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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才是最好的選擇

尤伯祥

司法院賴浩敏院長及蘇永欽副院長於民國99 年10 月6 日在立法院接受審查其大法官及院長提名時,頭一次提到要建立觀審制度,當時他們並未說清楚觀審這個葫蘆裡究竟賣什麼藥,大家都很好奇,為什麼不是在其他國家早有規模的陪審制或參審制?觀審到底在觀什麼碗糕?他們就任後,謎底揭曉,原來是「表意而不表決」。全國各界對這項獨步全球的「只讓你看,不讓你判」、「只讓你說,說了不算」的獨創構想,始終充滿質疑,無不希望司法院能在人民得以真正、實質參與審判的前提下進行規劃,以實證方式充分研究、評估陪審制及參審制在我國實施的可行性,千萬不要自始即獨尊一家,其餘免談。大家都唯恐立意良好,可使我國司法真正告別威權、腐化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甫上路即因司法院的規劃先天不良而夭折。
然而,諷刺的是,觀審打著傾聽人民聲音的旗號,但不僅「表意不表決」背離了這項宗旨(說與聽的雙方地位平等才有傾聽進而溝通可言,否則不是政令宣導,就是陳情。觀審員沒有表決權,法官愛聽不聽隨便,雙方地位不對等,顯而易見),就連司法院迄今為止的決策過程,也完全看不到察納雅言的度量,獨斷獨行。自100 年1 月間成立人民觀審制度研議委員會,至7 月底由司法院全民司法改革策進會通過採行人民觀審制的建議案,8 月初組成「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研究制定委員會」。一路風火,魄力驚人,毅然於101 年1 月11 日司法節公布了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隨即送立法院審議,預計於102 年間在士林及嘉義地院試辦。
儘管司法院花了大筆的經費進行置入性行銷,但人民質疑這根本是清末立憲運動翻版的聲浪日益高漲,終至成為立委諸公不能無視的怒濤。不僅學界方面支持「表意不表決」的學者寥若晨星,甚且黃國昌、陳運財等重量級學者也多次發表論文反對。監察委員李復甸也在所著《抗衡當道 衛護人權與改革司法》一書中質疑,觀審究竟是被告的權利還是義務?若是權利,豈有不許放棄之理?若是義務,則觀審員之評議怎可不受拘束?若依司法院說帖,觀審之目的率在觀察法官有無詳細審酌辯論之意旨、有無濫權、判決有無違反民意,如此則職業法官的審判顯然受到觀審員干涉,反而違反憲法第80 條。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民間司改會)於100 年8 月20 日,與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憲政改革研究委員會及台北、花蓮、宜蘭、基隆、桃園、新竹律師公會共同發表〈揭開觀審制的面紗〉聯合聲明,反對「表意不表決」之觀審,敦請司法院真正傾聽人民的聲音。之後,眼見司法院一意孤行,民間司改會乃與上述律師公會共同發起「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法案研修聯盟」,制訂了民間版「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在官方的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送進立法院後,這部民間版草案隨即交由立法委員柯建銘等26人提案。除此以外,還有吳宜臻委員等20人所提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雖與柯建銘委員所提草案名稱相同,但主要是參考日本的裁判員制度,因此是採參審制),以及田秋堇委員等21人所提的「陪審團法」草案、謝國樑委員等28人所提「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均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官方版觀審條例草案一同審議,好不熱鬧。足見社會各界對人民參與審判之殷切期待,以及對觀審制的深刻疑懼,國會確實不能也未曾忽視。
儘管國會審議觀審制草案迄今,多次要求司法院不可先射箭再畫靶,未就陪審制與參審制在我國的可行性進行分析、評估,也未為此進行陪審制與參審制的模擬審判,政策即定於一尊,獨尊觀審而罷黜其餘。然而,國會言之諄諄,司法院聽之藐藐,至今之模擬審判仍只見觀審而未見陪審。一個負責任的政府在制定政策前,本來就應該進行詳盡的實證調查研究。以人民參與審判制度而言,當然就包含陪審、參審乃至觀審之模擬法庭的充分實施,俾能理解究竟何項方案是最適台灣現況之方案。為了讓公眾了解,就人民參與審判而言,觀審絕對不是唯一選項,台灣人民可以有更好的選擇,司改會願意不計人力、物力都極艱困的窘境,分擔這項原本應由司法院以公共資源進行的任務,這就是會有7月26日這場,乃至以後許多場模擬審判的原因。當然,在此必須感謝包括模擬陪審員在內的所有參與模擬審判演出的志工,他們都希望真正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能夠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生根茁壯,因而無償、義務奉獻出自己時間與精力。
司改會的民間版「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採取陪審制,而非法官與素人一起評決的參審制或觀審制(若從無表決權這點而言,觀審其實是最弱的參審型態)的理由:
一、 人民參與審判之目的是對抗不公審判,保護自由,並深化民主。就此而言,陪審制有其他選項難及之優點:
著名的法國政治哲學家托克維爾(Al ex i s d eTocqueville)在其名著〈民主在美國〉指出,陪審制不只是一種司法制度而已,它首先還是一種政治制度,具有顯著的共和色彩,因為它把社會的真正領導權交在被治者手中,而不交在政府手中。蓋有權懲罰罪犯者,才是社會的真正主人。陪審制把人民的地位提高到法官的席位,於是陪審制便將領導社會的權利授與了人民,它是國民主權的一個形式。因此,所有想進行威權統治、想指導社會而不接受社會指導的君主或獨裁者,都曾摧毀或削弱陪審制。
陪審團,尤其是民事陪審團,能把法律知識與精神傳入所有公民的頭腦,而這種精神以及伴隨這種精神而來的一些習慣,則是自由制度最充實的基礎。它不但使所有的社會成員對司法裁判產生尊重,而且以啟民智,把權利觀念灌輸給他們,進而使公民學習講求公正,因為每個人都可能去裁判鄰人,也都可能被鄰人裁判。從而,每個社會成員都感受到對社會應盡的義務和自己在政府中應起的作用。由於迫使人們關心與己無關的他人事務,陪審制擦去了社會的自私色彩。必須從它是政治制度的角度去看待它,才能夠充分給予評價。
陪審團對訴訟當事人乃至發現真實有無確實的用處,固可容質疑,但對陪審員而言卻十分有益,是社會用以教育人民的最有效方法之一。最終,當陪審制運行良好並因而使社會信服司法裁判時,形式上限制了司法權的陪審制,實際上卻鞏固了司法權。法官的威信在任何國家,都沒有在與人民分享其權力的國度那樣強大。歸結而言,陪審制是使人民進行統治最有力的方法,也是教導人民如何進行良好統治最有效的方法。
在托克維爾之後,文獻上對於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理解,大抵不出其右。根據以上觀點,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首先是一種政治制度,應被視為國民主權的一種形式,它是反對獨裁或專制統治的手段,賦予人民藉監督、制衡職業法官,而免於遭受政府以司法手段壓迫的權利。
另一方面,這項見解也點出,陪審制深深植根於民主本身的價值信念:信任普通人並尊重對理性的運用,將個人作為政治統治和社會決策單位的核心,將對政府權力的限制作為維持個人自由和隱私的手段。讓街上的普通人參與公共政策的制訂,使公眾能夠對政策制訂者進行有效控制,是民主最根本的意義。陪審制正是藉由將訴訟交由普通人直接負責,實現對司法權力及決策的民主控制。在陪審制下,街上的普通人變成陪審席上的普通人,作為社會共同體的代表,參與審判並做成裁決,藉此人民有效地參與並控制了司法決策的作成。因此,陪審制的作用是雙向的:社會共同體價值觀經由陪審員注入法律制度,使法律的適用回應著人民的需要,而參加陪審團則使人民感覺到他們在更大程度上參與了政府,從而使司法乃至政府都進一步正當化。
司法院否定人民參與審判是國民行使主權的形式,僅將觀審員當成將普通人的常識與經驗帶入審判的管道,兼可提升司法透明度,如此構想不但將觀審員矮化為職業法官的工具,而且全然誤解了人民參與審判的目的與意義。
我國司法在威權時期長期扮演御用加害工具的角色,並非自由的守護人,國民普遍不信賴司法,其來有自。在民主轉型後,司法從未直面那段威權時期不光彩的過去。轉型正義從來不是官方司法改革的課題,司法體制也就不曾有過為了防止政治干預而進行的改革,審判獨立於是始終等於司法官員的人格擔保。儘管各級司法官員再三宣稱審判獨立,但民智漸開而信者日希。既然人民參與審判是為了監督、制衡法官,並確保審判獨立,則素人與職業法官一同討論、評議進而做成判斷的參審制,自然不應該是第一順位的最優選項。理由在於,素人與法官間在法律專業素養上有顯著落差,加上我國重視尊卑上下、崇拜權威的文化傳統,與法官一同評議的素人可以預見將極易受職業法官左右、擺佈。反之,陪審制下法官指揮審判,陪審團做成有罪與否之判斷,彼此分工、制衡,權責分明。陪審團之評議不許法官參與,素人得以不受法官影響,經由相互討論、說服的過程,獨立做成判斷。因此,就達成監督、制衡法官以確保審判獨立之目的而言,陪審制是我國現階段最佳選擇。
我國民主轉型未久,民主的根基尚未穩固。積數千年之專制餘毒,至今仍瀰漫於社會。多數國人仍習於專制下完糧納稅後帝力與己何干的思維,囿於自掃門前雪的積習,寧願接受政府權威的領導,不關心公共事務,除非禍及家門,否則不參與公共事務。於是,民主被簡化為投票與多數決,更進一步被等同為多數暴力。這樣的民主,證諸人類歷史,其實是極權統治的溫床。陪審團不但讓參與其中的人民行使審判別人的權柄,也讓他們承擔因此而來的道德責任,這樣的過程讓他們充分體認到自己就是公共事務的決策者,且責無旁貸。更重要的是,在陪審團評議的過程裡,由於全體一致決或重度多數決的設計,陪審員學習到民主不等於多數暴力。尊重並傾聽少數意見,學著放下成見溝通,進而說服彼此,是投票之前必須踐行的程序正義。具備這些素養的公民能真正體認民主不等於多數暴力,是民主體制成熟而不虞倒退回專制、極權的必要條件。因此若能引進陪審制,我國的民主可望深化其未穩的根基。反觀參審制或觀審制,參與的素人與法官一起評議,即使法官無意左右,他們也極易囿於崇拜權威的習性,唯法官之意見是從,到頭來仍舊仰望能人異士為己作主,終究難以習得民主就是自己當家做主的精神。因此,就深化民主這項目標而言,陪審制也遠優於參審制。
二、 為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並引進起訴狀一本主義,必需選擇陪審制:
當事人進行主義源於英美法系,與陪審制有千絲萬縷之關係,欲行陪審而不徹底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殊屬緣木求魚,事所難能。故陪審制之引進,必以起訴狀一本為配套。
反之,參審制源於歐陸,與職權主義及卷證併送制度天然相合,值此引進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歷史時刻,若選擇參審制,雖能苟且於卷證併送之現制,但官方即無引進起訴狀一本主義之迫切壓力及需求。先前立法院曾作成要求司法院於6年內研議引進起訴狀一本主義之附帶決議,但眼見6年期間屆滿,未見司法院有任何具體作為。觀審條例草案仍以卷證併送為基礎,並無任何進步性可言。該草案第45 條第1 項雖規定法官於第1 次審判期日前不得接觸卷證,但第2 項第2 款規定法院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必要性為裁定時,得例外接觸卷證,因此實際操作上審判長及受命法官在審判前必然都會接觸卷證,進而汙染心證並以此遭汙染之心證主宰觀審員之判斷。無論官方稱上開設計為改良式卷證併送或不併送,都只是意圖偽裝引進起訴狀一本的欺騙性文字遊戲。若不引進陪審制,起訴狀一本主義之引進,勢將因司法院之因循而遙遙無期。
三、 我國具有完善的國民教育及極高的識字率,人民具備理解案情與證據所需的理解及判斷能力,只要訴訟程序設計得宜,我國人民能夠勝任陪審團的工作。
四、 我國並無引進參審之條件:
國外對於參審之研究顯示,職業法官並不歡迎參審國民之參與,參審國民於審判及評議過程中絕大多數因畏懼專業權威,也怯於表示意見,唯職業法官馬首是瞻。由於大陸法系之職業法官須為判決負責,非唯判決內容須受上級審審查,且為其考績及升遷之重要參考。因此,於參審制中職業法官極力操縱、影響參審國民之意見,實屬司空見慣。參審於審判透明化固有一定之效果,但於引進大眾之常識及經驗以使判決貼近民情這項目的而言,則效果不彰。
綜觀司法院迄今所辦之觀審模擬法庭,觀審員評決結果與原判決結果不同,遭職業法官所組合議庭推翻者,數見不鮮。另一方面,參審制下法官必須按參審法庭評議結果製作判決書,而我國法官也以上級審審查其判決書之結果,作為考績及升遷之依據。若引進參審制,我國的職業法官是否會為求判決能符合上級審之口味,極力引導、操縱參審國民之意見,有如國外參審制曾出現的現象,於此似可思過半矣。
日本之職業法官素受人民高度信賴,最終朝、野折衷採用大型之參審;韓國之職業法官備受人民質疑,則最終朝、野折衷為陪審制。我國目前司法公信力之低落,較之韓國引進陪審制前不遑多讓。職業法官相對容易操縱判決結果之參審制,是否適合我國國情而能挽救司法公信力於萬一?答案顯而易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