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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法律見解不同

張炳煌

伍澤元四汴頭弊案,三審法院撤銷二審判決發回二審更審時,判決理由說二審「濫用審判職權,故為違法判決」,報載此句話引起二審承審法官的憤怒與反彈,要找最高法院法官辯論,高院院長楊仁壽先生亦聲援說:「最高法院判決發回更審是稀鬆平常之事,不宜因法律見解不同就嚴詞批評,」筆者無意亦無能論斷此一個案的三個審級判決孰是孰非,但對楊院長的言論,卻有幾點意見。
第一、判決是認定事實、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的結果,判決結果不同,就只有法律見解的不同嗎?法院認定的事實不同,當然會影響判決結果。再者,審酌證據認定事實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這不是法律見解不同,但也是判決違背法令。二審法官說:二審是因為被告和證人提出買賣契約書,指一審認定為賄款的二千萬元是買賣土地所得,經調查後,二審採信這樣的說詞。這是事實認定不同問題,不是法律見解不同的問題。再者,貪污治罪條例每一條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事實都不相同,所用的法條不同,就是認定的行為事實不同,怎會僅是法律見解不同?
第二、楊院長透露:「最高法院發回判決是稀鬆平常的事」,說有四十%到五○%二審判決發回。為什麼二審判決被三審發回的比率這麼高?雙方的法律見解有如此大的差異嗎?還是三審法官嫌案子太少?(發回去的案件將來極有可能會再上訴到三審)還是二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有問題?這樣高的發回率,原因何在?是二審的問題?還是三審的問題?還是整個刑事程序從起點(偵查)就出了問題?如何在改善?(但不是以降低三審審查標準的手段)這才是該深入探討的重點,而不是指責別人的判決書理由是「像大人在教訓小孩」、「並不適宜」。
第三、法官判決理由交待在他的判決書中,三審法官(五名法官的合議庭)既下重語,就要對他們說的話負責。楊院長既非二審承審的法官,僅以本位立場就說三審判決理由用詞「過於情緒化」、「逾越判決的程度」,相較於最高法院發言人及院長以非承審法官為由,不對媒體發表意見,其發言是否適當,立見分曉。況且,「濫用審判職權」這句話那有「逾越判決的程度」,只是三審應交待清楚這樣認定的理由。所以,以楊院長的身分與法學素養,我認為他若要發表意見,應該是質疑三審這樣指責有無表明理由?理由是否充分而有說服力?而不是見諸報章的這套本位論調。
第四、建議楊院長,若有興趣,可以對執業刑事辯護的律師或刑事訴訟當事人(不管被害人方或被告方)進行一次意見調查,看有多少律師或經歷過刑事程序的民眾,會認為這次四汴頭弊案三審的判決書「濫用審判職權」這句話,說中他們心中沉積多年的看法,豈不是比針對個案進行口水戰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