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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興票案看台灣司法的角色

王時思

從興票案看台灣司法的角色
王時思

一如往常的,每當司改會針對特定個案發表意見時,總會湧入大量的電話讓我們應接不暇,咒罵者有之、鼓勵者有之,原因不外乎我們的新聞可能支持了誰或打擊了誰,對於真正願意聽我們說完、瞭解我們在做什麼的人真是少之又少。而像興票案這樣引起重視的大案,當然在第二天見報後,抗議電話幾乎癱瘓了我們的線路,很遺憾的,原因幾乎都是——我們打擊了興票案中的被告,宋楚瑜先生。
這樣的反應說明了一件事,包括媒體與閱聽人都沒有真正瞭解甚至看完我們的新聞內容,因為我們自始至終質疑的都是:「洪檢察官憑什麼做出不起訴的處分?」如果宋先生無罪,這份起訴書不足以還其清白;如果宋先生有罪,這份起訴書就是瀆職偏頗。我們關心的從來就不是宋楚瑜先生在本案中的地位,而是關心,司法究竟用什麼來回應社會的期待?
我們毫不避諱這是一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甚至牽引政黨對立的個案,但是,我們卻正是要藉由這樣備受爭議的個案,才能讓人民看清楚司法在社會中的角色。無疑的,這樣的個案,支持者溺愛有加,無視於當事人的可能罪行;厭惡者鄙夷有加,恨不能加重其罪;這其中社會對立的情緒與不滿無由化解,唯有藉由一個真正中立、公正力量的裁判方得以終止,而我們以為,司法正是這股當仁不讓的力量。而坦白說,這份不起訴書沒有讓我們得到這樣的信心。
在新聞聲明中我們由律師詳列了不起訴處分書中的疑點與質疑,也費盡心力整理出了興票案中往來帳戶的資金流向圖(雖然複雜的程度真不是一般人能理解),我們希望說明的就是,無論從洪檢察官的調查程序還是實體內容,這都不是一份足以說服社會的處分書。
從程序來說,許多人已經一再指出,由檢察官紆尊降貴親至嫌疑人家中問案,的確是史無前例的尊崇,估不論當時有無書記官或其他第三人在場,足以證明其問案內容,僅就這樣特殊禮遇的程序就讓人不瞭解「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究竟所指為何?如果連偵查程序都可以因人而易,是不是暗示了法律可能的差別待遇?而就一般的認知,受調查者如果社會地位崇高、受人尊敬,地檢署的會客室或檢察長的辦公室也都算是非常禮遇的例外待遇了,何來親至嫌疑人家中的必要?
而另一項重大的程序瑕疵則在調查人證的過程。無論從新聞或當事人的指陳中都可以發現,擔任國民黨黨主席的李登輝先生,就是否授意宋先生擔任各項國民黨資金處理任務具有關鍵性的角色,而很不幸的,無論基於個人恩怨或選舉糾紛,李登輝先生並沒有直接承認過其有過授意的表示。這表示,如果連當事人都未見得同意其處理這些資金,那麼觸犯侵佔罪的可能顯然非常之高,因此想要洗刷這樣的污名,勢必要經過關鍵當事人,也就是李登輝先生的澄清。而令人疑惑的,本案的調查工作竟在未及於李登輝先生的情形下就直接認定不起訴。所以我們才說,這樣的調查根本不足以洗刷其嫌疑。
而從調查實體的結果來看,當我們費盡的把不起訴書(基本上亦與監察院調查報告中的內容相同)中的帳戶及資金流向清理出來以後發現,這些資金不但流向複雜,基本上除了少數幾筆金額外,幾乎根本無法區分何為國民黨公款、何為宋先生或其親朋好友之私人資金,這樣不清不楚的流向還要再加上,當事人雙方所提供的金額數目並不一致,也沒有逐筆核對用途,面對這樣雙重的質疑,究竟檢察官要如何據以認定其中並無違誤呢?
而如果是因為宋先生已經返還國民黨款項而認為並無侵佔事實,我們若以同樣標準來檢視其他侵佔案件時卻發現,在既有的侵佔案例中,還不還錢根本就不是認定侵佔與否的條件,只要一旦發生未經當事人同意的財產佔有狀態,就構成對侵佔罪的認定。
面對這樣層層的質疑,我們才說,這是一份不足以服眾的不起訴處分書。
有人說,連國民黨都不在乎了,你們還爭執個什麼勁兒!我們要回答,這正是我們痛心的所在,當台灣走向政黨輪替、民主發展的時刻,每一步發展都決定著未來台灣未來進步與否的方向,問題是政治發展有其進步的一面,亦有其腐敗的一面,司法就成為最重要的防腐劑,政客們或許不在意為了一時的利益權勢而因循苟且,但是,身無社會最後一道防線的司法,難道也要隨之起舞,或根本視而不見嗎?難道我們的司法就要在民主來臨時決堤嗎?難道這不是司法該勇敢選擇是要睜一眼閉一眼,當作「私人糾紛」和稀泥,還是要堅持理念、爭出是非的時候了!
身為司法的一份子,我們只是希望司法能真正成為社會的中堅力量,希望有一天,能有更多人相信,介入政治個案不是為了打擊誰、支持誰,更不是為了政治利益的獲取,而是為了捍衛司法獨立中立的力量;而且,只有司法能光明磊落的面對政治案件時,才是司法超越政治贏得信賴的時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