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政治與法律之永恆角力

顏厥安

孟德斯鳩曾在其「論法之精神」開宗明義地說:「就最廣泛的意義而言,法律是由事物之本質所衍生的必然關係」。這是一句值得讓所有人千古玩味的經典名句。而無獨有偶的,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三○號的解釋理由書中,竟然也引用了「事物之本質」來解決遺產稅的爭議問題。法律,從來就不是一種簡單的現象或制度,它是從我們事實上如何生活,以及我們認為應該如何生活的交互詮釋實踐中所產生。不論是法之精神還是事物本質,一個民族的風貌文化必然雕塑了該國之法律身影。對大法官會議亦可由此角度檢視之。
就歷史淵源而言,違憲審查或釋憲制度源自於歐洲由君主/貴族體制向民主/共和體制的轉變期,但是其現實展現,則始於美國的司法體系。托克維爾就曾指出,歐洲國家只審判私人糾紛,但是美國之聯邦最高法院卻可以將州的主權權力傳上法庭。就抽象理論爭議而言,則是憲法之維護者只能由政治性之職位—如總統—來擔任,還是亦可由司法性之機構來解釋適用憲法。就中華民國/台灣的具體實踐來看,那些西方百年以上的理論與實務爭議,更活生生地轉化為政治現實與法律規範之五十載角力競技。
大法官會議這半世紀的發展軌跡大致上可由下列三個趨勢一窺脈絡。首先,是由技術性的法律問題解決走向實質性的法治原則實踐。在政治絕緣的技術性法律專業包裝下,大法官原本習於以其統一解釋法令之職權來進行法條注釋工作(如黨務人員非刑法上之公務人員),但近年來則轉以積極詮釋憲法,落實法治原則為念(如對特別權力關係之不斷限縮)。其次,是由人權冷感轉向基本權熱絡。原本對人權之保障是近代憲法的核心關懷,憲法法院也應以憲法權威來制衡立法或行政專制。但是大法官會議卻曾將現在連行政院都認為有違憲之疑的出版法認定並不違憲(一○五號)。所幸新近對基本權保障之日益強勢解釋,已大幅彌補了過往的人權空窗。第三,則是由對現實政治力的被動配合,傾向以司法權之作為來客觀界定憲法機關的相互權力界限,以落實權力分立原則並強化民主。前者例如創造萬年國會之釋字第三十一號,後者則如結束萬年國會之釋字二六一,行政院長隨立法院改選而辭職(三八七),否定立院之預算移置權(三九一)等等。大法官甚至替普通法院創造了某種間接的釋憲權力(三七一)。不論我們對這些解釋內容之評價如何,在此一軌跡中我們亦依稀看見了台灣由威權/私民社會朝向民主/公民社會之漸次發展。而法律,也由解決小老百姓爭執糾紛的形式條文,逐步往規範國家權力,保障公民獨立自主的實質法治架構茁壯。
然而現行之釋憲機制卻也存在著諸多缺失。最常被提起的,也許是大法官人選之選任過程。現行制度之主要缺失不在於高度政治性(這是無可避免的),而在於缺乏對適格人選的嚴肅精緻考量過程。去年修憲雖對其略有調整,但仍無法實際改善人選審查之制度品質。不過對於一般人民而言,最關切的並非人事,而在於人權保障緩不濟急。這不但表現在個人聲請釋憲必須要以確定終局裁判為前提,缺乏對公權力侵害人權直接提出憲法訴願之可能,也表現在釋憲機制簡陋的程序規定上(例如缺少正式的假處分制度)。因此當前大法官會議改革之重點,也許正在於透過程序規範之完備化來強化對人民權利之即時保障。至於邁向一正式之憲法法院體制,則更有待成熟政治力遠大視野的配合。
這正是一切憲政司法問題的永恆弔詭。最需要擁有鷹揚銳眼與迅捷行動力的政治行動者,卻在立憲主義的要求下,必須自動地登上矇眼正義女神手持之天平上。司法是被動柔弱拘謹不化的,因此永不能滿足政治家的狂野胸懷,但一齣齣歷史悲劇卻真實地告訴我們,權力若不受法律的節制,正義的利刃終將傷人毀己。由此點來看,大法官會議五十載就不僅是台灣一地之經驗而已,更可為所有自由華人的法治模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