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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瑪斯事件的省思

邱文彥

阿瑪斯事件的省思
邱文彥 教授

希臘貨輪「阿瑪斯號」在墾丁龍坑保護區外海擱淺溢油,造成重大的海洋污染事件,最後更演變為一場政治風暴。此一事件就法規體制層面而言,確有諸多問題,應當予以改進,並記取教訓。
台灣四面環海,近年來更自許為「海洋國家」;但傳統典章制度中,我國卻十足地「重陸輕海」。例如,水體與海洋一向被視為籓籬,不但多為行政疆界,也為行政「三不管」地帶。地方政府殊少、也沒有能力涉及附近海域的經營管理事務。海岸地區絕大多數為未登陸地,應屬國有資產,但政府向採放任態度。濱海公有或國營土地之轉手,究竟有沒賤賣國土,是否出於公益福祉,不無疑問。水體在「水污染防治法」中雖明文規定包括海洋,但相關施政僅及於河川。一直到民國八十七年起,我國才針對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和大陸礁層等制訂海域立法。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海污法)則在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通過,迄今相關辦法仍未建構完成。
阿瑪斯號擱淺溢油,可以說是一個新舊制度轉接、尷尬階段的不幸事件。過去我國對於海洋污染事件或海上救難事宜,係由交通部主掌之「中華民國海難救護委員會」以為因應,該一機制包括人員救難、船舶救援和災害處理等三個中心,必要時可以調度國防、港務和中油等單位,協助處理海域事故。但海污法通過後,主管機關移至行政院環保署。阿瑪斯事件發生時,海污法尚未建構完善的機制,全盤接手,造成主管機關沒人沒船,難以應變的局面。而原有機制僅啟動「救難」機制,未在船舶救援(拖離船隻)和災害處理(溢油處理)上給予援助,以致失去「第一時間」之因應,溢油遂一發不可收拾。因此,新舊法規交接之際,災難應變不應有「空窗期」,其理至明。
阿瑪斯號航經我國墾丁、蘭嶼間之「內水」,此一海域具有絕對之國家主權,但貨輪擱淺前,據稱在海上漂流十餘小時,似乎沒有適當之監控,也未見相關報告,究竟習以為常,還是海防洞開?海洋污染之防治,根本之道在「預防」。先進國家的作法是將海岸分類分級,整體規劃管理所屬海域,並研擬適當的污染防治對策。例如,哪些海岸屬於特殊敏感地區,哪些時段最為敏感,應該如何使用或禁止何種防污措施(如分散劑使用)等。此外,生態環境敏感地區應該避免船舶航道之經過,我國對此(尤其內水部分)應該有明確之主張,並公諸國際。
政府對於海洋污染(尤其溢油)應及早建立必要之海氣象與防污資訊系統,以模擬預測污染發生後之擴散模式,俾據以決定應該如何攔截圍堵方式和區位。一般來說,油污防治方法包括攔油索、吸油棉、汲油船、高壓水柱、油性肥料、生物分解、外海焚燒等多種方法,但每一種方法都有其優缺點,要視天候、時機、區位和污染性質等因素決定。我國在專業人員和設備方面普遍不足,外海設備與經驗更少,必須加強此一專業訓練或參與國際結盟,尋求必要時之救援。
從民國六十六年「布拉哥油輪」事件到「阿瑪斯事件」,台灣至少發生過十餘次油污事件,我們似乎還沒有學到太多的教訓。阿瑪斯事件應該將處理情形和相關議題彙編為實錄,藉以傳承經驗。政府也應依海污法及早設置相關行政院和環保署之專案小組,建立人才庫和專家諮詢系統,考慮修法納入「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或與大學合作設置「海洋污染調度防治中心(或協會)」,在最短期內增加人員設備,完成「國家應變計畫」和「在地指揮系統」之操作機制,以避免珍貴海洋資源一再遭到浩劫。(作者為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