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小窗口:何謂公設辯護人? 什麼樣的人需要義務辯護?
張炳煌律師
【公設辯護人】
為維護所有國民不論貧富貴賤平等接受公平審判的基本人權,刑事被告若因無資力或其他原因未選聘律師為辯護人時,國家須為其提供辯護服務,我國因此有「公設辯護人」之設置,職位設在法院編制內,為領受國家薪俸的公務員。現行「公設辯護人」制度有:不受司法當局重視、人員嚴重不足、功能不彰、辯護常流於形式、不及於偵查程序等問題,故全國司改會議決議廢除現制,改採如國選辯護人等其他制度,來保障人民的刑事程序基本權利。
【那些人應接受公設辯護】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在以下情況而被告在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1)涉嫌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案件,(2)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3)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4)其他審判案件認為有必要者。上述案件,如果被告所選任的辯護人在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時,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法院為被告指定辯護人後,被告有另行選任律師為辯護人時,法院得將指定的辯護人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