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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體制的改革已刻不容緩

高涌誠

報載高雄高分檢檢察官蔡國禎於高分院審理引進泰勞圖利案時,在公開法庭上語出驚人地表示地檢署檢察官吿知他,相關的泰勞暴動案是現任檢察總長(時任高分檢檢察長)陳聰明為平息輿論,要找幾個人起訴而下指示起訴。此事經詢之陳聰明,陳聰明卻「不勝驚愕」地表示從未介入、干預。到底陳聰明是否曾介入地檢署的辦案,雙方各說各話宛如羅生門,不過對於檢察體系的已產生一定的傷害。

其實,基於檢察一體的精神,現行法院組織法第64條已規定,檢察首長本來就有個案的介入權,因此,如果陳聰明真的曾經行使過介入權,倒也不用急著否認,只要運用合法,就不能稱為不當干預。只是,由陳聰明急著否認,而輿論卻一片大譁來看,反倒是顯現出幾個大問題,讓我們覺得檢察體制的改革已刻不容緩。

第一,現行法院組織法第64條過於簡略,檢察首長的介入權與移轉權應該如何行使,而讓個案的責任轉由首長來負擔,並未在條文中交代清楚。於是在實際運作上,某些首長就只享權力而推卸責任,往往「口諭指示」下級檢察官如何辦理,出了事就由下級背黑鍋,這就是明顯的不當干預。而另一種情形則反之,某些首長為了討好基層檢察官,完全不運用法院組織法第64條的節制權力,縱容基層檢察官亂闖亂衝,檢察一體的機制蕩然無存。過與不及,是現在檢察一體運用的大問題。

第二,檢察官的定位有重新加以釐清之必要。輿論對這個事件的反應,似乎與一般大眾並不清楚法官和檢察官有何不同一樣,認為基層檢察官辦案應該「獨立」,檢察首長不應該「介入、干預」,一有干預之說,就是「司法」不獨立。其實*檢察官並非法官,沒有所謂獨立審判而不受任何干預的問題,也就是說,檢察官並非「審判司法」所稱的「司法官」。然而,一般民眾多半分不清楚二者之差異,往往將檢察官誤認為「司法官」,也誤將審判獨立的概念套在檢察官個案的處理上,不僅忽略了真正問題在於檢察一體機制的不明確,因而延誤改革時機,也造成民眾長期以來對「審判司法」公信力的質疑。所以,「公平司法」的建立,有賴於審檢的徹底分家,二次審檢分隸的工程應該開啟。

第三,長期以來,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中圖利罪規定起訴的案件,定罪率偏低,然而在起訴之初,就已造成當事人無法回復的損害,重則家破人亡,輕則名譽掃地,數年後法院還其清白,多已無濟於事,如此的司法悲劇不在少見且一再重複。箇中的問題,除了圖利罪的規定應再予檢討外,檢察官責任追究是否被過度寬容,值得吾人省思。

以上的各個問題,包含檢察官的定位,檢察一體的陽光化,檢察官的退場機制等等,都不是借用「法官法」,在其中加入檢察官相關規範之專章,然後改名為「司法官法」所能解決,而需要有一部專法,對此民間已在研擬「檢察官法」,不知法務部準備好了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