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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語與司法公信力

劉幸義

去年在媒體大力炒作下轟動整個社會的白案,後續發展仍在進行中。由於本案最受爭議的部分是對張志輝的判決,一審時獲判無罪引起各界廣泛討論,審判長為此召開記者會說明判決無罪理由。我們也由本案可清楚看出,輿論壓力影響行政(警察、檢察官)與司法(法官)的情形。在司法公信力不彰情況下,連法官也「身不由己」地走向閃光燈與螢光幕。今年同樣的,二審合議庭也於宣判後召開記者會,審判長明白表示,法官判決後原應不語,但因各界關切,特別就張志輝部分說明改判無期徒刑的理由。
前後判決太歧異 影響公信力
綜觀白案諸多被告當中,以張嫌的情形最撲朔迷離,因而其判決也最具爭議性。當初檢察官依包庇盜匪罪嫌起訴,求處死刑,一審時法官判無罪;當時社會大眾的感受,尤其是媒體的反應,雖然不一定正確、合理性,可以用群情嘩然,甚或激憤來形容。日前高院改判,認定為白案共犯,判處無期徒刑。據報載,原本秩序極為肅靜的法庭,當改判宣示後,被告激動的喊冤聲與旁聽者的訝異和詢問聲相互交織,庭上立即陷入一片混亂。法庭外也不例外,相同的自白資料,在一、二審有完全不同的認定,相反的判決,不僅是無罪有罪之別,更是無罪與極重罪之別,再次使國人萬分的錯愕。
對一審判決的反應,基於媒體炒作的影響,可以說是不符合「社會大眾的心理期待」。對二審判決的反應則有所不同,開始對司法有極大的存疑。其實,在刑事司法制度下,不同法官的審判,使被告由無罪變有罪,或由有罪變無罪,原本即屬於訴訟上可能的、合理的狀況;因為沒有人敢說某一法官或法院的判決必然正確無疑,否則也不需要二審、三審的救濟制度。也因為檢察官或被告其中一方認為判決有錯誤或不公平的情形,才會提起上訴,故可說,這種變動屬於制度上的「常態」現象。
應公開裁判資料 建立公信力
法官召開記者會,希望不被社會大眾誤解,這種心理是可以理解的。但在常態的社會中,法官不必如此的辛苦,辦案認定事實、引用法律作出判決後,還需要訴諸媒體、召開記者會。當然,司法公信力不彰的原因,除了以前政治勢力干涉因素外,法官本身也不能完全脫免責任。建立司法公信力所須做的事情相當多,也需要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如果在近程階段要達到「法官不語」的目標,其中一項可以即時付諸實施的是,使每位國民都有機會閱覽判決書內容,例如到法院付費取得影本。更理想的是,使用電腦科技,於網路上刊載判決書,使任何人均可方便地取得判決資料。
判決書公開時不必也不應刊載訴訟當事人、關係人的個人資訊與全部姓名,例如略去訴訟當事人姓名中之一字即可。至於法官、檢察官必須刊載全名,因為司法制度愈具獨立性、禁止各種外來干預時,相對的也必須有一些措施,以降低形成司法獨裁的現象,其中之一就是強化司法陽光化,除了審判公開人人可旁聽外,全民均有取得判書,了解審判內容的機會。而且同樣的,由於檢察官也具有司法的性質,其起訴、不起訴處分書也應該略去犯罪嫌疑人、關係人的姓名後,加以公告。
自由心證附理由 健全好制度
不同法官或法院對同一案件可能有不同的認定與判決,縱然屬於制度性的常態現象,法官判決時,尤其上訴審法官改判時,其變更之事實上與法律上理由,是否正確,最引人注目。社會大眾若單純只因法院變更判決,即加以質疑,固然並非嚴謹、正確的態度。但如果法官判決,只對事實與法條從事包攝工作,判斷事實是否符合法條規定,而對其自由心證的理由付諸闕如,也很難建立司法的公信力。
刑事訴訟法一方面規定,判決應敘述理由,另一方面規定,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當然違背法令。解釋上這些法條上所稱的理由,應包括法官自由心證之理由在內。若能藉社會大眾所矚目之白案爭議、質疑,確立自由心證必須附理由的明確制度,將具有正面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