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治安與破案

顏朝彬律師

以一首「你是我的兄弟」聞名全台的部長歌手黃主文,日前把歌聲化為實際行動,召見自詡為因擔任「臥底警察」而遭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有罪的保大小隊長陳豐盛,對其慰勉有加,並表示相信陳豐盛的各項作為是清白的,不是為了自己的私利云云,陳員亦大表對判決之不滿,甚至一度考慮以自殺來明志。剎時之間,陳員似乎變成悲劇英雄,而部長與英雄的雙手緊握場景,在大量鎂光燈閃爍不停的烘托下,氣氛熱烈而感人。這樣的畫面與部長宣示透過媒體的傳播,進入到民眾的腦海中,確實會留下令人深刻的印象。惟吾人為此次事件所可能產生所若干負面影響,以及社會大眾應該有的省思,爰綴記數語,以供參考:
第一:對司法形象的影響
在法治健全的國家,人民對司法有高度的信賴,尊重法院的判決,而執掌司法權柄之法官則秉持「法官不語」之原則,將其對個案的判斷全部表達在判決理由中,除此之外,不再於其他場合對其判決表達任何意見,顯示「我心如秤」的司法精神與紀律。然而在當今台灣社會,案件當事人動輒批評判決不公(通常是判決對其不利之一方),然訴訟有勝有敗,此乃事理之必然,而敗訴之一方因立場之故,對判決表達不滿,亦可理解。但無論如何,殊非社會之常態。蓋司法之公信力在眾口鑠金的效應下,將被逐漸的侵蝕,而堂堂內政部長,居然為了所謂的「鼓舞警察士氣」,也做了質疑司法的舉動,雖然不是直接地批評判決不當,但是肯定犯罪者之行為是清白的,不啻間接地反面評論該有罪判決為錯誤;而承辦的法官按倷不住跳出來為自己的判決辯護,拳來腳往,好不熱鬧。看在有識之士眼中,只能慨嘆,雙方都做了錯誤示範,黃部長錯在以部長之尊,動見觀瞻,批評法院之判決不當,嚴重打擊司法威信﹔而承辦法官錯在出面為判決辯護,違反「法官不語」之原則,也使人民產生「此地無銀三百兩」之誤解,喪失對法院判決的尊重。總之,雙方之表現,或多或少都傷害到司法的公信力,對司法形象絕對是負面的影響。
第二:科學辦案的加強
警方為打擊犯罪,煞費苦心,任勞任怨,吾人應予肯定。然而為了蒐集犯罪之證據若採取所謂「臥底警察」之辦案方式,則大有商榷之餘地。蓋臥底者為取得犯罪集團之信任,以便深入核心,可能都要面臨涉入一定程度之犯罪行為的困境。易言之,臥底者也要參與若干犯罪,立下功勞,才會被視為自己人而取得信賴。如此一來,豈不矛盾!臥底是為了打擊犯罪,其過程卻必須犯罪,結果變成「官兵兼強盜」,這樣是社會之福嗎?著實令人懷疑。惟警方常強調臥底警察的必要性,好像破大案之方法,捨此之外別無他途,而「只要能破案就沒有什麼不可以」的信條,更是警方普遍都有的心態。但是這種非常作法,在以前或許有某種不得不然之必要,然而今日各種高科技犯罪偵查工具之齊備,遠非昔日可比,因此「臥底」的辦案方式,是否仍有存在之必要,顯有檢討之必要。而科學辦案乃世界之潮流,亦為保障人權之所需,深盼今後警方辦案能夠加強這方面之能力,使我國對人權維護與世界同步。
第三:正當程序之維護
刑事訴訟法之基本原則係「程序正義」之確保,優於「實質正義」之維護,所謂程序正義就是執法一方的作為都要依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就偵查犯罪而言,所有的偵查作為都要遵守法定之正當程序,即便是犯罪證據之取得如有違反法定程序之情形,該證據因不具證據力而不能作為被告有罪之證明。如今採臥底警察的方式來偵辦犯罪,該種偵查行為在目前來講,沒有任何法令可規範之。因此臥底者如有涉及到犯罪行為,是不能援用刑法第二十一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之規定來阻卻違法,因此案情曝光時,站在司法機關的角度,當然要予以追訴。職是之故,如果經過社會討論形成共識肯定臥底辦案的必要性與有效性時,則需要立法加以規範其應遵守之程序,在法律上有個依據,以維護正當程序之原則,保障臥底者,實現打擊犯罪的目標。
綜上所述,建立法治國家與社會,提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保障人權,才是國家百年根本大計,絕對比破獲幾個大案件來的重要。因此在價值衡量上,孰輕孰重,很容易判斷,全民如果能有此體認,這將會是國家之福。
(轉載自 88.11.13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