楚瑜的說詞為「白賊」「夭壽」「奸巧」「未見笑」,據此,李登輝似乎認為宋楚所辯不足採信,而宋楚瑜又一再表示李登輝有所指示,到底真象如何,檢方誠有傳訊李登輝之必要,甚至應請李登輝與宋楚瑜對質才是。
3.下列事項,均有待傳訊李登輝,始能真象大白:
(1)除了二千六百萬元成立「蔣孝武子女教育及創業專款戶」有簽呈外,李登輝有無指示宋楚瑜運用系爭三億六千多萬元照顧蔣家?
(2)李登輝有無指示宋楚瑜以系爭三億六千多萬元作為黨政運作之用途?
(3)李登輝有無指示同意或知悉宋楚瑜刻印及設立「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專戶及「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秘書長」專戶?是否知悉前述三億六千多萬元存入這些帳戶?
(4)李登輝於八十二年三月九日宋楚瑜秘書長卸任後,是否指示宋楚瑜繼續處理「照顧蔣家」及「黨政運作」之事?
(5)李登輝是否指示、同意或知悉宋楚瑜於卸任後將系爭三億六千多萬元存入其子宋鎮遠等私人帳戶?
(6)宋楚瑜所稱支出一億多元於「蔣家照顧」及「黨政運作」,宋楚瑜是否曾告訴李登輝或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宋楚瑜是否列出收支明細表?
(7)宋楚瑜事後於八十八年十月四日及六日提存法院二億四千多萬元,宋楚瑜曾否告訴李登輝或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系爭公款尚有二億四千多萬元之結餘?
4.檢方認定李登輝指示宋楚瑜,除宋楚瑜之辯詞及檢方之推論外,並無證據,更有傳訊李登輝查明真象之必要:
檢方認定黨主席李登輝指示宋楚瑜將系爭公款用於「照顧蔣家」及「黨政運作」,只憑宋楚瑜片面之供述,加上檢方下列推論「再參以前述提撥及捐贈之款項,金額並非小數,而係數千萬,甚至上億之資金,數額甚鉅,苟非確實被指定用於特定用途,以中國國民黨成立至今已逾百年,內部組織及控管機制已然健全之機構,斷難想像竟於事隔八年後始發現追究之理。」云云(參不起訴書卅六頁),在無證據可以證明李登輝有指示宋楚瑜之情形,而李登輝有無指示宋楚瑜,又是本件宋楚瑜是否構成侵害、背信或偽造文書之核心問題,檢方實無不傳訊李登輝之理。
5.檢方不起訴後,在媒體表示不傳訊李登輝之理由,顯不可採:
洪泰文檢察官於本件不起訴後,對媒體表示:「若本案未傳李登輝無法偵結,他一定會請李說明相關疑點,但若非必要,則傳喚李登輝,只是徒增當事人困擾,對全案並無幫助。洪泰文強調,他相信興票案偵辦期間,李登輝多次接受媒體訪問時,已充分表達其立場與說詞,故認無傳喚之必要。」(參九十年二月七日自由時報第一版)如前所述,李登輝有無指示宋楚瑜是本件核心問題,誠有傳訊必要。而李登輝在媒體間接表示不同意宋楚瑜之辯詞,到底詳情如何實有傳訊李登輝之必要,豈能以李登輝已對媒體充分表達其立場與說詞,即認為無傳訊之必要。

二、共廿個帳戶之資金流向並未調查清楚,即認定宋楚瑜沒有侵占、背信,顯有不當,顯然違背一般檢察官通常偵查案件的基本作法,應調查而不予調查:
(一)公款及孳息共計五億多元:
宋楚瑜在系爭廿個帳戶,不僅有國民黨之公款,也有其個人選舉補助款、捐款等個人存款,依不起訴書之認定,系爭廿個帳戶,不論公款或私款加上孳息共計十一億零三百一十八萬多元,其中私人存款計五億八千二百卅萬多元(參不起訴書第廿八頁),據此公款及孳息共計五億多元。
(二)不起訴書認定宋楚瑜為照顧蔣家及黨政運作共支出一億多元,加上提存法院二億四千多萬元,仍有一億多元之公款未交待資金流向:
不起訴書認定:「隨即於八十年十月十五日起先後支出計一億餘元,相繼運用於宋楚瑜所指之照顧蔣家及黨政運作上,已如前述肆、伍之說明」(參第卅六頁第八行以下),並認定提存二億四千八百卅八萬零八十九元還返國民黨(參第四十一頁倒數第九行以下),唯如前所述,公款加上孳息共計五億多元,扣除前述二項金額,尚有一億多元之資金流向,檢方在不起訴書均未交待。
(三)不起訴書認定宋楚瑜支出一億多元於照顧蔣家及黨政運作,但無足夠證據,亦無詳細數字:
1.「一億多元」數字不詳:
按一般侵占案件,檢方如認為不構成侵占,必定會將系爭款項之各筆支出,合理交待,甚至列出明細表。惟如前所述,不起訴書只認定宋楚瑜支出一億多元於照顧蔣家及黨政運作,但是「一億多元」到底詳細數字是多少?檢方必未寫明,而此「一億多元」又是那幾筆所組成,檢方亦語焉未詳。
2.不起訴書肆、伍所列金額也是不足「一億多元」:
不起訴書認定宋楚瑜照顧蔣家及黨政運作共支出一億元,其說明係在肆、伍二點(第廿八頁到卅五頁):
(1)不起訴書肆關於「照顧蔣家」之金額僅五千八百八十萬九千元:
不起訴書肆所列照顧蔣家金額計有:主席李登輝批准之二千六百萬元、蔡裕民二千萬元、徐乃錦八百萬元、蔣孝武遺屬七十七萬元、匯款蔣方良三次計一百五十萬元、蔣方良去美國給二百五十三萬九千元支票,總計五千八百八十萬九千元。
(2)不起訴書伍在「黨政運作」並未詳列金額:
A.不起訴書認定八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二屆立委選舉時,宋楚瑜自「秘書長專戶」先後提撥二百萬元至二千萬元不等之即期票款,由郭昭揚等七人領取,並以證人證詞為憑云云,惟查:不起訴書並未列出此七人每人領多少錢之支票,及共計金額,因此正確數額不詳。
B.不起訴書又認定八十三年十二月三日第十屆省議員選舉,宋楚瑜自中興票券公司之王自強帳戶提撥面額各二百萬元之台支,分別由劉文雄、曾華德、許素葉、劉炳偉、江上清::等人委託他人提領,並以證人證詞為憑云云,惟查,不起訴書並未說明總共多少人領取各二百萬元之台支,因此無法正確計算詳細數額。又不起訴書第廿二頁雖然記載該自強帳戶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九日提領一億元,開立五十張二百萬元之台支,其中四十四張分別由劉文雄等人提領云云,但也未列出四十四人之姓名,更未調查是否均是用於「黨政運作」,或是由宋楚瑜或其家人私用。

三、依下列理由及證據,檢方認定宋楚瑜不構成侵占或背信,顯有不當,顯然違背一般檢察官對侵佔及背信的基本法律見解及論理法則:
(一)就各帳戶之情形而言:
宋楚瑜將公款存入其個人或家人帳戶,與其私人存款相混,又將公私款項在廿個帳轉進轉出,其中又多次提領或購買債券(參不起訴書第八頁以下),據此,宋楚瑜或其家人已將公款之持有易為所有之意思,即已構成侵占罪嫌。
(二)就法院提存二億四千多萬元而言:
國民黨查出系爭公款後,宋楚瑜先是否認,後來始將二億四千多萬元提存法院返還國民黨,惟侵占罪是即成犯,如前所述,宋楚瑜已將公款與私款存入同一私人帳戶,且不分公私款項,一再於廿個帳戶轉進轉出,又多次提領及購買債券,顯然已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縱使事後提存返還國民黨,仍不影響侵占罪之成立。
(三)從八十二年三月九日宋楚瑜並無以公款「照顧蔣家、黨政運作」而言:
1.八十二年三月九日宋楚瑜卸任秘書長後,檢方認定宋楚瑜仍以公款照顧蔣家云云,顯有疑義:
檢方認定宋楚瑜以公款照顧蔣至八十七年九月七日,並認為主席要宋楚瑜繼續處理,因而認定宋楚瑜將公款轉入其私人或家人帳戶不構成侵占云云(參第卅七頁),惟查不起訴書肆認定照顧蔣家之除八十六、八十七年計三次分別匯五十萬元給蔣方良,及警衛程顯忠與「阿寶姐」之女所謂逢年過節送禮外,其餘五千多萬元均是八十二年三月九日宋楚瑜卸任秘書長之前。且前述一百五十萬元及逢年過節送禮應係宋楚瑜基於部屬或省長之身分所為,如果以國民黨之公款三億多元來照顧蔣家,豈會在八十二年至八十七年僅支付一百五十萬元及零星逢年過節?據此可知,宋楚瑜在卸任秘書長之後,即沒有再以公款照顧蔣家,其仍將公款轉入其私人或家人帳戶,顯已構成侵占。

2.八十二年三月九日宋楚瑜卸任秘書長後,檢方認定宋楚瑜仍以公款用於黨政運作云云,顯有疑義:
檢方認定宋楚瑜在八十二年三月九日卸任秘書長後,仍以公款用於黨政運作,只要是八十三年十二月三日第十屆省議員選舉,自王自強帳戶提撥面額各二百萬元之台支由劉文雄等人提領云云,惟查八十三年省議員選舉時,也正是省長選舉,宋楚瑜支付省議員候選人各二百萬元,而這些人即省長選舉的大樁腳,宋楚瑜當時不僅有各界捐款,也有選舉補助款,因此如何認定補助劉文雄等人各二百萬元,是用國民黨之公款?誠有疑義,再者八十三年之後至八十八年間,仍有各項選舉,宋楚瑜為何沒有繼續對國民黨之候選人「黨政運作」,也有疑義。據此可知,八十三年月九日宋楚瑜卸任秘書長後,即不再以公款黨政運作,卻將公款轉入其私人或家人帳戶,顯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意見,已構成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