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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憑符號也可以殺人嗎?

亮軒

「蘇建和案再審」法庭觀察團筆記NO.1(12/16第四次開庭筆記)
但憑符號也可以殺人嗎?
文/亮軒
蘇建和等三人的涉嫌強盜殺人案,已經成為舉世矚目,也關係到人權的大案,這一次有機會得到重審,當然引起各界矚目。還要用多少時間才能終結此案,誰也說不準,不過能夠得到重審的機會,至少可以讓當年許多的疑點得以重新檢驗,對於司法公信力之確認,應當有正面的作用。想來也有許多人因為關心本案,生平第一次進了法院作旁聽生,這種人一不知道怎麼進法庭的規矩,二不明白法律到底有何奧妙,但是,便是只有這麼一次的觀察,也足以對司法的公正性產生如民進黨主席謝長廷先生說過的那一句話:「合理的懷疑」。
進門就遇到問題,高等法院大廳的警察不讓我進去旁聽,這與我事前的瞭解不同。據這位警察說,因為今天要看錄影帶,是有關強暴殺人部分,這一部份不能隨便對外開放,不讓我進去,還說連記者都不能旁聽,那麼我只好回頭。到了門口遇到兩三位朋友,他們也是要進去旁聽的,我把回頭的理由告訴他們,這幾個熟門熟路的朋友卻沒有一個人認為我沒有旁聽的權利,但我哪裡肯信?明明警告我的警察還在哪裡守著,他們一路往裡走,我也只好跟著送送,豈知他們什麼證件也不需要拿出來,就那麼大大方方的進了去,而我這才發覺自己起先是讓那位不知道是什麼來路的警察給唬住了,當然趕緊跟著進了去。
只這麼一件事,要讓人相信司法不可能冤枉好人就不容易了,警察就是沒事兒都可能把對司法完全外行的人給耍那麼一下子,當作玩樂也好。我這個年過半百,也算見過一點世面的人,也被他照樣逍遙一下。想想看,如果是涉入什麼大案,口供還不是就被這種人簡單輕鬆的哄了去?那麼,這個以口供為主要判斷證據的強盜殺人案的涉嫌者,他們當時還只是剛剛成年沒多久,耍耍他們應該比消遣我們這種人還要容易得多吧?司法的條文縱使周延,執行者卻刁頑輕佻,不以人權為念,司法就可能成為老實人的火坑。
在還未出現最後判決之前,對旁聽過程中之種種見聞不敢在此置任何一辭。只是有一個眼前就可以看得很清楚的邏輯問題,卻一而再再而三而四而五而六竟然無法在過去九年當中作為嚴肅思考的依據,令人納悶。
按這一件涉及被害人以及涉嫌人數條人命之大案,原判決之重要理由之一是法醫在作證的時候指出,被害人葉盈蘭遇害時,上衣無沾染血跡,也無刀割痕跡。在刀割痕跡部分,尚無最後定論,但是,除非是盲人,從錄影帶上,哪管只是一瞥,任何人都看得出來,葉盈蘭的衣服上是沾滿了血跡的,大家眼中所見與法律的文字陳述完全相反!但是,這段文字卻成為一項涉及數條人命的死刑判決的重要依據,而死刑為永遠無法改變及補救的至刑,其中便是有一字之微的疑點,也必需要一一澄清,怎麼可能放著這麼大的一個矛盾卻視而無賭?如果這麼一個明明白白的問題不能交代清楚,要如何讓我們相信其他部分的推論與判斷是一定可靠的?難道法律是只看文字而不看事實真相的嗎?有文字而不顧任何事實真相,文字也就只不過是一堆空幻的符號而已,哪麼法律與江湖術士的胡言亂語有何分別?
我們身家性命與社會正義所仰賴的最後依靠,竟然有如此之不可理喻者。活了大半生,從未惹上官司,現在想想,禁不住的捏了一把冷汗。
(作者為世新大學口語傳播系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