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揭開司法體系的神秘面紗~訪談現任簡易庭法官

謝孟璇

一般社會大眾也許知道成為司法官前必須在司法官訓練所受訓,但往往無法一窺司訓所是如何訓練司法官。因此我們訪問剛從司訓所受訓完畢、分發至簡易庭的T法官,希望可藉由對T法官的訪談,了解司法官訓練所與法院的組織結構,探討組織制度的設計對於司法判決可能的影響。
司法官的養成:司法官訓練所的基礎課程
T法官在司訓所的學習共兩年。第一年在司訓所內受訓,第二年則到各地方法院及地檢署實習。第一年的課程內容,主要是基礎法學的延伸科目、判決書格式的教學及模擬法庭⋯等。法學基本上和大學課程差不多,不同的是司訓所較著重實務上重要且常用的特別法,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也會教如何書寫判決書,在判決書格式上,教學方式是讓學員閱讀卷宗後模仿,卷宗是按照既定的表格寫成,所以著重於教學論述的順序,還有一些用字遣詞,寫完後老師會批改,教導學生第一段要寫什麼,第二段要寫什麼,要先講事實再講理由⋯⋯等,不能用太白話的語句,要用法官「看得習慣」的用詞,有可能形成組織中小圈圈的語言,而悖離社會大眾的理解。但T法官也認為固定的格式不一定會抑制自我意識,文字僅是表達思想的載具,換一種文字方式也可以充分表達個人意見。
在生活上,課程時間是被排定的,每天都要規律生活、按表操課。固定早上6點45分打鐘,叫醒所有學員,早上8點開始第一堂課,上課到晚上6點結束,晚上6點到10點是自由時間,10點前一定要回到司訓所。住宿方面,到受訪人這期(52期)還是要強制住宿,但T法官的下一期(53期)就不需強制住宿。上課期間必須待在建築物中,由於教室的座位是排定的,沒到一定會被發現,所以不能蹺課。但是跟大學生一樣,大家都會選課上,覺得上得不好或沒用的課,大家上課會做自己的事。
司訓所中有個很有趣的慣例,就是上課前講師進來時,要全班鼓掌;下課後講師要離開時,也要全班鼓掌,雖然有點流於形式,但有些講師講得很好,大家就會真心拍手。此外,也要排人去接送講師。
另外,在司訓所中有導師制度,每十人會有一位導師。導師由法官或檢察官調任,主要的工作是生活上的關懷,或是傳達一些司訓所政策、生活規約上的宣導。導師也要負責批改學員的週記。週記寫什麼都可以,導師也可能會很KUSO的回你,導師跟學員們的感情很好。
司訓所第一年課程結束時會有一次法學大考,以及模擬判決考試(寫出判決書),這些成績都會影響最後的分發。
司法官訓練所的實務訓練
第二年分發到各地院和地檢署實習,分別到民事庭、刑事庭與地檢署各三個月。主要是跟著指導的老師一起做事,討論案件如何進行、學習調查證據的方式、如何訊問證人⋯等,在這個階段對於往後從事實務工作有很大的幫助。因為學生是完全跟著老師一起處理案件,老師有時候會給學生寫判決書,老師可能會看過覺得很好就用自己的名義送出去,在地檢署,則因為偵查庭是不公開的,有些檢察官會讓學生訊問被告。在實習過程中常常會有很多經驗的傳授,對於未來成為法官或檢察官的態度都有很大的影響。
司訓所中的學習比較傾向於靜態的受訓過程、傳授法學知識,檢察官的辦案技巧很多還是分發後才學到。分發的方式跟大學填志願一樣,全國的法院和檢察署會開缺,每個人填志願,按照分數分發。
當司法官進入法院:可能干預審判獨立的「送閱制度」
法官和檢察官在學習司法官時期是一起上課,在未來分發、各司其職後,檢察官起訴嫌疑人時,有些法官儘管覺得起訴的理由不充分,但可能會念舊情,或者覺得會起訴一定有道理,而想說應該多調查一些證據,再決定要不要判無罪,這種傾向檢察官的心態,可能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有糾問制度復辟之嫌。
結束司訓所受訓、分發進入法院的法官,前五年是「候補法官」,在這五年間會有「送閱制度」。候補法官做出的判決都必須經過襄閱庭長(通常是行政兼任)蓋章才能送出法院。庭長不蓋章的話,判決便會有逾期的危險,如果逾期法官就會收到紅單,影響考核。(這個期限並不是法律規定的,是司法院內部的考核規定)
但T法官也表示庭長給候補法官的意見,對法官的學習很重要。庭長比較不會介入法官個人的意見,而是會審查法官判決有沒有違法,並告訴候補法官不知道的實務見解。
當候補法官五年後,會有「送審」制度,將該法官過去的判決隨機選出一些給上級審核,通過才能轉為「試署法官」(桃園地院的錢建榮法官因為曾經在判決中批評最高法院的見解,而第一次送審沒有過,第二次才過)。試署法官一年後會再一次送審,通過則轉為「實任法官」。實任法官才是具有終身職的法官,候補法官有送閱制度、送審制度的壓力,判決書難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來寫,而六年後成為實任法官,也容易不知不覺受到習慣的約束。
法官的考績與遷升
法官的考績方面,可以分為外部和內部。外部是依法官法,主要的考量是法官的人格操守,像是有沒有不良的行為或是審判時是否對當事人態度不佳⋯等送法官評鑑的事由。如果沒出大錯、上過新聞,評鑑都會是「優良」。犯下誇張的大錯才會評「未達優良」影響升等 。
內部則是看法官的判決維持率。上訴後原判決被廢棄並不太嚴重,每位法官多少都有這種情形;但如果案子被提起非常上訴的話,扣分較多,有可能成為「未達優良」的法官。至於全院的「成績單」裡面則有判決的維持率、結案率等,沒有考績上的影響,主要是面子問題。
在升遷方面,最主要還是看「年資」,辦案成績、法學論著等只是輔助。升遷的方式是每年都有一次調動,調動時法官可以自己填志願,想要被調到哪裡、或想要去高等法院⋯等。但是還是會看年資,若菜鳥法官馬上想填高院也難以達成。
具有實質拘束力的最高法院判決
最高法院的判決對法官具有「實質上的拘束力」,形式上依「法」審判,但實質上會參考最高院的見解,避免判決被撤銷。若審理時遇到困難,而最高法院判決曾處理過該問題,就像是在大海中抱到浮木一般。T法官認為照抄也不見得是壞事,因為此見解是已經被充分討論並形成共識的結論,較能去說服別人,判決也有依據。如果最高法院對於該問題已經有共識,就會照著判,畢竟不照著判之後也會被撤銷。而且因為法官案件非常多,所以大部分不會去對抗上級法官。
小結:司法改革是一條漫長的路
以前我常認為「恐龍法官」是因為法官個人思考與民意脫節的決定而產生,但在訪問中我看見了組織力量對法官個人判決的影響,「恐龍法官」指的或許並非個人,而是整個龐大的司法體系,要撼動如此龐大且複雜的體系何其困難,但相信藉由冤案救援、申訴與評鑑不適任司法官⋯等一件一件努力的累積,總有一天漫漫司改路上會出現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