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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夜,我們在靜宜

營隊小隊員

◎張佳容 _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本法官判決:原告敗訴。」
「為什麼?司法不公啊!(嘶吼的聲音)」
「快、快去找司改會。」
在僅僅兩天一夜的司改會營隊「第一次『當』法官就上手」中,除了歡笑、交流,最重要的是我看見了思辨的力量,那是一種激盪的火花,是一種重新拾回對法律熱忱的動機。
用最喜歡的寶藍色墨水寫下對這次營隊的初衷:「看見法律的不完善與盲點;多看多聽多想,讓自己有更深更廣的視野。」帶著最初的兩個想法,與小組成員們在法庭模擬劇中用旁觀的角度,見證了真正的撲朔迷離;穿梭在各執一見的被告、原告、與諸位證人中,最後關起門來討論,即使並未達成一致決的共識,卻讓我第一次如此貼近判決本身,瞭解了觀審、陪審、參審的制度。
到底怎樣才是一個法律人該有的態度,我還在摸索,不過當法律可以左右一個人的生命與自由時,我們更應該審慎地去面對、以同理心去忖度,而不是以上位者的角度去睥睨平時鮮少接觸條文的人,能貼近人民、能保護人民,才是法律原始的出發點與本質,這是我參與營隊後更加堅定的想法。
謝謝這次的隊輔、隨隊律師、與其他一起相處了兩天的隊員們,我第一次知道與營隊的同伴也可以熟稔得那麼快,也第一次可以直接地把對許多議題的想法與人討論。最後,我永遠會記得「兩顆心臟在中元節被祭拜」的故事,在營隊中的各位夥伴們,我會好好期待下次交流機會的到來。--------------------------------------------------------------------
◎陳睿安 _台灣大學機械系
一開始看到這個營隊的名字的時候,就覺得滿有趣的,再加上想要認識一些法律思維的人,所以就報名了這個營隊。
起初覺得,這個會不會像大學的營隊只是玩一些很粗淺的團康遊戲,但是在經過第一天的下午後,就完全改觀了。真的很喜歡下午的陪審團模擬,把平時只能在書中或是電影裡的情節真實上演,讓我們親身去體驗。不僅如此,每組都有請一位專業律師,不會使的同學們的討論太過不切實際。另外,個人很喜歡與他人的討論辯論與思考,還沒參加營隊前,發現怎麼討論的時間會要這麼長,但是在真正參與討論的時候,發現時間根本會不夠,真的很難去說服一些思考邏輯跟自己不太一樣的人,這也是我所要繼續努力的部分,也對陪審團的成員多了更多敬意。很可惜的,營隊中沒有發生很強烈的思考衝突,畢竟大家都是接受很相近的教育類型,所以沒發生原本預期的激烈攻防戰。
接著的行程也很有趣,讓我們去思考大法官釋憲的部分。最後再以表演的方式呈現。雖然最後的表演有點出糗,但還是學到了很多之前學不到東西。也看到了其他組很搞笑的演出,娛樂跟教育都有兼顧到。在整個活動中,我也跟很多律師們聊天討論一些時事上的問題,發現律師們的思考邏輯都非常清楚,也都非常有想法,這是我將來所想要成為的人,希望經過這次的營隊後,再看待每件事物都能去思考,不要再當一個社會冷漠的人。
最後,真的很認同司改會的想法與作為。陪審團制度的引進不單單只是為了制衡法官的權力,也是把法治教育與民主思維帶入人民之間。真的很高興當初能選擇這個營隊,營隊的深度是其他營隊所不能比擬的,只是很可惜短短的兩天一下下就結束了。希望下次有機會能夠參與司改會的其他活動。--------------------------------------------------------------------
◎吳靖媛 _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先提這次司改會營隊中所呈現的釋字表演,我真心認為可以把這次的小組表演都攝影起來,給法律系的大一新生學習憲法觀摩;這些釋字案幾乎都是當時我覺得很困難卻又特別重要的章節,甚至運用到刑法、行政法,我相信經過這次的詮釋,非法律系的同學也都能很輕鬆地了解到大法官解釋的意思以及其中矛盾、闕漏的地方,不得不說真是與這次的營隊相見恨晚。
我們這個小組分配到解釋案是大法官釋字第509號,也就是「誹謗罪是否違憲」;這剛好就是我期中考刑分(刑法分則)剛考完的重點。經過這次的小組討論,我才發現原來這號釋字還有這麼多學者提出的不同見解,除了最為人熟知與詬病的「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的模糊性以外,還有媒體與個人的言論自由是否需要做出不同程度的規範;判決原告敗訴,是否造成大眾誤解法官「確認」該誹謗內容為真實,而讓原告再一次受到名譽傷害;以及誹謗罪除罪後,單純用民事解決,會否造成富人才能「享有」誹謗的權利......。
在如何呈現這號解釋的部分,如果按照大法官的意思,我們想的例子必須是有關公益或不涉私德的故事,還要能串連上述所有的爭點,這實在是一個浩大的工程,還好組員們都很有想像力,用蔡正元當作「公益」的代表,結合前陣子他用來炒作新聞的──「瑞士偕馬尾正妹遊湖」一案,把綁馬尾的照片當成「確信其有通姦事實」的證據,突顯大法官在這方面模糊其辭、造成適用上的困難,加上律師堅持一定要放的Wego之友吳育昇,還有事後蔡正元進行拜票時,被市民認為「法官判決有通姦」而遭受唾棄。
我從來都沒想過自己可以看著晦澀的釋字大笑,經過這次的活動,不僅讓我印象深刻,更讓我「做夢也會笑」,重點是,讓我重新思考大法官的判斷並不是如我們所想的那麼「神聖」,有時也可能存在著推諉塞責的潛在因素,看來台灣的司法確實需要好好改革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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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清梁 _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一個突如其來的訊息,牽成與司改會的緣分。原本抱持著瞭解「人民觀審制」在我國實施的現況與發展,以及認識律師、交朋友的心態參加此次營隊,卻在這次的營隊中,獲得啟發、衝擊與反思。
首先,是李宣毅律師與邱顯智律師上的課,我想我會將李宣毅律師對於「民主」的執著銘記在心,另外,邱顯智律師助人的堅定也深植我心。接著,就戲劇內容,扮演擔任陪審員的角色,從這個角色中,我體認到每個制度都有其優缺點,如果我國真的要引進陪審員制度的話,必須要去蕪存菁,才能增加我國司法審判的效能與可信度。而在小組討論的時候,我發現司法制度的維護不只是法律人的責任,更是每位公民的義務,每個人都有機會且能為司法制度的變革與鞏固出一份心力。並且透過與組員們的討論,我才真正了解到,法律親民的程度,以及人民的司法熱誠度,對於司法改革的重要性。
透過這次的營隊,讓我重新思考我對於法律的價值判斷、重新思考我想念法律的初衷與理想。法律,為人所創,人並非神,能主宰一切,能盡善盡美,都是透過學習而自我成長、改進。因此,法律更應該與時俱進,貼近世人,而非讓立法者透過「代議民主之名,行權力濫用之實」,造成體制的腐敗與沉淪,也讓既得利益者對社會無感。
或許,要既得利益者認錯、放下對於利益的貪婪十分艱辛,但每個人的小艱辛,才能成就社會、國家的大確幸!或許,我們生活在存有許多牢不可破的禁錮,堅不可摧的體制中,但是只要我們願意努力,台灣就有機會成為實質上的民主國家、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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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品謙 _高雄中學
做為一位高中生,一位社會組的高中生,總有種該瞭解政治、瞭解司法,乃至瞭解整個社會進而促成一些改變的使命感。然而縱觀臺灣現況,特別是在應充滿活力、朝氣,還未受社會現實摧殘的高中階段,欲關心政治、關心司法竟顯得奢侈:不只資訊有限,同儕對類似議題的冷感甚至反感,一再潑那群對社會進步飢渴的少數冷水。
柏拉圖說過:「拒絕參與政治的懲罰之一,就是被糟糕的人統治。」,而政治體系的維繫,又仰賴司法制度的完整。受此想法趨使而想進一步深入了解臺灣司法體系的利與弊,便參與此次司改會營隊,並其待能汲取親身推動改革者的經驗和透過學習陪審制為未來可能的生涯選擇鋪路。
此次營隊帶來的收穫之多不勝枚舉,從邱律師及李律師講解陪審制乃至隨小組律師關於釋憲鉅細靡遺的講解,整體活動由做中學,印象甚深,教學品質不須再加贅述。本活動之另一大益處即是參加者皆為對於法律及政治高度關注者,深夜於房內關於臺灣社會及政治的長談,亦是平時罕有的機會。
簡而言之,個人甚是滿意本活動的品質,並由衷感謝隊輔及律師的努力和辛勞,也向司改會致上敬意與感謝!--------------------------------------------------------------------
◎黃培瑜 _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新生
初到靜宜大學,才發現有許多對法律有興趣的大學生們,也讓我更對這個營隊充滿期待。聽完律師們談論陪審團的相關問題,以及我國司法出現的種種弊端,我的心裡也對我國司法正義打了個大大的問號。
法律本是為人而定,目的是為了解決人的問題,所以我們制定法律。然而,當法庭內以「法律」來規束人民的行為,在律師和法官中的效益性增加,而事實的真實公平性卻漸漸忽視,這樣本末倒置的司法,還值得讓人民信服嗎?法庭小劇場上演後,我第一次站在法官的角度來審判是非對錯。與小組討論後,深深體認案件事實的複雜,是需要一顆謹慎且敏覺的心來審判。我們無法100%準確判定事實對錯,唯有越謹慎才能提高公平性並降低誤判的風險。
小組成員來自各個地方,有法律系的學生,也有對法律有興趣的非本科生。我很幸運能遇到一個負責又活潑可愛的小隊輔,她讓小組能放開心胸的聊天,晚上還帶我們到校外走走,而最讓我無法難忘的,是我們小組一同演示釋憲554號的十分鐘。台上十分鐘,台下真的要搞一齣很大齣的。
我們在前天晚上對於通姦罪的存廢各表意見。也許是因為我個人環境的關係,我在家裡、在班上都無法暢談一個嚴肅的事件太久,而這也是我第一次,能夠這麼充分得表達出自己意見,也是我第一次如此深深反省出自己立場的缺失。小組成員們和律師一起想了法庭小劇場,雖然說花了不少努力和犧牲,也不是第一名的小組,但是我不會忘記這短短十分鐘帶給我的感動。
感謝司改會舉辦這個營隊,感謝盡責的小對輔還有律師,也感謝小組的成員們。未來我也將邁入法律這條路,這兩天的營隊不僅讓我更熟悉未來法律的方向,也帶給我來非常大的收穫和驚喜。--------------------------------------------------------------------
◎孟嘉美 _育達高中
老師與學生究竟算不算是「特別權力關係」?這個命題,是我們這一小組在討論大法官解釋第382號的過程中,所著重的要點。
特別權力關係在德國早已被摒棄,但這個跟特別權力關係在台灣適不適合並沒有絕對的關係。沒有一個制度能夠完美地套用在民情截然不同的兩個國家之內,每一項制度的引進或廢止,都是以改革該制度成功的國家(不論廢止或實施)作為標竿,然後去修改成本國的制度,或是進一步去廢止,並不是將他國東西照本宣科、照抄一遍,然後在台灣實行即可,而是要經過公民討論、事前評估,為符合本國民情做調整,最重要的是,完善的配套措施必須在事前擬定完成,才不至於造成新制度使人民措手不及,直接導致人民權利受損。
我認為特別權力關係如果可以只適用於國家元首宣佈戰爭等國家動盪之時才予以生效,範圍則必須限縮在僅剩軍、警兩者,並且在混亂結束後,藉由特別立法或者給予訴願、訴訟管道供其當事人實現自己的訴訟權,那國家與人民便可取得雙贏。我會這樣想,是因為我認為只要是我國國民,都應當擁有憲法所保障的所有權力,罪犯等特殊例外則暫不列入考慮。
而開闢特別申訴管道就像刑法的「阻卻違法事由」,因為有某些事情違法了,但他卻具有正當性,這樣那些事情即不符合案件的該當性。因為有例外,所以才會催生出原則、法律等方式去保障人民權益,但我們的這些做法,卻也衍生出律師所說的問題:小組大多支持廢除或是逐漸限縮特別權力關係,特別立法是否只是特別權力關係的另一種呈現方式,實質上特別權力關係還是存在的,其範圍可能沒有太大的限縮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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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偉恆 _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我們這一組討論的是釋字476號,他的主旨是為闡述菸毒販究竟判死刑是否違反比例原則。這個釋字牽涉到較嚴肅的死刑議題,先不從是否廢死的觀點來討論,而是從菸毒販是否該屬於死刑所刑罰的範圍來探討。
本號釋字是在1999年做成,然而兩公約於2009年在台灣地區生效,兩公約所規定的死刑執行範圍似乎只有嚴重的暴力犯始在死刑所刑罰的範圍(例如種族滅絕),然而菸毒販並未包含於暴力犯的範圍之內;我們可以討論在兩公約簽署後,是否會衝擊到原先本釋字所闡述的內容。
另外一點值得思考的是,不管是誰犯下了什麼罪刑,在現今法律上,我們只會課予罰金,或是自由刑等等。並不會去剝奪其全部財產,然而,既然刑罰上雖然一個人犯罪,連他的全部財產都不能使其沒收(在古代應該稱為充公),更何況是沒收(處死刑)他的全部生命呢?
在小組的討論過程中,我們接著想到的是,死刑是否真的對社會有幫助,是否真有嚇阻犯罪的功效?我想這應該是見仁見智。死刑,可能對大多數人有嚇阻的作用,然而社會上的大多數人並不會去犯死刑所規範的罪刑。是不是死刑的執行簡單地解決了原本社會必須要面對的後續問題,例如:犯罪被害人的補償,並不是在執行死刑後,對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就有一個交待且事情就此結束。多數被害人或其家屬需要的,應該是後續的心理輔導及後續的生活安排,而不應該只是單純的應報理論──應報後,事件就此劃下句點。
最後,雖然這一點是有些偏離主題,但我們最後有想到,關於犯罪人之後的教化可能性,是否應該類型化犯罪且將他們依據他們犯下之罪刑,在服刑後加以矯正並輔導之後回歸社會可能的出路。目前似乎除了家暴及性侵之外,好似並沒有類型化的矯正方式,雖然這必然會增加許多財政上的成本,但是換一個角度想,讓之前的犯罪加害人往後不再累犯、不再侵害另一個人之法益或是乃至社會國家之法益,這樣的成本,應該不算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