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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民走入法庭,破除法庭與社會的藩離~專訪蔡志宏法官

鐘孝宇、黃若翔

編按:蔡志宏法官曾參與司法院舉辦的觀審模擬法庭,也參與民間舉辦的陪審模擬法庭,並在2014年7月26日的民間版模擬陪審法庭中擔任法官的角色,指揮整場法庭活動的訴訟程序。在本場活動中蔡法官特別選用並翻譯了加拿大陪審團的法官指示。此篇訪談請蔡志宏法官分享了參與陪審模擬法庭的初衷與心得,以及對觀審制、陪審制的看法。
問:為什麼會參加陪審制模擬法庭?
我一直對陪審制很好奇也很嚮往,因為目前專業法官的審理型態似乎遭遇一種困境,或許法官很認真的審理與撰寫判決理由,雖然花了很多時間,但總是跟人民之間有隔閡,跟社會之間沒有連結,我們的工作成就感受到限制與低落,法官與社會的溝通成效並不好。陪審制則不同,甚至有可能是完全相反的極端,大部分的判決是根據人民的正當法律感情所產生,雖然其判斷並不需要闡明理由,但或許這是回應民意的方式,而且這個過程是當事人可以選擇的,你可以選擇法官審理,若不要,那你也可以選擇由一群人來幫你評理。因此我認為國家可以用某種形式引進陪審制度,以解決目前的司法困境。
另外,我曾在2009年至美國進修,有機會在美國法院實習過,曾經實際接觸陪審團如何運作,讓我更有興趣去思考是否有可能在台灣這片土地上嘗試。
問:對於活動當天陪審制模擬審判的整體感想?
首先,當天的整體運作情況並沒有太多突發狀況,大致符合我對於陪審制運作的想像,且並無發生使我感到無法控制這個程序之現象,又或是偏離這個程序目的的狀況,雖然有一些看似突發的事件,但那是我們特別設計的情境,以供後續研究的素材或問題。
觀察陪審員評議的過程,發現無法律專業背景的民眾與法官評議的過程其實並沒有相差太多,抓到的爭點也相去不遠。並且在產生判決的過程,會有的問題也很相似。此外,即便是在美國,陪審的案件也是非常的稀少,而且通常還會搭配認罪協商制度之使用,但大體來說,就我個人的實習經驗觀察,和美國指導老師的意見,通常陪審團和法官自己判決的結果一致性很高,這也是一個滿有趣的現象。
陪審員剛開始討論時,每個人都相當充分的講出自己的想法,但是當陪審員意見不一致時,我們期待民眾彼此說服,和其他人折衝、討論,但這部分在這次的模擬審判較不顯著。因為我們事先告知陪審員當天表決採用「三分之二多數決」,陪審員知曉9人中有7位意見相同就可以做成決定,而人們大都會盡量採取有效率的方式來處理事情。因此當陪審員無罪與有罪的比數為8比1時,陪審員之間的辯論與說服就難以再進行。更精確的說,他們可能便不再爭論,而立刻結束評論。這其實是結構使然,例如當合議庭比數是2比1時,法官評議也是如此,所以才一直有要求公開不同意見書的聲音,得使少數意見能有發聲的機會。
在後續的陪審模擬法庭可再思考是否嘗試採用「全員一致決」,初期階段或許採取此方式較能觀察陪審員,陪審員如何進行討論、彼此說服、折衝等等的狀況,而這部分即是在這次的模擬法庭中未能充分見到的,因此應收集更多素材來進一步了解。如果在模擬中採取全員一致決,或許會加強陪審員彼此討論說服的動力,而能有更多的回饋產生。
雖然全員一致決可能會出現評決不能(hungjury)的情形,而其發生之頻率會不會過高,而導致正義無法實現的感覺?試想,3位法官的判決都很常出現2比1無法一致的決定,更何況是9位陪審員。此外,另一個重要因素是審判成本問題,如果不計成本來追求正義,那是否每次都採取全員一致決?
在其他版本的草案中有其他不同的方案:陪審員初次評議時以「全員一致決」進行,若評決不能,則再進行多數決。最後的版本究竟要採取何種方案,這或許是經過多次的模擬後,可以進一步討論的事項。
問:在模擬審判時特別用15分鐘進行法官指示,這
麼做的用意是?
很多人問我活動當天何必要念這麼久的法官指示,直接發給大家看就好了嘛!事實上活動當天確實也有提供紙本給每位陪審員,但仍特別用15分鐘進行法官指示。這麼做的重點在於,陪審審理是不附判決理由的,因此整個判決的正當性是從「程序」中體現,如果你知道這15分鐘會影響一個人的人生,甚至是生死,你就不會覺得時間太長,以目前進行模擬的案件都還不甚複雜,未來實際的運作,或許還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
本次模擬使用的法官指示我選用了加拿大司法委員會的版本,原因是它有針對「超越合理懷疑」作出解釋,內容如下:
一、 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明,是無罪推定原則的最根本內容。並不是任何懷疑都是合理懷疑,對於枝微末節事實的懷疑,不是合理懷疑。
二、 合理懷疑更不是基於同情或偏見。合理懷疑是指基於理性與常識的懷疑。這樣的懷疑可以是有證據證明被告可能是無罪的,也可能是因為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有罪所導致。
三、 如果你們只是認為被告可能或許有罪,這是不夠的。在這種情形之下,你們應該判決被告無罪,因為這代表檢察官還沒有盡到他的舉證責任。請記住:只有證明被告或許可能有罪,這並不是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明。
四、 你們應該同時瞭解,任何事情都不可能百分之百地證明它絕對確定地存在。檢察官並不需要證明到這種地步。絕對確定證明的舉證標準在法律上並不存在。
五、 根據以上所說的標準,在本案審理的最後,如果你們審慎地評估所有的證據後,認為並不能確定被告犯了乘機性交罪,你們應該判決被告無罪。
六、 根據以上所說的標準,在本案審理的最後,如果你們審慎評估所有的證據後,你已經確定被告犯了乘機性交罪,你們應該判決被告有罪。
我過去觀察模擬觀審的經驗是,被告律師在法庭上會去動搖觀審員對於「超越合理懷疑」的標準,試圖告訴陪審員:「只要對案情的任何部分覺得有點奇怪的話,就要判無罪。」但事實上這個懷疑必須要是「合理」的懷疑,不是有「任何」懷疑就可以推論出無罪的結果。
我覺得「超越合理懷疑」即便是法律人都不一定能很清楚的理解,所以在陪審模擬審判的初期有必要針對這個部分做清楚的說明。即便最後上路時決定不需要採用這樣的法官指示,但我認為在初次的陪審模擬審判我有義務要提出這個方式讓社會來檢驗或討論。
並且不論是法官或是陪審員在面對審判時,都可能有「我們無法得知真正的事實,只能就法庭上呈現的證據進行判斷」的想法,這是體制所然甚至是必然。在此引述模擬法庭中擔任陪審員主席的民眾活動後心得:「要我們每個人各自憑自己的經驗,來判定被告有罪或者無罪,其實是會感到有些惶恐。但經過一陣討論後,得到共同的結論是,我們陪審團的決定其實是對檢察官提出的證據的一個檢證。因此,我們決定有罪無罪的認定,是根據檢察官舉證、提出的證據而言,並不是針對被告或受害者,做任何的判斷,經過大家這樣的討論後,我們一致決定,陪審團的責任是針對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是否足夠說服我們,後來大家就比較容易做出決議。」
問:您覺得陪審制與現行審判制度間,法官角色的
差別為何?
在現行審判制度底下,法官在審判過程常常是從頭包到尾,從人別訊問、證據提示⋯⋯等等,最後還要撰寫判決理由,判決結果出來可能還是有人覺得冤屈、判決不公。而陪審制可以更全面的落實公開審判,在法庭上完成實質審理,檢辯雙方為了要說服非法律專業的陪審員,必須使用社會大眾皆能理解的話語,更認真準備法庭上的攻防,不依賴書面。另一方面,當我在美國實習時也發現,若陪審員產生評決不能的情形時,對於檢察官都是很大的打擊,因此檢察官會盡量準備充足的證據來給陪審員作為判斷的衡量。
除此之外,從結構上也得以解決很多既存的問題,在陪審制下,法官較能做到真正的中立。法官的角色在於確保整個審理程序的公正、公開,重點不在於判決結果,而是在於過程的程序完備,判決結果交由陪審團。
問:司法院曾經以「判決由無法律素養的民眾作出
易產生誤判」的理由認定我國不適合採用陪審
制,您覺得無法律背景的一般人民在判決中作
出事實認定以及科刑範圍之決定有無困難?
我必須強調,陪審制並不是法官什麼事都不用做,將審理完全丟給人民。法官必須監督整個判決產生的過程是否符合「正當程序」,以當天模擬審判為例,某位證人的證詞出現部分攻擊性的情緒用語,法官此時必須適時的介入,提醒陪審員不受到證人的情緒性用語影響。法官有義務從頭到尾確保程序能夠正常的進行,若整個審理的過程都沒有問題,我們才接受判決最終的結果。
事實上觀察此次模擬法庭,我們發現陪審員作成決定、推理、心證的過程都和專業法官並沒有太大差別。並且,若證據完全無法支持陪審員的判決結果,那麼被告可以聲請由法官作出無罪判決。在民事審判中亦有類似的設計,而如果台灣對於陪審員素質的信心不足,或許也能考慮在刑事審判中引進此設計以資平衡。所以司法院這種說法並沒有掌握問題的核心,因為在陪審法庭審判過程法官還是要負責維護程序公正,最後也有適當的機制作把關。
而法律素人在判決中難以作出決定,此部分我認為若陪審員有困難,那應該是法律人的責任,我們必須要講人民聽得懂的語言,才能讓別人了解你,不能總是講人家聽不懂的專業用語,然後指責別人不了解。我們應當從程序上確保陪審員得以理解並參與,而非否定法律素人無法進行事實判定。其實在作事實認定的核心事項,是與個人的生活經驗有關,無論法官或是素人都是如此。也就是說,事實認定的部分其實與法律知識無關,和法律有關的部分在審判過程以及訴訟指揮時法官必須要解釋清楚,這些都是目前社會所殷切期盼的。
問:您認為引入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最重要目的為
何?
我一直在思考司法民主化的問題,我認為司法民主化有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整個判決的過程和結果不再是由法官決定,而是由人民和法官分工合作,一起把判決產出;第二個層面是當事人有選擇權、自主權,可以真正的讓他決定要由專業法官審理還是要由陪審團審理,讓被告可以透過一些程序來選擇決定他自己命運的人。在人類文明的發展演進上,我想陪審制應該算是給被告程序權益的最高保障,讓他自己選擇決定他命運的人,將被告的程序主體權保障提高到最高規格。但這都只是程序面而已。在現存的人類文明社會中,並不存在一種沒有誤判冤獄的審判制度。即便在美國,他們也承認陪審制度不是完美的制度。所以引進陪審制,冤獄也不會絕跡,法官會誤判,陪審員當然也可能誤判。因此,是否引進國民參與審判的價值取捨在於:社會是否願意付出成本讓當事人能夠有最高程度的程序自主權利。
此外,我國目前所欲推行的觀審制,雖然有推行迅速的優勢,但是,原先法庭所存在的專業壁壘、對於案情理解等等的落差,此等障礙仍然難以消除。由於觀察制並未改變現行審判對於文書卷宗的依賴,對於觀審員而言,除了資訊落差與專業術語的理解障礙外,即便是普通的文字運用,都可能使其產生相當大的疏離感,反觀如欲採用陪審制,則可能相當程度解決對案件事實資訊差異以及理解障礙的問題,而此正可拉近法庭審判與社會的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