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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自辱而政治辱之--從興票案談起

陳傳岳

司法自辱,而後政治辱之---- 從興票案談起 ----陳傳岳台灣司法向不為人民所信賴,司法人員的違法失職、作奸犯科,屢見不鮮;司法常受干涉,司法淪為政治的工具,也是司空常見的事。幾年前國民黨許秘書長在聚會中公然聲稱,「法院是我們國民黨開的!」在林柏榕市長瀆職案檢察官起訴後判決前,國民黨李主席就公然表示林某是沒問題的,果真在第二審改判無罪,檢察官不上訴(奉命?)而告確定,這些都是活生生的實例。
近年來,司法當局力求改革,雖未見大刀闊斧開闢司法的康莊大道,但在社會情勢的逼迫下,人民渴望公平正義的訴求下,司法是在點點滴滴改弊革新中。司法沈痾之身,倘能法曹一心,戮力從事改革,應有起死回生的一天。民國八十八年七月間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在排除萬難下,達成多項改革共識,確立改革方向,似乎顯露司法革新的曙光,讓人民冉起希望。
司法能不受政治的影響,能獲得人民的信賴,有賴全體司法人員的努力,在一點一滴中,一個案件接一個案件的表現下,漸漸改變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而轉為信任。最近數年來司法的改革,才讓人民開始有感受的時候,卻因興票案不起訴處分的出現,又大大地斲傷了司法。
政治人物或團體常會利用司法製造事端,創造影響力,這是政治的事,但司法要能屹立穩住而不為所動,依據法律的規定,追求公平正義的原則,作一個合理妥當的判斷與決定,使被告毋枉毋縱,如此才能建立司法的獨立性與超然性。在政治競選期間或政治爭端時刻,司法能挺得住,作得正,就能樹立司法威信,政治人物或團體想利用司法的情形,將愈來愈少,司法的權威與功能,自然彰顯。
興票案本來就是政治性很高的司法案件,承辦興票案的檢察官,在承辦之初,當然了解這是政治性極高的案件,當然也承受很大的壓力,不過辦案的最好方法是,不管外界的風風雨雨,不理政治的利害關係與恩怨情仇,一心一意依照法律規定認真辦理,詳細調查案件的每一情節與証據,依法妥當適用法律,則其結果不論是起訴或不起訴處分,社會雖有因利害關係而有雜音,但總會止於智者,是非屈直,自有公斷。
興票案承辦檢察官洪泰文,在偵查九個月之後,對興票案被告為不起訴處分,引起社會強烈的指摘與不滿,認為檢察官對於偵查的方法顯然異乎尋常(如至被告家中偵訊等),証據的調查,顯然馬虎草率,應傳喚的重要証人不為傳喚,應調查的事實不為調查,在事實及証據尚未明白之前即作結論,並且對於法律的適用,也與一般見解相違,其馬虎草率的情狀,已到違法失職之程度(詳情參與九十年二月八日本會向監察院的陳情書),社會人民自然產生各種聯想與疑竇:檢察官與政治人物掛勾?司法受政治擺佈?不論如何,司法又一次受到重重的傷害,而這次傷害卻是來自本身的興票案在告訴人國民黨未聲請再議而暫時告一段落,國民黨基於政治考量不聲請再議,使興票案在這一個程序中(或許還有其他程序)告一段落。但所有的疑點,卻尚未澄清,社會大眾只有悵悵然、憤憤然眼睜睜看政治踐踏司法。
國民黨是否會因此付出選戰的代價,不是本文所要探討,不過有一點要特別指出,國民黨這樣作法是不把司法看在眼裏,不知公平、正義、真理為何物!
興票案表面上已告一段落,但並未塵埃落定,本會向監察院陳情調查檢察官有無失職違法,甚至觸犯刑案的情事,前者監察院對檢察官可提起彈劾,後者可移送法辦,如經確定,興票案即可繼續偵查。在此祈請監察委員諸公,以御史精神,不畏政治強梁,發揮匡正官箴作用,認真勇敢調查,不但可以拯救司法,並且可以伸張監察聲譽。
另外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發見新事實及新証據,檢察官們可繼續偵查,如果社會人士見義勇為,提供事証的新資料,興票案即可開始再偵查。
再者,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依據報章及各種資料,於顯示有犯罪嫌疑存在的可能時,或者認有新事實新証據時,也可自動指揮所屬檢察官偵辦調查。在此懇請上述各檢察長及檢察總長本於悍衛社會公義精神,發揮舉奸擿伏及領導統御能力,將興票案調查得水落石出,讓人民了解正邪如何分野,公義是為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