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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味的刑事訴訟修法

林峯正

當全國上下都還在為了物價上漲現象所引起之社會動盪,密切觀察甫上台的新政府如何兌現其競選承諾,「馬上」讓全民有好日子可過之時,司法院卻選在此時悄悄排定於6月9日上午,就國民黨吳清池委員為減輕法官工作負擔所提出的三個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進行立法的一讀程序。如無意外,將會以極快的速度三讀通過。

這三個條文的修正確實可以達成減輕法官工作的效果,可是其所付出的代價竟是降低人民的訴訟保障。例如第165條之2的修正,便是進一步簡化法庭上應踐行的證據提示程序,此舉將使被吿無從對於不利於己的證據一一辨識,為己防禦。

又如第310條之1的修正,司法院意欲將簡式判決書的適用範圍,自判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擴大為判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如此不僅會有95%的判決書都可以因此不必寫明「認定犯理由,導致被吿難以「原審判決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為由上訴最高法院,且判決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的被吿本無法易科罰金,勢將因無法再行上訴而面臨立即入獄的風險。

最後一個條文的修正方向則在於,第一審已經調查之證據,第二審得逕行以之為判斷之依據。看似理所當然,卻仍隱含危機。試想,如在第一審調查時未臻完足,在上訴以後是否就不得調查,上訴意義盡失,人民何辜。

我國刑事訴訟修法十餘年來,原則上在改正過去只重發現真實,輕忽人權保障的立法,因此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引進證人交互詰問制度,要求檢察官盡嚴格舉證責任,建立證據排除法則等等作法,都是具體明證。可惜,司法院近來所提修正,早已偏離改革方向,只單方面考慮法官工作負荷,卻一再罔顧人民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益。

身在民間的我們,對於以上的發展趨勢,除公開提出抨撃外,也聯合了二十餘個民間團體,共組「刑事人權法案推動聯盟」,除了強烈反對司法院以上的修法提案外,並已完成刑事訴訟法中有關人權保障條文的修正,即將提交立法院審議,或可在此司法改革的晦暗期,看到一絲温暖的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