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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問張志輝辯護人林永頌律師

黃雅玲 整理

一、 請問您為何會接這案子? 接這案子緣由要從去年底陳進興挾持南非武官來報復,而後謝長廷律師冒險進去武官官邸與陳進興談判希望他釋放人質,且同意替其家人義務辯護開始說起。隔天謝長廷先生跟我聯絡希望我可以幫忙作陳進興家人的辯護律師,當然找的律師不只我,還有其他兩三位律師,我當時是說我考慮看看。考慮的因素主要是司改會,畢竟司改會成立的時間也沒有很長,擔心因為人民的法治觀念認識不清,不瞭解一個人犯罪是需要看證據的,況且就算是有犯罪也可以幫其辯護,尤其這是義務辯護且是因為救人質的關係。不過仍然擔心人民會不會因此對司改會有所誤解。當時也有跟司改會的核心成員聯絡,討論接這案子的可能,基本上大家也沒有什麼反對。 後來在隔日,警政署公開批評謝長廷先生,說什麼他妨害警政署的偵察進行等,這當然是很過份的事,因為當時警政署無力解決陳進興綁架武官,最後是請謝律師冒險進去談判,人質才釋放。我看到這樣的報導,心裡覺得很氣憤;所以後來謝律師再親自跟我聯絡,我就實在不知道怎麼拒絕了,於是就答應下來。 二、 另外您當初接這案子的想法為何? 我剛剛有提到的接這案子前的猶豫主要是擔心司改會,比較沒有我個人的因素,因為個人不是這麼重要。不過大概有以下幾個想法: 第一個當然是因為謝律師的拜託,因為他是在救人質,我接案子不也就是間接在救人質。 還有是在司法改革的部分,台灣的刑案尤其是重大的刑事案件,因著較大的社會輿論關注,檢警調的破案壓力較大,難免就有刑求逼供或致被告冤枉的可能性較高。這案子我也不清楚有無刑求逼供,但這是有可能的,這也是我接這案子的原因之一。 另外個原因是陳進興為他家人喊冤,他們本身也喊冤。我看他們不只是沒有錢打官司而已,而是沒有人想幫忙,因為這社會認為壞人的家人也壞透了。壞人的家屬要在輿論上、道德上受到苛責,我想是沒辦法的事,可是在法律上不應該這樣。尤其因為這案子太轟動了,更不會有人願意辦這案子。當時候就覺得他們喊冤,當律師就是要幫忙接喊冤的案子。這些因素之下接這案子的義務辯護。 另外補充一個部分,當時陳進興投案是八十六年底,可是他太太張素真是在八十六年4月25日被抓,張志輝則是在5月24日,所以很快就於8月起訴,坦白說第一審對我們律師來講是只有開一次庭,如果我沒有記錯,是在八十七年的1月份。當時一審判張志輝無罪、判張素貞一年九個月,引起社會輿論譁然,宣判的當晚有多家電視台談話性節目皆在談這判決,當晚我就跑了三、四個節目。從民眾扣應的情形來說差不多有將近七成的的民眾認為法官判錯了,怎麼會判無罪,只有頂多百分之三十的人會認為需要看證據,且檢警調也有逼供的可能。那時候我上節目的時候感觸很深,覺得犯罪人的家屬一定犯罪嗎?陳進興犯罪是無庸置疑的,也應該被法律制裁、判刑。可是他家人一定犯罪嗎?有可能有,但也可能沒有,這都應該看證據的。除非我們的法律還像民國以前的時代規定犯罪之人要誅三族、誅九族,那當然就算了!若你是他幾親等之內,要被連坐,就算你倒楣!可是法律不是這樣規定,雖然法律不是,可是我們的文化是啊!刑罰縱使是報復的觀念,也是報復真的有犯法的那個人啊!當然因為陳進興太壞了,且白冰冰又是相當特別的被害人,所以這案子才這麼特別。他的家人若有證據證明犯罪當然應該判刑,可是沒有證據的也不能就這樣一視同仁。否則媒體說有罪就有罪,警方說有罪就有罪,那又何需法院,也不需具有法律專業素養的法官,若都不需要看證據的話,就由媒體、檢方來審判就好。檢方扮演的是控方,負責提出對被告不利之處,而由被告律師來提出對被告有利之處,最後由法官客觀中立的第三者角色依據兩造所提出的證據來裁判,這是審判最基本的原則。 在這文化的背後,我覺得深深的受到包青天的影響,包青天是因為有第三隻眼睛,他有特別的第六感,他知道誰是犯罪者。所以當王朝、馬漢抓到犯人,只要犯人不承認就嚴刑拷打,觀眾也拍手叫好,認為作了這麼多壞事的人被打也應該。然而現實社會中法官並沒有第三隻眼,犯罪現場法官並不在場,沒有人知道發生了什麼事。不過我們的文化中並沒有程序正義的觀念,就因為法官不是神,所以程序正義就更顯重要,法官也不是無所不包的包青天。當時一審判決下來時,真的覺得一審法官很認真,不敢斷定他判的對不對,但根據判決的理由,他並非完全亂判,如他說張志輝的部分不利證據只有調查局的自白,而自白不可採是因有許多矛盾之處,有許多與事實不符之處,故此判無罪。 三、 請談談一審判決與二審判決為何有如此大的差異。 為了辦二審,我努力拜讀一審的判決書,覺得這法官真是認真。而且在律師節的時候,有好幾位律師同道都跟我說這法官真的非常認真而有擔當,是一個非常好的法官。我無法確定他的判決對不對,雖然以我的判斷,極可能是對的。一審律師也都沒有申請調查什麼證據,就完全靠法官調查有利、不利之處。 至於要講一、二審判決為何有如此大的差異之前,要先講審理的差異,因為一審我沒有去,所以我比較根據法律規定的審理來談差異。 第一個部分,法官應是一個客觀中立的角色,對於被告有利、不利的部分都應調查,調查證據可由律師來申請,也可以由法官來主動調查。這案子二審上訴,檢察官又新調查一些對被告不利的部份,我們也同時提出調查申請,二審法官只有主動調查不利的部份,有利的是連看都沒看。只挑對被告不利之處,這當然是不對的。 第二點,我們律師進一步申請調查有利的部分,如針對刑求的部份要求調錄影帶,二審法官也不理睬。 第三點,在調查不利證據時,依照法律規定,尤其是詢問證人時,應有被告與被告律師在場。而二審法官在調查不利證據時,幾乎都沒有通知我們到場,使我們失去詰問的機會。 第四個部分,在整個審理過程中,二審法官對被告的態度近乎無理。他心證早已形成,審理時只是在演戲。舉個例: 二審法官問張志輝:「你的自白當中為什麼有些與客觀事實相符?」 張志輝:「我看報紙,因為報紙已經報了!」 後來一次的審理,二審法官拿著張志輝說的報紙問:「那報紙有這樣寫,你怎麼沒有這樣說?」 張志輝突然不知道怎麼回答,想了很久說:「喔!我記憶沒這麼好!」 這樣的問法,已經是無聊到極點了;當初張志輝被抓時之前,報紙已經報導很大篇幅了,對於一些細節部分當然多少會知道。一個法官這樣的問法,已經不配當法官了。 這些大致是審理的差異。 至於判決的差異就更明顯了,張素真是一年九個月改判十五年,張志輝一審是當庭釋放,二審是當庭收押,按二審的說法,張志輝有罪且應該判死刑,只是因為自首,所以判無期徒刑。這當中的差異最主要是有幾個點: 第一個在刑求逼供的部分 一審當時沒有請律師,也沒有認定刑求逼供。可是二審我們要求調當初偵訊時的全程錄影帶,尤其是前幾天的,都不理我們,只拿第四天跟第七天的,還是調查局主動拿給我們的,我說你不能只拿這兩天的,通常一個人被檢調偵訊時,都是在前幾天就「壓落底」(台語),都是在前幾天就讓你屈服了,所以前面的錄影帶很重要。我提了好幾次,每次開庭都提,寫狀子也提,他就是不理我。他在辯論的倒數第二天時叫調查局隔天把錄影帶拿來,按規矩通常在辯論終結的那天會播放錄影帶,私底下播放也好,結果也都沒有。辯論終結時,他說:「幾位律師,這樣好不好,辯論終結後,你們跟書記官聯絡,再來看帶子。看了以後,有什麼問題,你們再寫狀子進來。」後來我們只有三天的時間可以看帶子,而且十天之後就宣判了。看了調查局的錄影帶之後,問題很多,舉例來說: 張志輝第一天進去是五月二十四日,晚上六點多開始問,問到九點多時間忽然跳到十點多,有一小時半多的時間就整個剪斷。在這部分我問張志輝怎麼回事,他是說被拖到另一間去,對他電擊手、生殖器官等,或要他站在水盆裡然後將電擊棒放在水裡,不然就是打他、威脅他,且都沒有成傷。這些刑求的內容張志輝在法庭時都有跟法官說。我們認為這一小時半不見的行蹤,是需要有合理說明。十點多再回來的,調查局問話的態度又不一樣了,之前都還算好,後來就是四個人圍起來問話,態度很惡劣,這在錄影帶都很清楚,只要錄影帶不偷偷洗掉。大致的對話是: 調查局:「你有媽媽嗎?太太?妹妹?女兒?」 張志輝:「有啊!」 調查局:「那他們危險了,你知道白曉燕的爸爸是日本三口組的,他媽媽又是黑白兩道都有,你這樣慘了。你還不配合,那你怎麼交代?這樣你家人都很危險,你要知道你姊姊之前被抓進去警察專案小組那裡是被脫光、被踹好幾下,你受得了嗎?我們是不願意而已,不然半小時你就會不成人形了。」 在錄影帶中可看到各式各樣的威脅利誘,這些我都有記錄下來。 在接著看到隔日的凌晨到兩點,也是將近有一小時半的空白,這次不是錄影帶被剪掉,而是錄影機還在錄,但是偵訊室中空無一人,再看到的時候,張志輝是在另一間,且張志輝頭髮是濕的、褲管是濕的、衣服是拉出來的。我問張志輝,他是說頭被按到抽水馬桶裡,衣服是因為要電擊的關係而拉出來,褲子是因為站在水盆裡。我們當時也馬上寫狀子陳述這些問題,法官也不理;法官的講法是這一段是有問題的是前三天的錄影帶,而張志輝前三天的自白只承認事後的接濟,只是事後包庇,在第四天他才承認是看管人質,也就是共犯,參與本案。前三天的錄影帶有問題沒關係,因為我判是判後面第四天所承認的,我沒有判你前面的部份。 這種話只能講給沒有頭腦的人聽,因為前面的刑求逼供使人都已經屈服了,後面要他怎麼配合就很簡單,而後面第四天開始的偵訊錄影帶是否為全程錄影,也是有疑問的。當對一個人刑求逼供時,他所承認的罪刑是比較輕的,反而後面沒有刑求逼供時反而會承認比較重的罪,不是很奇怪的事嗎?這樣的經驗法則通嗎? 第二是自白的部份 舉例來說,若自被告的自白中證實被害人屍首、凶器等藏匿地點或是行兇方式,這嫌疑犯的自白有較高的可信度。可是張志輝是5月24日被抓,而被害人屍首是4月28日浮現,4月25日以後媒體已經大篇幅報導此案件,法院的勘驗報告及相關細節在各種媒體的報導都有,而張志輝是陳進興的親人,詳細閱讀報導也不無可能,在這種情形下,張志輝「縱使」在沒有刑求逼供的情形下所講的自白與客觀事實有相符的部份,這也不能作為張志輝有參與犯案的證據,不是嗎?就更不要說,調查局有刑求逼供的情形或是誘導性問話讓張講一些與客觀事實相符的部份。二審法官完全就以張志輝的自白為判決的主要依據,這樣對嗎? 以下我就舉幾個例子來說明:1. 剁手指 二審法官說他說剁手指之前纏一次鐵絲,且剁完又纏一次鐵絲,這與事實相符,若不是有參與犯案,如何知道?聽起來有道理,但是我們研究張志輝的筆錄,發現在5月27日筆錄說在剁手有纏鐵絲,另外在5月29日是說在剁手指後才纏鐵絲,這兩部分的自白顯然有相互矛盾,而且也不是說5月29日張志輝單獨再承認剁手指後再纏一次鐵絲。可是法官就這樣認定了,我們還怕法官是看錯了,還提醒他很多次,可是判決仍然這樣判,對媒體也這樣說。這樣的法官只能用可惡來形容他。2. 看管人質的日期有矛盾 張志輝的自白是說4月14至18日五天在看管人質。一審認為無罪是因為有太多客觀的事實與自白不符,所以不予採信。而二審認為被告後來抗辯15與17日在教練場教人開車,可是14、18日這兩天沒有去教練場教車,由此可見,就是因為在看管人質,所以有兩天沒去教練場教車,所以15與17日去教車還可作為補強證據。講到這,我都不知如何說下去了,因為隨便問一個人他去年十月十四日在作什麼,有誰可以清楚記得而回答出來,更何況要舉證。這樣的法官竟然是我們的法官。再說假設高院認定14、18這兩天去看管人質是真的,那為何張志輝要多講成五天呢?任何人對於犯罪內容只有避重就輕,哪有特意將二天講成五天?3. 被害人的衣著、外觀與事實相符 二審法官認為張志輝可以清楚說出被害人當時的穿著、髮型,顯示張志輝有參與犯案。當時被害人的照片及醒吾中學的制服在案發後不斷出現在媒體上,所以張志輝可能是因為看電視的關係也有可能是調查局寫好要他這樣說的,張志輝會知道被害人的衣著、髮型實不足為奇。像這樣的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有意義嗎?可是法官也還是說這是補強證據。就算要作補強證據也要有合理性,這樣的說法實令人懷疑法官的理性判斷何在?更令人不得不認為二審法官已有先入為主的主觀判斷。4. 被害人手指的切面很齊 法醫認為因為傷口切面很齊,所以認為大概是一刀所致。可是張志輝的自白是說一刀切不斷,另用磚頭敲刀子,敲了好幾刀。所以一審認為這與事實不符。二審法官傳法醫來也沒有通知我們到,他問法醫說另用磚頭敲,會不會使傷口切面整齊,法醫說有可能,法官就因此認為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可是這說來好笑,法醫只是說可能,那表示也可能不行,因為右手拿刀子,一刀切不斷,左手再拿磚頭,是有可能會因為力道、方向不同,而無法對齊。二審法官這樣的認定實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你問我說一、二審判決為何有這樣大的差異,我只能這樣說,也不是說二審法官法律學不好或沒有經歷,而是社會輿論壓力很大,法官沒有擔當,無法真正按照證據來判決,只求討好民意。這是第一個部分。 原因之二,我們可以由衷的『原諒』他,不過我是不原諒他的,尤其是這些當了二、三十年的法官,因為當初他們在受訓時,完全是以比當兵還嚴格的軍事化訓練,連棉被都要摺的像豆腐乾,要唱軍歌,要檢查手帕、衛生紙,還要互相檢舉……,訓練他們不敢獨立也不願獨立,不敢擔當也不願擔當。他們會作這樣的判決,也頗符合當初的訓練。這些法官從司訓所開始就躲在司法體系的城牆裡,從來也沒有人監督,整個與社會脈動脫節,只有一天天的覺得自己很偉大,當了法官之後也沒有任何進修,所以便成了今天的這個樣子。 第三個理由是從以前到現在的司法官訓練還有我們的法律教育都沒有任何的人權教育,所以證據法則不懂,人權的概念沒有。我真的很想問二審的那三個法官,假設這是你的兒子,還會這樣判且心服口服,我就沒有第二句話。蘇建和的案子也是這樣,張志輝的案子還是這樣,真是別人的兒子死不完。張素貞、張志輝都是社會邊緣人,都是國中畢業就沒有再讀書,毫無社會地位可言。然而我們若對社會邊緣人可以這樣的對待,反正也不能怎樣,白冰冰比較偉大,那這些人都不是人,反正證據我不管你,他又不是伍擇元。如果不是心服口服的判決,這些被告也不必這麼嘶吼。 四、 接這案子,有無對您或您的家人造成壓力? 其實我父母是很支持我,只是一直要我禱告上帝,讓我有明辨是非、區辦善惡,有上帝來的智慧,不會覺得有任何不應該。但是另外有些親戚就不太能瞭解,他們都認為我是個不錯的律師,他們還跟我父母問說:「永頌是不是有什麼壓力,怎麼會接這樣的案子?」有個跟我比較熟的姑媽,也疑惑我所做的事,我解釋給她聽,才比較釋懷。最重要的一個人是我太太,她也是律師,她不是不瞭解這可能是冤案,也不是不瞭解這是在救人質,可是她還是反對,她說:「你以前幫助勞工、雛妓,雖然要花時間、金錢,我都沒有意見,可是為什麼要幫助壞人的家人?」可是我覺得如果這樣的案子不接,當律師對嗎?我們的意見不同,有一些爭執,也常談的不了了之。直到後來我看到教會公報訪問她還有她跟我姑媽說,她是因為今年六月我們在司改會的學生營隊看到了【綁票疑雲】這影片後才開始不反對我接這案子。 話說回來,一審判決時沒有人知道我是辯護律師,二審判決後開了記者會,大家都知道我是辯護律師,後來我上一個晚間節目時,我們的民眾至少對張志輝的部份已有百分之五十的人也認為應該是要看證據的,不能說是壞人的家屬就一定是壞人。這跟當初一審時的民眾反應已有不同。其實也有人罵我,至於恐嚇倒是沒有,只有打電話到我事務所希望我不要接這種案件。也看到有人開始在思考,有位女牙醫師在自由時報的民意論壇上有這樣的文章;我也接到不少民眾跟我的鼓勵、打氣。我的當事人不管是被告或原告,只要是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案子,都很快容易就瞭解我作的事,都留話或跟我說:「林律師,我知道你作什麼,加油!」,很多人的鼓勵都讓我相當感動。 五、 對您來說接這案子之後最深刻的感受為何? 張志輝的媽媽本來在賣麵,去年案發之後,沒有人再跟她買麵,不得已搬到龍潭去繼續賣麵,直到二審判決以後,因為媒體的大肆報導,又沒人敢跟她買麵了,這意味著什麼?難道陳進興的丈母娘也錯了嗎?她若有錯也只是讓他女兒嫁給這個人,可是這也不是她能完全控制的。我們的社會是真的這麼有是非正義感嗎?還是不付任何代價的所謂是非,甚至不是真正的是非,只有情緒性的發洩。看到陳進興的家人所遭受的種種待遇,實在感慨很深;有一次陳進興的大兒子因教會的邀請去參加一個郊遊活動,其中有個孩子把他推到池塘底去只因為他是陳進興的兒子,類似的情況不勝枚舉。我們的社會縱使要報復也應該只報復陳進興一個人,陳進興的家人已經因為陳進興的關係,一輩子很難抬起頭來,難道我們的社會還要把他們逼到絕處,這樣對我們的社會有什麼好處?他的孩子流有陳進興的血液,也許已經比較叛逆,如果我們的社會沒有給予愛的接納,只會讓這些小孩長大後又成為另一個犯罪者,不是嗎?我知道許多教會、更生團契的朋友去關心陳進興的家人,照顧他兒子,這應該是被肯定的。「所痛恨的是罪,不是罪人。」這是宗教上的觀點,陳進興應該為他所做的事付出代價,甚至以致於死,然而若他願意在死刑執行前承認說:「我錯了!我願意認錯!」這樣對社會不也很好嗎!對他自己也好啊!「所痛恨的是罪,不是罪人。」 第二點要說的感受是在這案子的審判中,深深感受到一審三位法官非常認真,讓我們很尊敬。這是個很明顯的對比,正因為有如此大的社會壓力,二審才會逃避公正裁判的可能。面對這樣大的案件而能有公正的裁判這對於我們的社會是一個非常好的法治教育機會,可是二審放棄這樣的機會,因為他們本身沒有這個擔當。一審法官如此認真,可是後來卻遭到記名字等等壓力,一審法官其實也可以輕判,以解除社會壓力,可是他們沒有,他們盡他們所應盡的努力,讓人覺得很感動。 第三個部分是張志輝二審當庭被收押,對他對我都很震撼,後來我們有提出抗告說這樣是不對的,原因很簡單,因為一審判無罪,法律上規定是視為撤銷羈押,連交保都不用。若要再重新羈押他要有新的理由才可以,可是二審羈押的理由是說因為他犯的是五年以上的重罪,然而這重罪指的是在一審判無罪之前的事,實在不能算新的理由,必需是在無罪判決之後有產生新的理由才可以。這裡就可以對比伍澤元的案子,伍澤元因身體不適而停止羈押,給予交保,高院法官表示依現行法令,除非有被告於交保後逃亡等新發生的羈押事由,否則不能再把被告羈押。本來我們對於伍澤元的案子只是「停止羈押」卻從寬以「撤銷羈押」的規定認定除非有新理由否則不能再羈押,很無奈只覺得勉強可以接受。可是為何張志輝的案子我們提出抗告卻被高院駁回,如果司法是對大官要判有罪要有大證據、小官要小證據、平民百姓卻不用證據或隨便證據就可以判有罪,請問司法的天平何在?如果伍澤元的案子是對的,張志輝的案子就不應該被駁回,而如果我們是對的,伍澤元的案子就是錯的。所以這部分要反省的是,若沒有一群更好、有擔當的法官,那對於我們社會上弱勢的人就更無公平可言。說白一點,司法改革碰到的都是法官的問題、人的問題。 六、這個案反映了什麼司法現狀? 在這裡體會到司改會的存在真的很有價值,我深深體會至少還需要再努力二十、三十年,司法改革真的很困難。 第二個部分是不適任法官的淘汰如果不加速,那麼不知道有多少蘇建和案要跑出來, 第三,如果人民的法治教育不提升,如果人民對法治沒有概念,如果人民都認為可以媒體審判,檢警調說有罪就有罪,有沒有證據不重要,我們的社會不會更好。 最後一點是,昨天邱律師講到因為台灣不尊重生命,隨便一個颱風就一、二十人死掉,這是不對的。然而司法殺人更不對,更是我們應該防止的,殺人不一定是指死刑殺人,因為到法院就是希望是非曲直可以弄清楚,可是如果我們的法院只看身份地位,那麼只會使社會更亂,甚至司法殺人。陳進興殺人不對,司法殺人更不對。 後記:這是林永頌律師的妻子施淑貞律師寫給友人的信。PT,收信平安: 您也許在最近從媒體上看到永頌幫張素真及張志輝義務辯護的事有些不解吧?這件事起因於謝長廷為了救南非武官,答應陳進興為他的妻子及妻舅辯護,後來謝長廷因要參選高雄市長,請永頌代他辯護,為了要否接這案子,永頌與我在一起執業數年來第一次因要否接案有不同意見,我的想法是,在當時檢警調破案壓力下,張素真及張志輝被刑求逼供,實際上並沒什麼證據,我不難想像,但這世界上有多少善良的人需要幫助,何必把有限的資源花在幫助壞人的家人!永頌則覺得正因為輿論已未審先判,站在建立法治社會的立場,律師有必要釐清「壞人的家人不一定是壞人」,他堅持要接,我則不贊同,其實,雖然曾讀了些人權保護的書,我仍然不免有陳進興做了這麼多傷天害理之事、讓多少人家破人亡,他的家人縱使冤枉也沒什麼大不了的報復想法﹝當然,這種心態是不對的﹞。一直到後來在司改會的營隊看了《綁票疑雲》這部電影,我看到美國林白將軍家人遭撕票,檢警在破案壓力下抓無辜人當犯人,過程中雖有少數人知道是冤枉,但因為社會壓力與自己利益的考量,任被告一步步走向死刑台‧‧‧‧當影片中執行死刑的那一剎那,我意識到台灣現實社會上正上演著同樣的劇情,而我可能就是將無辜者推向死刑台的人之一!之後,我不再反對永頌接張素真及張志輝的案子。 這案子除了口供以外全無其他證據,一審的法官在社會強大壓力下勇敢判張志輝無罪,寫了五十張﹝一百頁﹞的判決書,二審的法官則無此擔當,寫出來的判決書自相矛盾漏洞百出。我們的司法其實是〝有跡可循〞的,伍澤元的案子,一審判無期徒刑、二審當庭交保並且輕判,張志輝的案子則一審無罪、二審無期徒刑。這兩者一審判決後,二審均出現大逆轉,只因伍澤元是權貴,張素真及張志輝是輿論已未審先判的市井小民。 司法改革在我們的國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