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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率不起訴夭折了信賴司法的幼苗

施淑貞

草率不起訴夭折了信賴司法的幼苗 施淑貞律師
農曆年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對宋楚瑜興票案作出不起訴處分。過年期間,多位非法律界的朋友紛紛詢問筆者:是否在我國的法律侵占別人的錢再還回去就沒事了不算犯罪?筆者當時未看過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只能回應:興票案的情況我不清楚,但在法律上,侵占或竊取別人的財物,即使嗣後再歸還,仍構成犯罪,並不是物歸原主就沒事了。
及至前兩天看到了不起訴處分書全文,真恨不得有個地洞讓我這學法律的人鑽進去!對於全國人民矚目的指標性案件,檢察官竟然可以如此草率地作出不起訴處分公諸於大眾!只要是認得字的、有基本邏輯概念的一般人民,看過不起訴處分書後至少有下列的疑問:宋楚瑜說這些款項都是李登輝指示要照顧蔣家及黨政運用的;但是檢察官從頭到尾都沒問過李登輝,而且依報載李登輝也曾在選舉期否認宋楚瑜的說法,檢察官可以不經調查單憑臆測相信宋楚瑜單方說法嗎?再者,如果依不起訴處分書所認定宋楚瑜並無侵占之意思,為何宋楚瑜未將公款與私人財產分存於不同帳戶,竟將公款與私人財產混合放在同一帳戶,而且還拿公私不分的款項去買賣票券?這是否意味著以後一般人保管公款除了可以存在私人帳戶外,還可以與私人存款混合,同時又可將公私不分的款項拿去投資股票購買債券,也不會有構成侵占罪之嫌疑?又進入各該戶頭的款項包括利息有十一億多元,宋楚瑜說其中五億多元是其個人資產,即令伊說詞可信,扣除嗣後提存之兩億四千多萬元,至少應有兩億多元是用以照顧蔣家及黨政運用。但是,黨政運用及照顧蔣家是否真的支付了兩億多元,或者只支付了部分,有部分飽入私囊?檢察官亦未加以查證。最令人民不解的是,於興票案爆之前,宋楚瑜持有數億元非伊個人所有之公款,從無歸還之意思表示,及至興票案爆發後才向法院提存,難道這當中沒有任何侵占背信主觀犯意之可能?不起訴處分書是否在教育全國民眾,侵占公款並無大礙,只要在僱主發現後歸還就沒事了?
選舉期間面對媒體上興票案的發展,原抱著政治的歸政治心態去理解。但如今,看到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則令人憂心忡忡,不論宋楚瑜是否涉及犯罪,司法都應以毋枉毋縱的態度仔細調查審理,才符合憲法第八十條獨立審判之精神。而檢察官於興票案的作為卻反其道而行,先是移樽就教,未依一般偵查案件之流程進行,讓人民懷疑憲法第七條所揭諸之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原則是否具文?而後,就許多應調查事項卻未調查而以臆測之詞推論,令人懷疑檢方偵查辦案是否無需證據?更甚者,讓人民的法律價值體系反轉,誤以為侵占後再歸還財物是不犯罪的。凡此種種,我們看到的不是宋楚瑜應該有罪還是無罪,我們看到的是,好不容易才發芽的信賴司法幼苗正被這不起訴處分書無情地戕害。這些年來,多少檢察官法官日以繼夜用心地在所承辦的每一個案件上建立司法的信譽,但往往,只要少數一兩個受矚目的指標性案件作出負面性示範,就將一切的努力摧毀殆盡。
司法,為何總是在各種意識形態、經濟利益、政治角力及社會壓力的拉鉅下,成為最大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