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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人權第一步

編輯部

2007年6月29日,蘇建和案再審,高等法院改判蘇建和三人死刑。蘇案平反之路邁向第16年。蘇案志工鍾宜芳,記錄了某一場《島國殺人紀事》座談中,現場觀眾對出席的蘇建和,所提的建議:「當初警察訊問時,如果您有堅持住的話,也就不會有後來『自白被用來作爲證據』的麻煩發生了,我個人誠懇地建議您,碰到類似的事情,一定要堅持住……」鍾宜芳感嘆,誠懇先生大概不知道,就算他再怎麼「人高馬大,具有肌肉結實的雙臂」,面對「傾壓而來,故了障的國家機器」,都不是他徒手可以抵擋的。

能幫我們抵擋的,是別的力量。2007年9月17日,法律扶助基金會開辦「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服務,並於一個月後擴大爲24小時全年無休。任何因涉嫌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而遭拘提逮捕,接受第一次偵訊、聲押者,法扶基金會都會免費指派律師到場陪同偵訊。

律師陪偵,是刑事人權的基礎。然而,檢警單位卻因爲認爲其中有些條件妨礙公務行使,而限制律師在場所能行使的權利。讓所謂的保障被告人權,在進入刑事程序的第一步,就打了折扣。

民間司改會與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團體,因此於2008年1月26日舉辦座談,邀請審檢辯三方代表,針對陪偵制度的實務修法問題,進行討論。希望透過更充分的溝通,排除人爲技術性上的障礙,真正落實一個完全保障的陪偵制度。

誠懇先生錯了,對於蘇案,如果「當初如何,今天就不會如何」的語法可以成立的話,那也應該是:當初如果律師在場,今天就不會有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