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司法體系的神秘面紗~訪談現任律師兼前書記官
黃宇宏
為了揭開司法體系的神秘面紗、探究所謂恐龍法官的存在是否符合事實,我們從志哥這位富有法院工作經驗的受訪者開始我們的計畫。志哥在成為律師之前,曾多年在台北高等法院刑事法庭擔任書記官,也有多次與法官打交道的經驗。而為了使報導初步聚焦,我們將著重於受訪者的書記官與法庭經驗為主。
書記官的養成
我們大多知道,除了考試之外,要成為法官與檢察官必須先到司法官訓練所受訓(現已更名為司法官學院),要成為律師也須參與中華民國律師公會舉辦的職前訓練,那其他庭務人員呢?以書記官為例,志哥表示書記官也會有教育訓練,可能是法院自己辦的一天行程、或者是司法院辦的三天兩夜訓練。前者主要請法官來上課,講授跟書記官業務有關的法規如行政執行法、刑事訴訟法,並依照不同法院特性講述與自身相關的內容;而如果是由司法院舉辦的後者,則比較像是一般公務員訓練,並會加上實務與行政作業的課程,例如如何把筆錄打得更快、如何整理卷宗等等。
但志哥也承認,上述的教育訓練比較像額外附加的,雖然規定每個人都要參與,但因為沒有考試所以比較像放鬆時間,一般工作仍是在法院學習的。以志哥待過的高等法院為例,一開始會幫剛進入的新手配一位資深書記官,藉由類似師徒制的方式帶領一段時間,使新手能上手所有的行政作業流程;而雖然周圍的同事都可以發問,但新手主要就是問配給自己的「老師」。這樣的帶領基本上沒有時間長短的限制,等到新手熟稔之後自然就會少問問題了。
書記官的工作
書記官的日常工作大多是行政類的,其角色類似法官的秘書,主要是開庭時繕打開庭報告、開庭筆錄,下庭後要製作判決書,並處理案件的相關行政工作。像志哥以前擔任刑事庭書記官,就要處理刑事案件中法官交代的事情,譬如函查、跟監禁單位聯絡,或是案件結束後送執行等等業務。
羈押與延押的探討
由於志哥待在高等法院,日常遇到的羈押工作是地方法院將犯人移送時,他們要做「接押」的動作;也就是將犯人從地院移到高院轄下,並重新起算羈押時間。那時,法官會開羈押庭把跟證人有關的東西簡單訓問,基本上都是以繼續羈押為主,除非少數情況法官認為案子太輕微例如竊盜案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當事人也請求不要繼續羈押,法官才會審酌是不是給交保,不然原則上都不太可能放人。而書記官在這個過程中仍然是做行政工作,他們會先把押票準備好等待開庭,法官如果決定要羈押那書記官就當場把押票給當事人簽名,之後法警就會把犯人帶下去;如果法官決定要交保,就看案子複雜度決定何時裁示。一般來說法官都會當庭決定多少錢交保,比較輕微的就會抓個如五萬、十萬元的數量,重大案件的話法官才會去請示審判長。
等待判決確定後,不能上訴三審的案子高等法院書記官就會依規定送執行,主要是直接送到地檢署,犯人就會從羈押狀態改成服刑狀態;如果要繼續上訴,就會送到最高法院繼續審理。但比較特別的是,最高法院的書記官不會管接押這一塊,所以假設最高法院判決還沒確定但是羈押時間已經到了,高等法院書記官就要幫最高法院做「延押」的動作,並重新起算接押時點。
「送執行」的特殊裁量權限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法院通常規定案件結束後三個月內要「送執行」,這部分有些是書記官可以控制的;書記官可以在當日結案後立刻送出,也可以等到將近三個月再送。可以這樣做的原因主要是法院的內部規定,三個月沒送才會被研考科研考,因此「從判決結束到滿三個月的這段空檔」就是法官和書記官之間存在的空間。有些被告可能會說家裡還有事情要處理,比如說要先結婚,而因為他們可能不會被羈押但是一送執行就要立刻被關進去,所以法院就可以給他一段時間讓他結完婚再送,但這個裁量是私底下決定而不是檯面上講的。
志哥也另外補充,原則上這種空檔的裁量權限仍然屬於法官,但如果法官沒決定就是書記官決定。而且,甚至連檢察官那裡都可以調整,有些時候檢察官接案子也可以不馬上執行,這是法律上的彈性。
法官獨立審判的束縛
在我們的日常經驗中,法官應該以公平公正的態度,不受干擾地獨立審判,但其實法官背後仍然有其他的力量存在,影響其做成判決的考量。
這樣的力量來源,第一種是法庭的「庭長」。由於法律通常規定判決要三個法官評議,而有些庭長個性比較開放,比較尊重每個受命法官自己的認定,只要受命法官在判決或交保上做出自己的判斷庭長不會太干涉判決內容;但是,有些庭長比較有想法時就可能表現在評議的時候,庭長可能覺得受命法官認定有誤,或是認為證人講的是假的,但受命法官可能認為證人講的是真的,這就是每個人認定不同的自由心證。當這種情況發生時,庭長可以採用牽制的手段,因為判決書一定要三位法官的簽名才能送交執行,所以庭長可以妨礙受命法官,如果不按照他的意思寫判決就不簽,叫你回去改到他滿意為止,以行政干預的方式間接干涉判決內容。在這種無可奈何的情況下,受命法官通常不得不聽庭長的指示。
這種干預是否頻繁發生,通常取決於兩個因素。第一個是看庭長的個性,如果這位庭長喜歡表達自己的想法,那即使是小案子他也可以講話,而受命法官無權阻止,因為庭長本來就有權利可以表達;第二個要看是否為社會重大矚目案件,這種案件一定會受到庭長本身特別注意,三位受命法官也會特別小心,如前總統陳水扁的羈押案或是媒體不斷報導的案件等等。不過到目前為止,真的因為庭長不斷干預造成嚴重困擾的,主要是之前新聞報導的一位高院法官曾○水,那個庭就是有名的庭長會干涉受命法官,導致底下的法官每年都在換;一個庭連庭長總共有四位法官,但下面三位受命法官卻每年都在調職,因為每年的三位都受不了所以永遠是派剛上任的菜鳥,但是後來被檢舉之後,他被拔除庭長位置現在變成一般法官了。
影響法官獨立審判的第二種力量來源,和上面討論有些類似,是指「學長學弟制」的潛規則。由於公務人員幾乎都重視輩份,而會當上庭長通常也代表比一般受命法官資深,所以身為「學長」的庭長在評議中講話時受命法官便不好反駁;除非學長的話明顯與現行法律有落差,比方說他想判三年但法律規定最高只能判到兩年,還能提醒他「學長,這最高只能判兩年」,不然就只能照著他的意思。但是這種力量的影響也不會擴散得很嚴重,平常法院的各股都是分開的,所以會發生牽制作用的只在一個庭裡,別的庭彼此都管不著。而在庭內討論時,主要也只是受命法官會尊重身為學長姐的庭長的意見,因為學長姐看過的案子比你多,這比較是正向關係。
另外還有第三種影響法官獨立審判的力量來源,其效力就比前兩種來得強大許多,即「判例」的影響。這種判例指的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因為法官內部的共識是「不能做出違背最高法院判決的判決」,除非你有特殊的理由,但基本上幾乎沒有法官違背這條原則。我們便試圖詢問受訪者,是否律師只要拿出最高法院判例法官就不得不遵從呢?志哥回答:「律師當然會這麼做,但是當這個案子有爭議時,基本上也代表最高法院的見解不一致,所以通常是各自表述,你提最高法院的見解,對造也提出相對的最高法院見解,再看法官要採用哪一個;但是也不能說這樣形同判例沒有影響,因為最高法院見解不一致之下你採用哪邊都不算錯,但法官不會同時違反兩種見解,除非真的是很特殊的個案,不然很少法官會自己創造第三套見解。」
「人脈」的重要性
通常一位法官要升上庭長,基本上是看年資以及內部評鑑表現,該法官必須符合資歷規定且不能有記過等等,而「人脈」也會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在名單被呈上去之後,如果普遍表現都差不多,而其中一位法官在高層例如司法院有認識人的話,上面在決定挑選誰晉升時就會被優先考慮,也就是說,如果你有學長姐在上面當長官就可能升得比別人快一點。
司法不公真的存在嗎?
「庭長因素」是否可能是導致司法判決不公的原因?志哥認為這應該不會導致司法不公。因為受命法官表達他的判決見解之後,唯一會產生影響的是該庭的庭長和評議的人,但即使是一位主導性很強的庭長也只是把意見講出來而已,他的意見仍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只是他的見解可能是跟受命法官相反。
志哥另外認為,一般人說的司法不公可能有三個面向。第一是當事人請求調查的「證據」法官沒有幫他調查,因為有些時候法官覺得已經可以認定事實而不用調查,但當事人仍覺得有必要時就會覺得法官不公。
第二是,回到法律賦予法官認定的權限,因為「事實」是由法官認定,同樣一句話講出來法官認為那是假話,當事人堅持自己說真話時也會覺得不公,但這部分就比較難講公不公平。
第三是「法官講話的方式」,法官可能全部依照法律規定,但問案的方式卻是直接罵當事人或做人身攻擊,當事人可能因此覺得不公平。例如一件車禍肇事逃逸的案件,法官開庭馬上問:「為什麼要逃逸」,當事人回:「我沒有呀,我根本不知道我撞到他」,法官就說:「你還狡辯你看車子都有擦痕」,但那個擦痕可能只是輕微的痕跡,但法官卻會罵當事人:「為什麼撞到人還要跑?」這句話可能是想問案,卻會讓人覺得法官認定你有罪。這樣的狀況無法表現在判決書上,但會讓當事人覺得「你怎麼可以未審先判?」
整體來講,關於證據的爭執與法官的問案方式,志哥認為這兩個部分是最明顯會被認為司法不公的,通常會上訴三審也大多是這兩個原因,但實際上可能是因為觀感上的差異,並非司法判決真的不公平。
「專庭不專業」的潛在影響
志哥最後認為,法院組織的「專庭」問題也可能會間接造成不適宜的判決。因為每個法院都會分類某個庭專門辦哪種類型的案件,例如專門辦強制性交、貪污、金融犯罪等等,但所謂「專門辦」是指處理較多此類案件,而不是完全不辦其他的案件。
在這種分類下,「金融專庭」容易造成問題。「專庭」通常會被認為法官有這方面的背景或受過類似訓練,但事實上所謂「受過類似訓練」,可能只是法官當初在司訓所對此有興趣而多上了會計、金融方面的課程,或是法官以前是法律系雙主修會計系畢業,但並沒有到達以會計師身分兼任法官的專業程度,因此可能作出不適宜的判決。
另外,法院的分案並非奠定在專業分工的基礎,而是法官彼此去「抽案件」。有時候每位法官都不想辦某種複雜案件,就讓各庭長抽籤,甚至可以抽完之後再和其他庭長交換。比如,庭長可以用金融案件換重大殺人案件,只要私下搞定法院也不會多作干涉,只要有人辦理就好。
志哥強調,這些跟「司法不公」可能都沒有絕對關係,但是會影響到法官辦案。如果是重大案件而法官不具備那樣的背景或素養,就可能就會出現不正確的判斷,也許會導致所謂司法不公的後遺症,不過這只是一種可能性而已。
小結:法律志業與自我辯證
接觸這個題材及司改會,對自己是寶貴的因緣。國高中時期曾想讀法律系,當時的公民課老師這樣告訴同學們:「請大家要做一位清廉的好法官,而不要當幫助壞人把黑辯成白的律師。」雖然這個言談可能帶有過多的個人主觀,但進入法律系維護社會正義的理想曾伴隨自己度過好一段中學時光。因此這次重溫舊夢心情總是有點興奮又緊張。
還記得剛進到司改會聽到台灣司法冤案的翻案率趨近於零,心不禁涼了一半,好像過去曾經美好的部分徹底崩毀,是否近年頗受爭議的恐龍判決真的存在呢?接下來是一連串自我辯證的過程,這次由筆者負責的志哥訪談就帶有這種味道。「司法不公」本身就是極度爭議的問題。首要爭點不在不公平存在與否,而是法院基本上不可能「司法」不公。法院體系按照組織法規編製,法官依法審判,即使訪談中提到的影響法官獨立判決的庭長、學長學弟制潛規則、最高法院判例等因素,也仍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他們的立基點是在現實法律之上,因此「司法不公」這個詞彙在法律從業人員聽來可真是莫須有的罪名。
不過,為何「冤案的翻案趨近於零」呢?訪談中志哥曾說,他認為證據是否調查的爭執和法官的問案方式是最容易被認為司法不公之處,筆者則認為「法律賦予法官認定事實的權限」才是問題的焦點。法官要如何重建真實?事件發生在過去,現行科技不可能帶我們回到案發時刻,因此法官只能從種種證據,以及庭上兩造的攻防等等試圖拼湊真相,進而認定案件的「真實」;但冤案之所以是冤案,也正是「當事人經歷的真實不同於法官認定的事實」,當事人陳述的故事與法官寫的判決書可能是截然不同的版本。即使我們願意相信,身為一位法官已經經歷多年的法律系和司法官訓練,他們可能深深具備應有的法學素養,但我們也必須承認,法官與檢察官也是人,無可避免有自己的認知侷限,更何況如同訪談提到的各種牽制法官獨立行使職權的因素,可能造成他們特定的思維模式。
面對一件可能的司法冤案或恐龍判決,我們該相信法官的判決?還是相信這是冤案?這樣的辯證似乎尚未結束,仍不到終結對立而邁向昇華的時刻。但是我願意相信從啟蒙時代以來人類不停追求真理的努力,將來一定會有「清廉的好法官」甚至是「不會有冤案的法官」普遍存在的一天。不過這也要我們不斷付出關注,給予司法改革力量,我們才能期待司法公正的夢想落實在我們心愛的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