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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恨的是罪,不是罪人

林永頌

問:您當初為何會接這個「千夫所指」的案子?
當初接這個案子比較擔心的是,對擔任司改會執行長的角色會不會有負面影響,比較沒有考慮個人的因素,大致有以下幾個想法:
第一個當然是因為謝長廷律師的委託,因為他是在救人質,我接案子不也就是間接在救人質。第二個原因就是關於司法改革的理由。台灣的刑案,尤其是重大的刑事案件,因為面臨社會輿論關注,檢警調的破案壓力隨之增高,這種狀況比較容易流於刑求逼供或「不得不」冤枉被告的情形發生。當初我並不清楚有無刑求逼供,但是基於以上的想法,就還是接了這個案子。
壞人的家人不一定是壞人……
更直接的原因是陳進興為他家人喊冤,他們本身也喊冤,他們不只是沒有錢打官司而已,而是沒有人肯幫忙、想幫忙,因為社會認為壞人的家人也壞透了。壞人的家屬在輿論上、道德上都受到苛責,我想是很難避免的事,可是在法律上卻不應該這樣;尤其因為這案子太轟動了,更不會有人願意辦。當時他們喊冤,而我覺得當律師就是要幫忙接喊冤的案子,這些因素之下接這案子的義務辯護。
當時陳進興投案是八十六年底,可是他太太張素真是在八十六年4月25日被抓,張志輝則是在5月24日,所以很快就於8月起訴。當時一審判張志輝無罪、判張素真一年九個月,立即引起社會輿論譁然,宣判的當晚有多家電視台談話性節目皆在談這判決,當晚我就跑了三、四個節目。從民眾call in的情形來說,差不多有將近七成的的民眾認為法官判錯了,怎麼會判無罪?頂多只有百分之三十的人認為需要有證據,檢警調也不無逼供的可能。
那時我上節目的感觸很深,犯罪人的家屬一定犯罪嗎?陳進興犯罪是無庸置疑的,也應該被法律制裁、判刑,可是他家人一定犯罪嗎?應該像像所有的其他人一樣,可能有,但也可能沒有,應該看證據。除非我們的法律還像民國以前的時代,規定犯罪人要誅三族、誅九族,那當然另當別論!若因為是他的幾親等要被連坐判刑,算你倒楣!可是今天的法律不是這樣規定,不過,雖然法律不是,可是我們的文化卻是啊!
刑罰縱使是報復的觀念,也是報復真的有犯法的那個人啊!他的家人若有證據證明犯罪當然應該判刑,可是沒有證據的也不能就視同陳進興本人。否則媒體說有罪就有罪,警方說有罪就有罪,那又何需法院?也不需要有法律專業素養的法官來審理了,就直接由媒體、檢方來判決就夠。檢方扮演的是控方,負責提出對被告不利之處,而由被告律師來提出對被告有利之處,最後由法官客觀中立的第三者角色依據兩造所提出的證據來裁判,這是審判最基本的原則。
法官不是包青天……
在這文化的背後,我覺得深深的受到「包青天崇拜」的影響。包青天是因為有第三隻眼睛,有特別的第六感,從一開始就知道誰犯罪,所以當王朝、馬漢抓到犯人,只要犯人不承認就嚴刑拷打,觀眾看到壞人被懲罰就拍手叫好,認為這種壞人被虐待是活該。然而,在現實社會中法官卻沒有「第三隻眼」,犯罪現場法官並不在,除了當事人,沒有人知道發生了什麼事。不過,我們的文化中並沒有「程序正義」的觀念,不能認識到,法官不是上通天聽下達獄府的包青天,而正因為法官不是神,所以程序正義才顯得這麼重要。
問:對於一審與二審判決間有如此大的差異,有什麼看法?
為了辦二審,我努力拜讀一審的判決書,覺得這法官真是認真。而且有好幾位律師同道都說這位法官真的非常認真而有擔當,是一個非常好的法官。一審律師也沒有聲請調查什麼證據,幾乎完全靠法官主動調查有利、不利之處。
至於要講一、二審判決為何有如此大的差異之前,要先講法官審理態度的差異。法官應該是一個客觀中立的角色,對於被告有利、不利的部分都應調查,調查證據可由律師來申聲請,也可以由法官來主動調查。這案子二審上訴,法官又新調查一些對被告不利的部份,我們也同時提出調查聲請,二審法官只有主動調查不利的部份,有利的是連看都沒看。只挑對被告不利之處,這當然是不對的。第二點,我們律師進一步聲請調查有利的部分,如針對刑求的部份要求調錄影帶,二審法官也不理睬。第三點,在調查不利證據時,依照法律規定,尤其是詢問證人時,應有被告與被告律師在場。而二審法官在調查不利證據時,幾乎都沒有通知我們到場,使我們失去詰問的機會。第四個點,在整個審理過程中,二審法官對被告的態度近乎無理,說明心證早已形成,審理時只是形式。舉個例:
二審法官問張志輝:「如果不是你做的,為什麼你的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
張志輝:「我照報紙說的,因為當時報紙已經登了!」
後來的審理,法官拿著張志輝所稱看的報紙問:「那報紙有這樣寫,你怎麼沒有這樣說?」
張志輝突然不知道怎麼回答,楞了很久才說:「喔!我記憶沒這麼好!」
當初張志輝被抓時之前,報紙已經有很大篇幅的報導了,對於一些情節當然會知道。一個法官不去追究為何他要照報導說自己沒有做的事,而一味認定是他的辯詞,這樣的問法,已經不配當法官了。這些大致是審理的差異。
至於判決的差異就更明顯了,張素真是一年九個月改判十五年,張志輝一審是當庭釋放,二審是當庭收押,按二審的說法,張志輝有罪且應該判死刑,只是因為自首,所以判無期徒刑。這當中的差異最主要是有幾個點:
半小時之內你就會不成人形了……
二審時我們要求調出當時在調查局、警局偵訊的全程錄影帶,尤其是一開始前幾天的,法官完全不予理會,只肯拿第四天及第七天的,還是調查局主動拿給法院的,我說你不能只拿這兩天的,通常一個人被檢調偵訊時,都是在前幾天就「壓落底」(台語),一開始就讓你屈服了,所以前面的錄影帶很重要。我提了好幾次,每次開庭都提,寫狀子也提,法官就是不理。他在辯論的倒數第二天時叫調查局隔天把錄影帶拿來,依慣例通常在辯論終結當天會播放錄影帶,結果也沒有。辯論終結時,他說:「幾位律師,這樣好不好,辯論終結後,你們跟書記官聯絡,再來看帶子。看了以後,有什麼問題,你們再寫狀子進來。」後來我們只有三天的時間可以看帶子,而且十天之後就宣判了,令人很懷疑法官是不是真的有看過我們的狀子後才下的判決。看了調查局的錄影帶之後,問題很多,舉例來說:
張志輝第一天進去是五月二十四日,晚上六點多開始問,問到九點多時間忽然跳到十點多,有一小時半多的時間就整個剪斷。在這部分我問張志輝怎麼回事,他是說被拖到另一間去,對他電擊手、生殖器官等,或要他站在水盆裡然後將電擊棒放在水裡,不然就是打他、威脅他,且都沒有成傷。這些刑求的內容張志輝在法庭時都有跟法官說。我們認為這一小時半不見的行蹤,是需要有合理說明。十點多再回來的,調查局問話的態度又不一樣了,之前都還算好,後來就是四個人圍起來問話,態度很惡劣,這在錄影帶都很清楚,只要錄影帶不偷偷洗掉。大致的對話是:
調查局:「你有媽媽嗎?太太?妹妹?女兒?」
張志輝:「有啊!」
調查局:「那他們危險了,你知道白曉燕的爸爸是日本三口組的,他媽媽又是黑白兩道都有,你這樣慘了。你還不配合,那你怎麼交代?這樣你家人都很危險,你要知道你姊姊之前被抓進去警察專案小組那裡是被脫光、被踹好幾下,你受得了嗎?我們是不願意而已,不然半小時你就會不成人形了。」
在錄影帶中可看到各式各樣的威脅利誘,這些我都有記錄下來。
在接著看到隔日的凌晨到兩點,也是將近有一小時半的空白,這次不是錄影帶被剪掉,而是錄影機還在錄,但是偵訊室中空無一人,再看到的時候,張志輝是在另一間偵訊室,且頭髮、褲管是濕的、衣服不整,他說是頭被按到抽水馬桶裡,衣服是因為要電擊的關係而拉出來,褲子是因為站在水盆裡(編按:電擊時導電用的)。我們當時也馬上寫狀子陳述這些發現,法官還是不理。法官的說詞是:這一段是有問題的是前三天的錄影帶,而張志輝前三天的自白只承認事後接濟,只是事後包庇,在第四天他才承認是看管人質,也就是共犯參與本案。前三天的錄影帶有問題沒關係,因為我判是判後面第四天所承認的,我沒有依據前面來判的部份。
這種話只能講給沒有頭腦的人聽,因為前面的刑求逼供使人都已經屈服了,後面要他怎麼配合就很簡單,而就自白來說更是矛盾百出。
民意高過真實……
所以你問我說一、二審判決為何有這樣大的差異,我只能說是社會輿論壓力太大,法官沒有擔當,無法真正按照證據來判決,只求討好民意。另外,我們可以「同情的理解」他們,雖然很難「原諒」他;因為這些當了二、三十年的法官,當初在受訓時,完全是比照當兵的軍事化訓練,連棉被都要疊的像豆腐乾、要唱軍歌、要檢查手帕、衛生紙,還要互相檢舉……,訓練他們不敢獨立也不願獨立,不敢擔當也不願擔當。他們會作這樣的判決,也頗符合當初的訓練。這些法官從司訓所開始就躲在司法體系的城牆裡,從來也沒有人監督,與社會脈動完全脫節,只有一天天的覺得自己很偉大,當了法官之後也沒有任何進修,所以便成了今天的這個樣子。
第三個理由是,從以前到現在的司法官訓練、法律教育都沒有任何的人權教育,所以證據法則不懂,也缺乏人權的概念。我真的很想問二審的法官,假設這是你的兒子,這樣的判決你能心服口服嗎?如果發生在你自己身上還能心服口服我就沒有第二句話。
蘇建和的案子是這樣,張志輝的案子也是這樣,真是「別人的兒子死不完」。張素貞、張志輝都是社會邊緣人,都是國中畢業就沒有再讀書,毫無社會地位可言,如果我們任由社會邊緣人遭受種種不公的歧視待遇,不把這些人當人來看,我們要如何期待一個人性的、講正義的社會?
問:接這個案子,對您或您的家人有沒有受到特殊的壓力或指責?
其實我父母是很支持我,只是一直要我禱告上帝,讓我有明辨是非、區辦善惡,有上帝來的智慧。但是另外有些親戚就不太能瞭解,他們都認為我是個不錯的律師,他們還跟我父母問說:「永頌是不是有什麼壓力,怎麼會接這樣的案子?」有個跟我比較熟的姑媽,也疑惑我所做的事,我解釋給她聽,才比較釋懷。最重要的一個人是我太太,她也是律師,她不是不瞭解這可能是冤案,也不是不瞭解這是在救人質,可是她還是反對,她說:「你以前幫助勞工、雛妓,雖然要花時間、金錢,我都沒有意見,可是為什麼要幫助壞人的家人?」可是我覺得如果這樣的案子不接,當律師對嗎?我們的意見不同,有一些爭執,也常談的不了了之。直到後來有一天她說,因為今年六月在司改會的學生營隊看到了【綁票疑雲】這影片,受到震撼,才開始接受我為這個案子辯護。
只要講道理,大家是會改變的……
一審判決時沒有人知道我是辯護律師,二審判決後開了記者會,大家都知道我是辯護律師,後來我上一個晚間節目時,對張志輝的部份,打進來的電話至少有百分之五十的人認為應該是要看證據,不能說壞人的家屬就一定是壞人,這跟當初一審時民眾的反應已經不同。其實也有人罵我,至於恐嚇倒是沒有,只有打電話給我,希望我不要接這種案件。但是也有人在思考,報紙的民意論壇上有人寫文章支持,甚至也接到不少鼓勵、打氣的電話。而我其他的當事人,不管是被告或原告,只要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案子,都很快就瞭解我作的事,都跟我說:「林律師,我知道你作什麼,加油!」,很多人的鼓勵都讓我相當感動。
問:接這個案子最深刻的感受為何?
張志輝的媽媽本來在賣麵,去年案發之後,沒有人再跟她買麵,不得已只好搬到沒人認識的地方才能繼續做生意;沒想到二審判決後,又因為媒體的報導曝光,又沒人敢跟她買麵了。這意味著什麼?難道當陳進興的丈母娘也錯了嗎?她如果有錯,也只能怪她為什麼讓女兒嫁給這個人,可是這實在不是她能預料的,不是嗎?而我們的社會真的這麼有是非、正義嗎?還是一種「不需付代價的正義」?只是情緒性的發洩?
所痛恨的是罪,不是罪人……
看到陳進興的家人所遭受的種種待遇,實在感慨很深。有一次陳進興的大兒子因教會的邀請參加一個郊遊活動,其中有個孩子把他推到池塘底去,只因為他是陳進興的兒子。類似的情況不勝枚舉,我們的社會縱使要報復,也應該針對復陳進興,他的家人已經因為他的關係,一輩子很難抬起頭來,難道我們的社會一定要把他們逼到絕處?這樣對我們有什麼好處?他的孩子流有陳進興的血液,也許已經比較叛逆,如果我們的社會沒有給予愛的接納,只會讓這些小孩長大後又成為另一個犯罪者,不是嗎?我知道許多教會、更生團契的朋友去關心陳進興的家人,照顧他兒子,這應該是被肯定的。「所痛恨的是罪,不是罪人。」這是宗教上的觀點,陳進興應該為他所做的事付出代價,甚至以致於死,然而若他願意在死刑執行前承認說:「我錯了!我願意認錯!」這樣對社會不是更好嗎?對他自己也好啊!
在這案子的審判中,深深感受到一審的三位法官非常認真,讓我們很尊敬。這是個很明顯的對比,正因為有如此大的社會壓力,才顯得他們的可貴。面對輿論壓力如此之大的案件,而能堅持做出公正的裁判,這對於社會是一個非常正面的法治教育。一審法官如此認真,可是後來卻遭到內部的種種壓力,其實他們也可以輕判以解除社會壓力,可是他們沒有,他們盡力努力、擔當,讓人覺得非常感動,如果沒有一群有擔當的法官,對於社會上弱勢者就沒有公平可言。司法改革碰到其實就是法官的問題、人的問題。
問:這個案子反映了什麼司法現象?
首先覺得體會到司改會的存在真的很有價值,我深深體會至少還需要再努力二十、三十年,司法改革真的很困難。
第二是不適任法官的淘汰如果不加速,那麼不知道有多少蘇建和案要跑出來,
第三,如果人民的法治教育不提升,如果人民對法治沒有概念,如果人民都認為可以媒體審判,檢警調說有罪就有罪,有沒有證據不重要,我們的社會只會更墮落。
最後一點是,有人說到因為台灣不尊重生命,隨便一個颱風就一、二十人死掉。然而司法制度性的殺人更嚴重,我們更應該設法阻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