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適任與信任的辯證
張升星 法官
「民間司改會」日前公布北部地區法官評鑑結果,受訪者(律師)基於「問案態度、裁判品質、品德操守」等項目予以評鑑,共有六名高院庭長、法官被列為「不及格」。消息傳出立刻引起高院法官的震撼。隨之而來的當然就是法官集體反彈、揚言控告誹謗等等,紛擾喧鬧之中,若非法界方家,只怕霧裡看花,很難判斷孰是孰非。
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在其審判職務的核心領域享有全然自主的空間,但是即使如此,也不表示法官權力的行使就完全不受監督,從法律社會學的角度觀察,法官權力的來源就是全體國民的「信任」,否則如何解釋憲法明文保障的基本人權(生命、自由、財產)竟然能夠經由個別法官的獨立審判,「合憲地」予以剝奪?換句話說,法官一旦失去國民的「信任」,無論在實證法上獲得如何授權,其職務行使的正當性,終究是令人質疑的!
但要特別釐清的是:「信任」與否,是對法官人格操守的主觀認知;「適任」與否,則是對於法官專業能力的客觀批判,二者層次不同,不容混淆。「民間司改會」藉由律師同道的問卷調查,統計分析獲得上開結果予以公布,自屬憲法所保障之意見表達的自由,理應予以尊重;但是若將律師團體對於法官職務的評價,解釋成為判斷法官職務「及不及格」的唯一標準,恐怕就已逾越射程範圍,過度引申。也就是說:律師團體可以表示「好惡」,但那未必代表「是非」!持平之論應該是根據本次評鑑結果,至少證明若干高院庭長、法官行使職務,已經無法贏得訴訟當事人的「信任」,至於渠等究竟是否「適任」法官職務,恐怕仍須藉由制度性的資格審查——例如憲法有關「法官終身職」的再檢討,始得克竟全功。
本次評鑑結果,固然激起高院庭長、法官的反彈,但是諷刺的是:日前部分高院,庭長、法官集體串聯反對「庭長任期制」時,不是義正詞嚴地主張要對司法院長及人事處長進行評鑑嗎?言猶在耳,不料一旦自己面臨律師團體的評鑑時,立刻手足無措,進退失據。有稱律師係屬利益團體,評鑑無法客觀;或謂律師挾怨報復,將以評鑑律師予以反制云云,除了意氣用事的傲慢之外,仍然缺少了權力者的深刻反省。
如果公布評鑑結果確實會對高院法官名譽構成傷害,那麼高院法官真正應該擔心的是:為什麼社會竟然願意相信代表訴訟當事人的利益團體(律師),反而不願信賴自詡超然公正的法官?究竟是社會的刻板偏見,還是法官咎由自取?說穿了,就是法官與律師彼此社會公信力的競爭,花點力氣提升司法公信力才是正途,如果想用誹謗官司贏得社會信賴,恐怕只是本末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