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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嚴與正義

王時思 副執行長

在民間司改會公布法官評鑑的結果之後,受到部分法官的反彈,其中,有一項被指稱不公平之處,是評量表中將「問案態度、裁判品質、品德操守」三項標準合為一整體分數,導致被評鑑者無法區分究竟是哪一項的表現不好。而如果是裁判品質、品德操守不好當然是嚴重的問題,但若「只是」問案態度不佳,似乎不應與其他兩項標準同列,因此對受評鑑人不公。這樣的說法,乍看之下似乎很有道理,但仔細一想,果真是這樣嗎?
法院有義務對任何一個進法院的當事人提供一個公正的審判,這是國民基本的訴訟權,而從什麼時候開始,法院所提供的正義有了附帶條款:「若要正義,請交出尊嚴」?姑且不論這些在眾多律師評鑑中皆未達及格標準的法官是否真的「只是」問案態度不佳,就算是,難道希望在法庭上受到尊重不能是一個基本的要求嗎?一個進入法院的人要求在法庭上受到尊重有什麼錯?什麼時候我們的法院成了任人受屈辱而不能有異議的地方?尊嚴與正義難道不能同時並存於我們的法庭嗎?
更何況,一個問案態度粗暴的法官果真在裁判品質上沒有可議之處嗎?試問一個主觀、兇惡、認定某方有罪的法官,就算判決書寫得案牘勞形、認真無比,但是這會是一場公正的審判嗎?當事人會心服口服嗎?
「問案態度」並不單純的只是「凶神惡煞」或是「慈眉善目」的皮相問題而已,其實牽涉到了法官主觀的心態,法官有沒有把站在庭下的當事人當作一個真正的人來看,把自己當作一個中立、客觀,神聖的裁判者,才是決定法官態度的關鍵;而這個關鍵正是法官能否發揮審判功能的核心。
我們只是想再度提醒法官們,在暴跳如雷,想盡辦法證明這個評鑑結果不公之前,不如先想一想,如果真的有這麼多人對您有這樣的評價,這樣的結果對您有什麼意義?那些經歷您審判的當事人,是不是曾經抱著受傷的心情離開您的法庭,而您卻始終沒有看見他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