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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法官評鑑結果報告

新聞稿

調查進行時間:1998年4月3日~1998年10月28日
有效回收份數:249份(高院有效份數:241份;地院有效份數:216份)
評鑑對象:台灣高等法院暨台北地方法院之刑事庭全體法官(高院:76人;地院:47人)
■統計方式:本次問卷調查共採用四種統計方式計算最後結果,簡要說明如下:
一、 原始平均分數:以原始之回收問卷及評分為基礎,找出每位法官之平均值。
二、 去除極端值:將所回收問卷之前後極端百分之五的分數去除後,校正得出之平均值。
三、 總數分析:由於每位法官所受到之評分份數並不相同,因此以總筆數為基礎,求出全體評分之平均值作為「虛擬平均數」,將此虛擬平均數代入空格之評分表中,此作法假設未打分數之空格對該律師而言皆為中間值。此種計算方式由於虛擬平均數所佔比例會較實際平均分數來得高,因此加重實際平均值在總平均值中之比重,即將實際平均數調整為佔總平均值之三分之二,虛擬平均數則調整為佔總平均值之三分之一,再次校正受評鑑之之排名順序。
■評鑑方式:分為兩階段進行:
一、 初評鑑:以登錄台北律師公會之律師為樣本母體,請其就「問案態度、裁判品質、品德操守」三項標準打一整體分數,並註明滿分為一百分,六十分為及格分數。初評鑑評選標準為,在任一種統計方式中有未及六十分者,共有十七名(高院十四名台北地院三名)列為進一步觀察名單。
二、 複評鑑:就第一階段初評鑑結果,再次由台北律師公會對上述樣本母體發出開放式問卷,請求提出具體事證及相關說明(例如時間、案號、發生情形之簡述),僅列為補充證明。
■公布名單標準:經三種統計校正後,在所有統計方式中皆未滿六十分,且回收樣本份數超過三十份(依大數法則之最低標準)者。
■ 統計結果名單如下(依姓名筆畫順序):台灣高等法院:林富村法官、
官有明法官、黃鴻昌法官、雷元結法官、楊貴志法官、陳炳彰法官共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