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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跳脫現制~司法框架下的新選擇

王俊喨

人民參與審判已是趨勢。近年來,鄰國日本、韓國均開始嘗試將人民參與引進刑事審判程序中,並獲致一定成果,而臺灣社會內部也出現了人民對於司法的期待日益升高的趨勢,為回應此一社會需求,司法院也開始試行人民參與審判的觀審制度,一方面使司法的運作更加透明化,藉以增進人民信賴及了解;另一方面也希望透過「法律素人」的觀點,在案件中真實反映出人民的實際法律情感。
有鑑於此,7月26日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司改會)首辦台灣司法史上頭一次陪審模擬法庭,同時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作為官方之對照,以提供更多制度選擇與討論空間。
更為優質的審理
「起訴狀一本主義」,即「卷證不併送制」,亦即檢察官提起公訴之際,僅向法院提出起訴書,不將被告犯罪證據附在法官審理的案件卷宗裡,而是在公開審判時才提出來,由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各盡攻擊防禦能事,再由法官依雙方提出的證據形成心證並作出裁判。避免在案件尚未審判之前,法官可能因為事先看了檢察官的起訴事實、證物,而預先對被告形成有罪的心證。如此一來,較易落實對被告無罪推定之保障,也確立法院於三角訴訟關係中超然中立的裁判者定位,而非成為另一個追訴者或追訴者之幫助者;再者,亦得以達成集中審理及強化交互詰問制度之功效。
法院心證的形成必須以檢、辯雙方於公判庭中所為之主張與立證為基礎,且此種心證形成大多透過交互詰問獲得,勢必將使檢察官親自持被告之相關卷證蒞庭,用盡心力地在交互詰問上下功夫以獲得法官或陪審員之採信。除充實以往流於形式之交互詰問程序外,亦一改檢察官常在未詳細監督警察蒐證情形及有無遵守證據法則,而在證據相當薄弱或牽強之情況下冒然地起訴之積習,間接督促檢察官確實地負起實質舉證責任以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
讓司法走入民間
在民間版《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中,審判結果不再是由職業法官單獨決定,而是由陪審員經過其三分之二同意認定,暫且不論此制度是否能帶來公正的審判,但為了落實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勢必得讓法律平易近人,不再讓法律成為只有少數人可以解讀與操控的工具,法官的專斷性自然受到壓抑,而其亦無法再扣以自由心證的大帽子而免於監督,如此才具有司法民主化的真正意義。正如上開草案第一條規定所言:「為實踐司法民主化之理念,促進國民參與司法權之行使,提升司法之透明度,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此也是我們國民所期待。
然而,民間版《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陪審團應就被告經起訴之各項罪名,依超過三分之二陪審員之同意,分別作出有罪或無罪之評決。」意即一個人有罪與否的認定,需經由陪審團超過三分之二成員之同意。此次模擬法庭觀察到,在檢方提出之各項證據不充足情況下,陪審團依照法官對陪審團指示之「證據裁判主義」及「無罪推定原則」要求,在第一輪評議中已有超過三分之二以上陪審員表示無罪之意見,故在已超過多數的情況下,許多法庭上費解之疑點即被「已得出結論」的結果忽略,少部分陪審員的聲音亦在少數服從多數的制度下被掩蓋。
人民準備好了嗎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也就是說,在我國憲法架構下,職司審判本是法官之工作。然而在職業法官專司審判的台灣,卻出現許多充滿問題的司法判決,除了判決理由與輿情相去甚遠外,誤判的冤獄事件更層出不窮,令社會對於現今的司法批評聲浪不斷,亦不信任司法。
為緩解此一現象,司法院的「《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與司改會的「民間版《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出發點都是打開法院大門,不再只讓法律專業人士在司法的象牙塔中閉門造車,只是選擇的制度不同,但無論觀審、陪審或是參審,結論都是國民必須走進法院,參與司法審判才行。
但問題是,「批評」與「參與」是兩碼子事。在尚未有完整的事前準備及相關配套制度下,要求人民必須拋下工作及家庭,參與少則一天、多則數週的刑事司法審判,試問有誰會貿然參與?縱將其以法律明文規定為義務使人民進入法院,然民眾因此所耗費之成本是否將成為其負擔,又在此情形下所為之司法評議,難保不會因為個人因素而產生質變。
結語
我國司法體系為人詬病最深者,乃採取菁英主義,既封閉又保守,人民難以窺其堂奧,而裁判又與社會脫節。民間版《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所採取之陪審制,固然可為一種司法民主之象徵,但只要設計不良,或是操作不慎,將很可能成為一種民粹決定,這也是採行陪審制度所無法避免,不可不慎。討論至此,筆者仍肯定司改會此次模擬陪審法庭對於台灣司法之貢獻,在跳脫現制司法框架下,「陪審」或許真的是個新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