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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102性侵害公聽會

民間司改會

對於任何一位遭受性侵害的婦女而言,都是一段最不堪的回憶。而在面對這樣的遭遇之後,更需要家人、親友、社會的協助,才能逐漸回復常態的生活,而在其中,司法則扮演了一個關鍵性的角色。
隨著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的通過、強姦罪改為非告訴乃論,在在顯示了女性受到性侵害的問題已經逐漸獲得社會的重視。但是,在實際的司法執行程序中,卻不見得能同步落實當初立法的美意,這其中牽涉到相關法制如何有效落實的問題,法官、檢察官、甚至警調人員的人權素養問題,也包括了兩性平權的觀念能否進入司法人的心中等等不同層次的問題,因此我們希望透過第一線的法官、檢察官、警方、律師的經驗交流,共同來面對這些問題,以實務經驗的檢討,來對性侵害案件的司法程序提出具體的改善之道。
一、 貫徹落實性侵害犯罪防制法:從第一線執行的警員到檢察官、法官的訓練、教育都需貫徹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的基本精神,而非空有法令卻無法落實。
二、 第一線偵辦警員應注重科學辦案:目前性侵害案件的蒐證仍著重於當事人的詢問,對於現場物證之蒐證能力缺乏,往往使被害人之自白成為唯一證據,導致被害人不得不一再面對質問,難以避免再度造成傷害。因此應加強警員蒐集物證能力,減低被害人自白成為唯一證據的壓力。
三、 法院、地檢署皆需設立專股承辦性侵害案件,警方亦需設立專門警員辦理:透過事前的教育、事後的經驗累積等,以建立處理性侵害案件的合理程序。
四、 執行過程避免草率:從個案實務來看,往往是由於案件的處理過程草率,才導致當事人的傷害(例如卷宗中未隱匿被害人資料、大聲點呼當事人姓名、員警通知時未保護被害人隱私等等),因此應要求建立標準化之性侵害案件處理流程,才能避免因為草率、粗心而造成的司法傷害。
五、 如果違反保護被害人的原則應有一定效果:如果檢察官或法官未能隔離當事人雙方,或員警違反秘密進行原則,暴露當事人姓名等情形發生時,應有一定的違反效果,例如證據力應受到拘束,甚至構成上訴理由等等,以避免一再發生對被害人不利的情況。
六、 建立專家證人制度:在性侵害類型案件中,當事人往往因為性侵害造成心理創傷,對於被害人的心理狀態,精神科的專業醫師是最有效的解讀人,因此應建立精神科醫師在性侵害案件中的專家證人地位,以輔助法院接近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