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司法需要真正的人民參與

林臻嫻

∼「司法的嵐」開始吹動,是從「東大事件」中被逮捕的許多學生被告們,在東京拘留所集體全裸,拒絕到法院出庭,半裸的女學生也不例外,但法庭仍在被告們缺席的情況下,繼續進行著裁判,這個異常的公判讓司法界激動起來。∼ 日本司法新聞記者「山本祐司」,在其所著的「最高裁物語(上卷)」(註一)一書中的序言是如此地開場。 壹、從日本的歷史經驗講起: 戰後,日本社會因長期政治不安,導致幾乎所有的「社會鬥爭」(大型的學生勞工等集團公安事件)最後都演變成「法庭鬥爭」(荒れる法庭),最早是從1949年發生因對警方片面取消路權不滿,而引發民眾入侵佔領平市警察署的「平事件」(註二),之後231人被檢舉,159人被以騷亂罪起訴,這起司法事件審理過程中,民眾繼續在法庭進行抗爭,使法庭中充斥怒嚎,之後的「大阪吹田事件」、「名古屋大須事件」(註三)也繼續,因法庭鬥爭常態化所引起的法庭混亂問題,也成為嚴重的政治問題(註四)。 其中,最著名的要屬「松川事件」,連松本清張等重量級文化界人士都曾親往高院旁聽、當面遞交連署陳情信給審判長,並寫成劇本、拍成寫實電影,試圖以強大的輿論來影響判決結果,更是將「法庭鬥爭」徹底「大眾化」的代表(註五)。 雖然,日本自1950年起,第二代司法長官「田中耕太郎」上任後,為避免法庭秩序混亂、導致裁判威信受傷,一再強力要求法官要積極運用「法庭秩序維護法」,以強硬態勢來維護法庭制度,鎮壓民眾鬥爭,這種強硬對抗法庭鬥爭的態勢,並被1969年後繼任的「石田和外」長官延續下來(註六)。 這種強硬對付抗爭的態勢,展現在各法院的警備員持續增員,並通令各審判長要對法庭上暴言的律師,直接裁處拘置罰款,此外,對那些未遵照最高裁指示、強硬指揮訴訟的審判長,更進行無情打壓,包括,在「大阪吹田事件」中,僅因被告與旁聽者要求休庭、為戰爭中死傷者進行默禱,未予制止的「佐佐木哲藏」審判長,事後遭到調查、懲處,最後逼得自行退官離開法曹界(註七),以及在前述「東大事件」擔任陪席,該庭因不願配合進行分離審判及缺席判決(註八),而遭整肅調離東京地裁,於任滿10年後更遭司法高層無理由不予再任法官(註九),都是著名案例。 但無論司法高層如何強硬抵抗,這種無止盡的法庭鬥爭、荒廢法庭,仍不斷持續進行,甚至更為激烈,律師們一起抗拒出庭、拖延訴訟的事態,也非常嚴重,民眾對於司法不滿的聲浪,也越來越強。1978年後法務省甚至提出「辯護人抜き裁判法案」(即在律師故意不到庭,法院可在無辯護人時直接審理並判決),但引發違憲爭議論辯,最後才廢案(註十)。 直到1986年,最高裁的「矢口洪一」(註十一)長官上台,他知道再怎麼延續之前的路線,強硬對抗「法庭鬥爭」,也無益化解「社會鬥爭」,開始積極展現其柔軟性。他接任長官後,即採行當時「臨時司法制度調查會」決議,放寬律師轉任法官限制,以鼓勵轉任、推行法曹一元化等制度,希望以此化解法院與律師間的緊張態勢。此外,1987年他有條件地開放媒體可在開庭前在法庭內拍照、攝影取材,同年,NHK放映「最高裁判所」節目,介紹長官室、各裁判官辦公室、大會議室、調查官室、長官官邸等設施,1989年更針對「法庭筆記案件」進行大法庭審理,1990年後推展裁判書通俗化、民事訴訟程序集中審裡、案件流程管理等,都展現其拉近司法與國民距離、修補法院與民眾對抗關係的決心。 矢口長官種種讓司法親民透明的作為,讓他在媒體上贏得了「司法行政先生」的暱稱,不能不提的還有,他積極鼓勵裁判官進修,於1988年間,即派遣年輕的「竹﨑博允」等裁判官,前往美國研究陪審制度,成為日後引進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先驅,經過多年研議,進而能得到小泉內閣全力支持,再規劃了10年,終於促成可讓一般民眾亦可與法官一起審判,並可一同參與最後評議表決的「裁判員制度」,被譽為平成三大改革之首,而當年那個被矢口長官派出國考察的年輕法官即「竹﨑博允」,則成為現仍在位的第17任最高裁長官。 故日本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推動,其實也意味著日本司法對於民眾,終於不再走強硬對抗的路線,而願意放下姿態,學習柔軟,傾聽世論(註十二),與人民進行「實質和解」,不再讓「法庭」成為「社會鬥爭」的另一延長戰場。 反觀我們,在經過臺灣歷史上罕見大動員的反服貿運動的洗禮後,這些即將面臨司法追訴、法律責任的年輕學生及群眾們,是否會重現日本當年將激化的「社會鬥爭」逼上「法庭鬥爭」的歷史場景?而在這個時代的激流與歷史的漩渦中,本應中立、無瑕的司法,究又該如何自處? 貳、推動人民參與審判的理念? 但這其實也是考驗政治人物推動「人民參與審判」的目的,究竟只是為替「政治」服務的選票工具、來跟人民虛情假意的速食秀?或是真為要展現「司法」與人民實質和解的信念?的一個好時機。 尤其是,在財政困難的今日,要就「每件」須被觀審的個案,至少再投入「每日」1萬5千元(5名觀審員的日費)」加上1萬2仟元(最多4名備位觀審員的日費)以下的訴訟成本,此還不包括每件被觀審的案件都必須由法院指定辯護所需花費的辯護費用(目前為2萬8仟元以下),這些都需要由國民的納稅錢來買單,而我們所以願意花費這麼多的費用,來支持這項改革的理由,難道,只是為了「把過去只能坐在台下旁聽席旁聽的人民,慎重地邀請到法台上,坐在法官身邊,好讓他們可以『旁聽』得更仔細」這樣簡單而已嗎?如此,司法看起來確實是更透明了,但是,司法的正確性、可信性、公平性呢? 日前司法院蘇副院長在媒體上投書,一再表示從民調、及對實際參與模擬審判的參與者作體驗式調查,認為在司法院目前推動的觀審制下,人民的顧忌更少,因此更願意參與,可以讓觀審追求的幾個目的更能達成,故認這種「人民參與、法官把關」的分權設計,是最適合臺灣的人民參與審判的模式(註十三),司法院的記者會也以人民參與的偏好等,當成推動觀審的主要依據(註十四)。 然而,不用想也知道,比起必須坐在台上、「仔細認真聽審、並在最後負責任地共同表決、作出判決」才能領取日費的日本裁判員、或德國參審員,甚至,必須仔細認真聽審、最後評議決定被告是否有罪的美國陪審員,任誰都會比較偏好我國這種只要「像花瓶般地出席、坐在台上、形式上參與審判、最後還是交給法官自己去作決定及判決」,在這種無憂無慮、沒有壓力下參與審判,然後,最後還是可以照領一日3仟元的日費,這種觀審員,誰不想當?拿觀審員的偏好,來作為替觀審宣傳的主要理由,這不是愚民,什麼才是愚民! 否則,何不問卷調查看看,在案件中真正作為被審判的主體、即要被觀審的被告們、或者被害人們,他們到底會「偏好」觀審員只要全程像花瓶般、坐在法官旁邊、形式上地參與就好?還是會希望觀審員要認真聽審、幫忙把關、找出疑點、進行證據評價,最後還可以像美國的陪審員、德國的參審員、或日本的裁判員,可以擁有某種程度的實質決定權?這場連總統都出動,並花費最多廣告、動用各式宣傳花招的觀審改革秀中,究竟是「觀審員的顧忌或偏好」比較重要?還是「什麼制度才能真正實質地促進個案審判的正確性、並提升司法的公正性與公信力」比較重要,還能不清楚嗎? 因為,我國司法目前面對的最大弊端或問題,並不在於人民不願意積極參與、或有何參與的顧忌,從白玫瑰運動、江國慶事件、洪仲丘事件等一連串司法案件引發的社會事件,有權者或有識者,應該能體察到,外界對司法的批評聲浪,主要是對職業法官自以為的專業判斷背離一般國民法感情,以及司法習以為常的慣習造成的傲慢無法體現民意要求的批評。故我們需要大費周章、修改法律、投注預算、動員更多人力,去進一步參與審判的目的,應是為了要消弭職業法官與人民間的鴻溝,終極提升裁判品質、避免冤獄產生,以實現透明、廉潔、負責的司法為主要目標。 但是,如果按照司法院現行推動規劃的觀審制下,人民並無對案件最終決定的「表決權」,故美其名是「人民參與,法官把關」的分權設計,但既然需要法官作最後的把關,無疑認為職業法官的判斷相較於人民,還是比較正確的,也就是這整個人民參與審判的過程,不過是一個人民需要被職業法官再教育、改造的對象罷了。 然而,如果能夠給人民實質、有效的「表決權」,則這種「人民與法官互相把關」的分權設計,才能讓人民與法官真正立基在平等的基礎上,才有可能去努力理解、互相說服,如果,最後,或許仍因為基本的價值觀、意識型態等等,而在具體個案中存在無法一致、無法化解的歧見與鴻溝時,則透過票票等值這種民主的「投票」程序,用絕對或相對多數決來作終局決定,或許也能視為是不得不接受的正當法律程序之一。如此,人民參與審判,才有可能是司法改革的起點,而非終點。 參、日式「有表決權的近參審制」才是真正符合國情、有理念的改革方向: 因為蘇副院長僅一再強調我國觀審是參照鄰國日、韓,但其實,日、韓二國實施國民參審的歷史因素與制度設計,卻不盡然相同,日本現所施行的「裁判員制度」,是為化解其戰後因一連串的「政治、社會鬥爭事件」,最後都演變成「法庭鬥爭」,致幾乎癱瘓司法,故始決心推動此制,讓司法與社會、人民能真正和解,故不管裁判員的意願偏好如何,也不去考慮是否違憲問題(嗣已被最高裁判決認定合憲(註十五)),顯示的正是一股要將司法導回正軌之強大信念。正如日本最高裁第三小法庭法官「那須弘平」,曾在2010年2月,以「最高裁與裁判員裁判有共通點」為題,發表過演說,他認為裁判員制度,與其說「素人也可以」(素人でもやれる),不如說是「正因為是素人所以才有意義」(素人だからこそ意味がある),不僅專業很重要,普通市民的看法也不可或缺,才能真正反映多樣的觀點,就如同日本的最高裁裡,有通過司法試驗的專業裁判官,也有民事事件專門的辯護士出身的裁判官,共同審理把關,故專門家與素人共同在司法上合作把關的優點,裁判員制度與日本最高裁是有共通點的(註十六)。 至於韓國,雖在日本裁判員制度於2009年前正式施行前,即在曾任法官的總統盧武炫的強力推動下,搶先一步,在2008年,即率先推出號稱亞洲第一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目的正是欲與日本互別苗頭,但韓國的制度,因為急就章,故並未設計給人民有表決權,且因設有太多例外,譬如:被告可直接拒絕適用、法院亦可因案件太過複雜、證人太多等為由而不適用之,故實施幾年的問題,在於申請率低、排除率與撤回率都很高,真正實施參與審判的案件量,微乎其微,對整體司法而言很難認有何重要的影響力,一直引發關注(註十七)。 故筆者身為基層法官,主張者並非維持現狀,對於引進人民參與審判的力量,來改革現行的司法制度,甚至樂觀其成,僅認為既要投入一定可觀的成本來推動改革,就應該要拿出一種真正的信念與魄力來做徹底的改革,而不應該只是形式上地做半套。故對於有悠久傳統歷史支撐的英美陪審制,我國囿於過往法制差異,確實難以模仿,但為何不學習鄰近亞洲、同樣未有人民參與審判傳統的日本所採行的「裁判員制度」(通說偏向認為係屬「德國參審制」之變形),即讓參與審判的人民,亦可享有與法官相同的表決權?尤其是,對照從洪案、大埔案、關廠工人、撤銷黨籍案、甚至史上最大規模的反服貿運動,是否會讓更多的「社會鬥爭」轉到「法庭鬥爭」,值得觀察,而此更與日本當年推動「裁判員制度」的時空背景,有某程度的相近。而從日制人民參與給予表決權,韓制人民參與不給表決權,亦可見得,「表決權」其實是「誠意與信任」的「關鍵問題」,絕非蘇副院長意欲簡化的單純「技術問題」。 我們何妨想像一下,在即將面對的反服貿運動的「刑事案件」中,假如,參與案件審判者也包括一般的人民,且是有「表決權的人民」,他們將會如何評價這次的抗爭行為?在進行有關是否會構成刑法上的「強制」、「妨害公務」、「毀損公物」、「違反集會遊行法」這些罪名的思考論辯時,他們的腦袋中會像我們職業法官一樣,只想著最高法院○○年○○號的判決或判例是怎麼寫的嗎?他們又會如何去思考刑法中的「構成要件」、「違法性」、「可責性」、「公民不服從」、「刑法謙抑性」這些問題?他們會如何用他們代表的民意「表決權」,來發揮功能,而真正地讓我們職業法官知道人民的思考模式、與所想望的司法?從而能真正讓「職人的司法」與「素人的司法」能得到一種自然的融合,並進一步讓司法與社會、與人民能真的和解,其實,我們只是期待能真正看到這樣的審判。 肆、人民參與審判是改革的起點,而非終點: 更況,日本「裁判員制」式的這種近參審制度,除了是否給予人民對案件最後決定的表決權差異外,相較司法院推動的觀審,在制度設計及訴訟成本的投入上,幾乎完全相同,且參照日本的實例,因一審審理中,參與審理之人民具有實質表決權,得與職業法官共同決定影響判決之結果,故縱然案件嗣經提起上訴,二、三審原則上均會予以尊重,除非有重大的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上之瑕疵,不能再任意撤銷、發回,案件自得較快確定,當事人不用流浪法庭,法院也不用因為案件一再更審後,有罪無罪變變變,而一再遭人懷疑廉潔與公信,最高法院始可順勢進行組織改造、員額瘦身,真正成為受人敬重的終審法院。亦即,唯有透過這種「實質有表決權」的共同分權設計,臺灣司法的體質,才有可能因為一審實施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而帶來後續骨牌式的質變與量變。 反觀,如果觀審修法上路後,縱使每個個案都大費周章,花費鉅資、動員許多人力,進行人民觀審之後,卻還是由各法院的職業法官,來撰寫如同過去一樣的判決,並進行一樣全面覆審制的上訴,最後,仍由有將近百位員額的最高法院,來進行終局審理,則臺灣司法的實質正義、個案判決的正確性與公平性,真的會因為法台上多坐了幾位,由國家付費、如同花瓶般的觀審員,就獲得提升嗎?我們一向為人指責、詬病的恐龍法官,就能一夕絕種嗎?我們的刑事被告,真的就能不用再流浪法庭嗎?我們過往的司法審判文化,會在人民可以觀審後,就得到改善了嗎?當事人會因台上坐著幾位人民觀審員,就能對判決甘服,不再咒罵司法不公嗎?學者、媒體、名嘴就會因而封嘴、轉而稱頌司法、看在有人民一同觀審的情面上,不加進行批判了嗎?以人民觀審為名,縱使是冤獄,都能獲得正當性嗎? 如果,這麼多的問題,不能夠被回答,那我們大費周章,花費鉅資、動員無數人力,進行這樣改革,得到的成果,卻可能與目前現況相差無幾,則推動改革的目的,到底是什麼?我們唯一能為馬總統與司法院,無論如何一定要強推這種我國獨見創獲的人民觀審制,找到的理由是:因為這制度確實比較能夠滿足或迎合多數選民(即潛在的觀審員們)的偏好,可以給鬱悶到不行的臺灣人,將來去法院旁聽重大案件時,不但可以放假,可以領錢,可以坐在台上,最後還可以不用對案件結果負任何責任,這種以司法改革為名、欲創造觀審員們小確幸的感受,確實是非常抓得住目前時勢潮流、充滿政治正確的思維。最後,縱使觀審未能汲取英美陪審制、或德國參審制、日本陪審員制等的優點,甚至只是虛耗國庫,但只要能在歷史上留下「超英趕美、贏日勝德」的改革之名,果真的是不得不推的制度啊。

1. 參照山本祐司,最高裁物語(上卷),序言,日本評論社,1994年5月31日。
2. 此事件經日本一審審理後,認定未構成騷亂罪,而全員判處無罪,但二審被撤銷改判有罪,三審駁回上訴後確定,參照http://ja.wikipedia.org/wiki/%E5%B9%B3%E4%BA%8B%E4%BB%B6 (最後瀏覽日:2014/04/15)。
3. 同年發生的許多公安事件,可參見,同前揭註1,第130至152頁,許多纏訟多年,最後都判無罪確定。
4. 參照前揭註1,第119頁。
5. 有關松川事件之詳細,可參照夏樹靜子,裁判百年史,ものがたり,第145至177頁,第六回,松川事件の十四年,文藝春秋,2012年9月10日。
6. 有關日本最高裁長官日中耕太郎及石田和外等人,對法庭鬥爭所採的路線問題,除參照前揭註1,上卷,第122頁外,可參照野村二郎、権力者の人物昭和史:最高裁長官の戦後史,株式会社ビズニス社,1985年8月20日。以及,萩屋昌志,日本の裁判所--司法行政の歴史の研究,晃洋書房,2004年11月20日。
7. 此又稱「默禱事件」,參照前揭註1,第120至121頁。
8. 「東大事件」中,據昭和44年的統計,學生被告有1200人以上,被告總數共5700人,東大鬥爭辯護團團長,山根二郎辯護士,當時主張一定要行「統一公判」(即將所有被告都在同一法庭「合併審理」),但如此多的人數,要合併審理,在地點、人力戒護上,均可說不可能,之後,東京地裁決定依學生的學校校別,以16至17人為一組,來「分割公判」(分別審理),分由不同部(庭)的法官來審理,之後,被告因為不滿此一作法,以集體全裸方式,集體拒絕到庭審理,法院則再以「缺席判決」(一造辯論判決),來判處被告有罪。而東京地裁中,幾乎所有刑事部,都採此一作法,唯獨宮本康昭法官所屬的刑事第16部,不願配合此一政策,最後,宮本康昭被強制調動到熊本地裁去,並埋下他日後因為受「青法協事件」影響,而遭不予再任的遠因,此可參照,山本祐司,最高裁物語(下卷),第84至87頁,日本評論社,1994年6月30日。東大事件的始末,則可參照同註,第3至12頁,第10章,吹き始めた嵐。
9. 此又稱「青法協事件」,宮本康昭法官因曾在東京地裁擔任東大事件陪席後竟遭不予再任之詳細始末,除可參照前揭註1外,亦可參照,守屋克彥編著,日本國憲法と裁判官—戰後司法の證言とよりよき司法への提言,第321頁以下,第5章,司法の危機,そして司法改革,日本評論社,2010年11月3日。
10. 參照,山口進、宮地ゆう合著,最高裁の暗闘,第69頁,朝日新書,2011年1月30日。
11. 有關矢口洪一長官的生平介紹,可參照,前揭註1,最高裁物語(下卷),第287頁以下,第20章,大物登場。以及萩屋昌志,前揭註5,御厨貴,後藤田正晴と矢口洪一の統率力,朝日新聞社,2010年3月30日。
12. 有關日本裁判與民間輿論間的關係,可參照,井上勳,裁判と世論の微妙な関係,株式會社クリピュア,2009年10月15日。
13. 參照,蘇永欽,「民眾判斷 法官把關,人民現在要的是觀審」,聯合報,民意論壇,2014年3月18日。
14. 參照,聯合報報導,「司法院調查,人民對共同判決存疑」,2014年3月6日。
15. 參照,日本最高裁判所,2011年11月16日,平成22(あ)1196號,大法庭判決。
16. 參照,前揭註7,第96至97頁。
17. 韓國國民參與裁判制度,真正實施者,於2008年全年只有64件,於2009年只有95件,從而出現「國民參與裁判之枯死危機論」說法,為解決此一問題,擬定許多對策,才讓案件數量,在2010年增加至162件,2011年擴展到253件,此可參照,趙均錫著,吳景芳、吳柏蒼共譯,韓國國民參與裁判制度施行五年之評價與最終型態,刑事法雜誌,第57卷,第4期,第154至15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