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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的條件~目視耳聞 即知其義

林裕順

浪漫一夜情 VS. 惡狼撿屍
一位工作突遇挫折的女房仲,藉著朋友喝酒聚餐場合訴苦、解愁,席間或因酒精催化或也話語投機,酒後三巡散場離開卻有同席男客引入賓館發生關係,稍後未有情愫的女房仲不甘受辱提告、追訴。本案事實反映台灣現時男歡女愛的「浪漫一夜情」?或是敲響社會警鐘控訴強欺弱的「惡狼撿屍」? 換言之,案例事實男女之間杯光斛影乃至魚水交歡,是否趁人之危、趁虛而入該當刑法「乘機性交」之犯罪判斷,將對資本社會速食愛情「免費最貴」立下註腳,或對社交禮儀「人情世故」訂下範例。
由上而下 VS. 由下而上
本案「乘機性交」的犯罪判斷,或應理解即使女房仲先前或多暗示、輕挑,但是最終對「性」若無表達意願的機會、可能,就是欠缺自主意思的尊重,就是侵犯、就是錯誤。然而,本件案例罪責有無的認知判斷,更需涉及男女交往、人性機微的認識觀察,以及源自人性痴、嗔、貪、怨原始慾望的理解評價。因此,犯罪判斷不能期待職業法官天縱英明,真相解明不應由上而下、定於一尊。司法審判體現公平正義,原應吸納社會不同職業專長「多樣」新意觀念,不同出身教養「多彩」人生歷練,不同地域背景「多方」在地思維,並能彼此溝通說服「多元」價值包容。亦即,政府建置人民可親、易懂的審判體制,「人民頭家」願意參與、瞭解感受尋求共識,「由下而上」落實法治、實踐正義,方能孕育成熟、穩定的民主機制。2014年7月26日,民間司改會邀集實務法曹扮演審、檢、辯三方,並且網路招募一般民眾法律素人擔任「陪審員」,舉辦首場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的法庭模擬。同時,本項「陪審法庭」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降低一般民眾參與門檻揚棄「筆錄審判」沈重負擔,審判程序落實直接審理、言詞審理原則,事實認定重在「詰問證人」口語陳述、意象陳現,確保法律素人對於檢辯攻防、犯罪判斷「目視耳聞」、「即知其義」。再者,東吳大學模擬法庭硬體設備,工作人員劇情腳本安排、證據道具事前準備等等均屬水準之作,參與審、檢、辯辛苦付出、擔任陪審民眾認真聽審堅持到底,確認台灣人民參與審判之政策討論,不再止於理念之爭、立場之辯,而可進階檢證設計構想、運作可能。
目視耳聞、即知其義
相對傳統刑事審判專由法官等職業法曹進行,陪審制度主要特色卻是參與審理的一般民眾「法律素人」,「無」法律知識、「無」訴訟經驗、「無」專業訓練、「無」充分時間。因此,人民參審刑事審判制度設計應該特別考量:(1) 一般民眾容易理解法庭程序審判內容,並且得於評議判決發表意見;(2) 合理時限內審理程序終結,並盡可能降低參與民眾生活不便,以及經濟、精神上的負擔;(3) 人民參審仍須達到「解明真相」、「保障人權」等刑事訴訟之目的。換言之,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建置的成敗,在於能否依據現行刑事訴訟程序規範運作下,一般民眾於有限的時間看懂、聽懂法庭進行過程、意義,並相信所作結論可以取信社會,且願為自己的決定負責,心安理得而無罣礙。因此,人民參審配合起訴狀一本主義制度運作,審理程序階段流程必須節奏分明、步步到位。
「起始程序」表彰立場
有關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於我國「卷證併送」立法體例下,乃就起訴書所載內容擇其重點扼要陳述。可是,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之起始程序,法官進行人別訊問、檢察官朗讀起訴書,以及告知緘默權等訴訟權益後,「罪狀認否」乃審判長賦予被告對於案件陳述機會之「最初」程序。本項程序過程乃專屬被告或辯護人爭辯起訴事實,例如主張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阻卻違法事由等。並且,起始程序「罪狀認否」,乃相應檢察官朗讀起訴狀階段程序,故被告、辯護人亦僅止於概括宣示而有助於爭點的明確化。
「開審陳述」 確認方針
開審陳述乃檢察官於證據調查開始進行之前,除敘述起訴書所載犯罪情節,並且特別表明「聲請調查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明確指出如何藉由所提證據調查證明相關待證事實。亦即,法官初次開庭先前並未接觸卷證資料,對於案件情節、證據狀況未臻明瞭,檢察官「開審陳述」陳明起訴內容、要證事實、證據方法,以便於法官指揮訴訟並助被告具體防禦,避免無謂的審理、司法耗費以提升效率。同時,便於陪審的法律素人得以迅速進入狀況,並平衡與參與審前整理法官的資訊落差。並且,被告、辯護人亦需實施「開審陳述」,說明己方認知的案件情節,以及要証事實與其證據方法。
「證據調查」淺顯易懂
如前所述,審判期日審理程序「淺顯易懂」的程度,乃左右人民參審制度成否的關鍵設計。為能促使陪審員藉由審理形成自主意見,檢察官及辯護人應考量陪審員理解可能,以進行相關舉證、辯護訴訟行為。歸納相關證據調查主要特徵,包括:(1) 審理重心在於聚焦爭點關鍵之核心事實;(2) 證人詰問集中論點、正反相扣,「避免開花」;(3) 證據書類借重資訊科技,達到條理清楚、「簡明扼要」;(4) 善用當事人雙方同意等證據調查「化簡馭繁」;(5) 盡量避免艱澀法律名詞,貼近一般民眾「庶民語言」。相對地,當事雙方未有實質爭執的事證,耗費過多時間進行證據調查或無謂辯論,不僅有礙訴訟效率、經濟並易造成整體程序延遲、鬆散。
「審理判斷」獨立自主
陪審員員主要權責乃參與實體審判,包括出席案件審理、證據調查,認定事實、判斷罪責。相對地,法令規範解釋及訴訟程序准駁,則委由職業法官及檢辯雙方之合議。蓋相關事項或因涉及複雜利害關係需專業法律知識,或需要求迅速判斷並兼顧法律安定等,由專業法曹自為判斷較為適當。然而,為保障審理過程中陪審員的獨立自主、自由心證,對於陪審員參與判斷事項法官必須詳細說明,以確保「市民感覺」、「庶民價值」適時反映於法庭審理、證據調查,以及判決評議。
案情簡單 出題太難
本次實施陪審模擬法庭的意義,嘗試探討人民參與審判的可能,驗證落實直接審理、言詞審理的程度,同時確認證據,實事求是、小心求證原則要求。亦即,人民參審可以體現刑事審判「原始初衷」,犯罪事實真相陳現應在公開法庭而非法官研究室,事實調查著重眼前的「活」證據,而非書面卷宗的「呆」證據。並且,觀察審理過程陪審員的反應、動作、表情,精神是否集中、有無看懂,以及能否討論、如何得出結論,可以檢討檢辯雙方交互詰問等證據調查聚焦與否、清楚可解、效果程度。
然而,誠如陪審團於證據調查終結又提詢問:「有無錄影畫面」?審理安排檢方回答:「錄影已被蓋掉」。亦即,本案判斷情節或許簡單,但卻始終並未陳現「第一現場」類如床鋪狀況擺設、凌亂程度,亦未展示小吃店、車子等等「第二現場」、「第三現場」具體客觀圖像等,似乎造成陪審員對於證人調查的角色定位、問題情節或多模糊難獲心證。因此,如何建置人民陪審審判期日程序步驟「開審陳述」、「證據調查」、「辯論陳述」,循序漸進迅速確實、前後呼應有機結合,同時檢辯雙方彼此尊重培養「亦敵亦友」攻防默契,應是未來建置台灣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不可或缺重要機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