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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政治活動

詹文凱

在民主法治社會中,法官的角色必須是超然中立的,對於社會中許多爭議事務,法官不應過度涉入及表明自身的好惡,以避免一般人民對法官審判時之立場存有不當的預期,以及信賴的減低。政治事務往往是社會中各種敏感爭議的匯集點,參雜著不同價值、利益的衝突。如果任職法官明白表示對特定價值、利益的擁護,甚至為之奔走、競選,將對不同立場者造成疑慮,一旦坐於審判席上,人民也會因法官個人的立場而減損或喪失對司法公平性之信賴。等而下之,如果法官因參與政治事務而陷於各種利益之中,人民將其職務與利益做不當的聯結,以及法官個人利用職權圖利的機會大增,則司法之公信將大受擔憂。
對於法官職務獨立性的保障和要求,可以從外部獨立性與內部獨立性兩方面討論。外部獨立性指法官對於外來干預的抗拒。外來干預可能來自司法行政官系、行政體系、政黨、政治派系、利益團體及特定之政治權力者。因此,在法官法制的設計上,保障法官獨立性必須賦與法官身分上之保障,較優惠之待遇及不當職務監督的排除,使法官能免於生活、職務上之不安,抗拒行政、政治經濟等權力的壓迫。同時亦禁止法官從事各種政治、經濟活動,使法官不致因身分之混淆或利益衝突而遭受外來之壓力,干預其審判工作。
內部獨立係指法官對於個人價值、好惡及利益的隔離,使這些因素對於審判結果之影響降至最低。外來的干預可以由法官個人的堅持而抗拒,但法官個人的慾求及信仰卻往往在不知不覺中左右了其中立場。以法官參與政治事務而言,如其目的在於尋求特定職務,則他有可能屈從於政治勢力、人情而改變了審判中的中立,甚至以審判權力當作政治利益交換之手段。如果其目的在於貫徹其政治理念,則此種價值上之堅持也會影響對於相關事務之判決結果。
除了對獨立之影響外,法官參與政治活動更會影響人民對於司法的觀感。例如法官從事競選,昨日在法庭上主持正義者在今日卻成為沿街請託拜票者,到明日又可能回到法庭上主持審判,此種身分的混亂將使人民的信賴降低,有心人更可以在競選期間向參選的法官要求特定之利益,而參選之法官屈從的風險將大增。
在台灣社會中,參與競選者鮮有完全靠自身之聲望學養尋求支持之情形,而是必須靠政黨、地方勢力及利益團體的支持。如果擔任法官者參選而尋求政黨、地方勢力及利益團體的支持,則在選前或選後將面臨回顧之壓力,一旦訴訟中之利益影響這些團體,則法官在處理時必定會遭到質疑,影響司法之公信。
因此,法官之身分與角色應儘量與政治事務分開,不要使人民產生疑慮。如果法官個人有從政之企圖,應及早離開審判職務,以免發生混淆。而在離開政治職務或競選失利後,也不應立即回其審判工作,以免政治利益之糾結而妨礙了其審判之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