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講義:民法的基本理念
整理:文山社大學員
台北文山社區大學「法律與社會」課程 第二週 民法的基本理念
時間:十月六日晚上七點至十點 講師:張世興律師
第一部份 民法:發展最成熟的法律體系
1. 民法的意義
1.1. 意義:規範私人間一般社會生活的法律
重點: 人的定義
財產關係
身分關係
人與物的關係
1.2. 形式意義的民法(普通法):根本法
實質意義的民法(特別法):除民法典外,規範個人之間其他權利義務關係之法律,例如: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土地法、勞工法……。
1.3. 公法:規範國民生活關係、國家組織及公權力運作,強調權力服從原則,
主體( 國家與人民 )地位不平等 —如: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 私法:規範私人生活關係,以自由平等為原則,主體( 人與人 )地位平等 —如:民法、商事法、勞工法
民法的基本精神:私法自治原則
自由平等法律原理的貫徹
在憲法及行政法方面
u 立憲制度:目的為建立人性尊嚴
法治主義:以法治制度保障自由,追求民主
—依法行政原則:a.為法治主義的主要內涵
b.法律不可能鉅細靡遺,故立法者可授權行政機關依法律制定命令
c.非依法律而由政府制定的規範稱行政規則,主要是規範政府之行政
—法律優越原則:在下位階之法令規則內容不可抵觸在上位階的法令規則命令牴觸法律者無效,如:行政命令抵觸法律者無效
—法律保留原則:人民權利義務或政府組織等重要規範須留待法律制定,行政機關不得以行政規則定之
u 司法權獨立
2.1.2. 在刑法方面:罪刑法定主義
何種行為需處罰及處罰刑度須法律明文規定
2.1.3. 在私法方面:
n 所有權絕對原則:在法律之下個人的財產受到完全的保障。
n 私法自治原則:即私法範圍中之所有權利需由人民主體主張
小結:只有民法制度發達健全,人際關係穩定,政府尊重人民權益,國家社會才能朝民主法治化社會發展.
3. 民法的內容
3.1. 總則:總則篇敘述一般性的規定
a.人:分別定義自然人及法人,以保障憲法賦予權益,自然人是一般我們所看到有生命的人,而法人則是法律上所創造出來的集合體;社團法人是指一群人之集合體;財團法人是指財產之集合體
b.物:動產、不動產
c.法律行為:通則、行為能力【7歲以下為無行為能力人,7-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20歲以上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代理行為
3.2. 債篇:債編規定人與人的關係
a.總則:債之發生— 契約【只要雙方互相約定,意思一致即成立,口頭書面均可,但書面效力較強】、侵權行為
b.各種之債:為私人契約之補充規定
3.3. 物權:物權編則是規定人之物的所有權關係。在所有權的移轉上,動產是以「交付」為原則,而不動產則是「登記」為原則。
3.4. 親屬:親屬編則是規定與你親近有關的人的規定
a. 血親,有血緣關係的人;姻親,因結婚而產生關係之人;直系,同出於一個源頭的為直系;旁系,同一父母所生的兄弟姊妹則為旁系關係。
b. 訂婚並無法律上之約束效力,訂婚後仍可以毀婚,不可以指腹為婚。結婚只要有二人以上為證人,且具公開儀式即可不一定要登記;但離婚則必須登記才行。
c. 親等,一世代為一親等,如圖,D→B共2親等。
姻親以配偶的地位去算,如圖,D→b共2親等
3.5. 繼承:繼承編是有關財產繼承的問題,只要是繼承,財產與債務都必須承接;而只有血親可分遺產。
a.繼承順序—配偶一定參與,繼承除配偶外,其他人之順序為:小孩→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如圖,若B死亡,則其遺產為b、E、F各1/3。若B死亡,未有子女,則其遺產為b得1/2,A、a各1/4。
b.特留分:為保障配偶應繼承遺產數額之特別規定
c.拋棄繼承—自知悉為繼承人起兩個月內應以書面向法院聲請
第二部份 民事程序部分
1. 民事程序種類及意義
1.1. 民事訴訟—確定私權
1.2. 強制執行—實現私權
2. 民事程序的原則:
n 當事人進行主義:以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若有任何主張,需由當事人主動提出,法院不主動介入。
n 職權進行主義:依職權之行使作為訴訟主體,雖當事人不主動主張,國家仍可依直權之劃分,主動進行訴訟。
3. 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
3.1. 三方:兩造當事人+公平的法院
3.2. 言詞辯論
3.3. 直接審理
3.4. 違誤裁判之救濟
4. 假執行:仍在訴訟程序中,若一審判決確定後,勝訴之一方可向對造聲請強制執行,此執行稱『假執行』
5. 篩選大量無異議案件的制度(督促程序)—支付命令:為了效率可先要求執行決定,若被執行者無異議則定案,有異議者可於二十天內申告。
6. 防免脫產或改變現狀的制度(保全程序)—假扣押、假處分:為防債務人趁機脫產,可先執行假扣押,以防止其脫產,惟其需負擔擔保金。
6.1. 假扣押:對金錢請求
假處分:對物、權利、行為之請求
6.2. 擔保金:須以請求金額的1/3為擔保
7. 人事訴訟程序—婚姻事件程序、親子關係事件程序:民法強調當事人進行主義,若當事人同意即刻執行,但如婚姻、親子關係等則不屬於此。
8. 最終程序 — 強制執行:查封、鑑價、拍賣、點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