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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實務教育家

陳鋕雄

紛擾多時的法學教育改革,隨著提出改革案的陳明真立委任期屆滿,暫時吿一段落。雖然學界及實務界均認為現行制度亟需改革,但對於改革方向的唯一共識,就是沒有共識。不過,經過多次會議後,大致可歸納出幾種主要想法。傳統法學系希望維持大學法律系一畢業就可參加律師考試的現況,認為目前課程設計沒有需要大幅調整的地方,只要放寬考試錄取率,學生在學期間就可專心修課,不會去補習,從而提昇律師素質。而實務律師則認為法學院系數量浮濫,新進律師程度參差不齊,素質差者會降參加律師考試。同時限制碩士班數量及招生人數,使每年湧入市場的新進律師不致過多,以確保律師業素質。這兩種想法或許各有道理,但由於作法南轅北轍,短時間內雙方大概不太可能達成共識。

僅就這個現象來觀察,筆者可以肯定地預言,日、韓的法學教育改革,十年後會有遠比我國卓越的成果。因為,一旦「頭洗下去了」,改革的腳步就不會停。日、韓改革方案,論理及措施當然有問題,而且問題不小,但因為其改革方案,不僅將律師報考資格改為學士後化,也大幅增加錄取人數,等於將法學教育及律師市場的傳統結構,一併打散。在未形成新的穩定結構前,改革的新議題會被不斷地提出,透過時間的驗證及細節的調整,終究會達成一個符合社會需求的穩定新結構。五年或許太短,但十年之後,多數讀者應會同意筆者的觀點。

培育實務教育家,才能促進法學教育活化

日本法科大學院的改革,雖然要點很多,但筆者認為最關鍵、卻鮮為國人注意的是:為確保大學院中來自實務界之師資不得低於30%,修改了公務員或律師競業禁止之規定,允許不具博士資格而執業一定時間以上的律師,得在大學中擔任教授職位(據筆者所遇日本學者所述,執業五年得以副教授起聘,執業十年得以正教授起聘)。並且如同醫學院教授得在教學醫院兼職、領兩份薪水一般,擔任專任教授期間仍可執行律師業務,只是為免偏重執業忽視教學,對於每週執業的時間有所限制。這項設計,不但減低了法科大學院聘請實務界人士的成本,也促進了師資的多元化。課程是人設計的,只要在法學院院務會議上,實務界人士的投票比例增加,縱使政府對課程改革沒有由上而下施壓,法學院的教學內容仍會增加實務課程的比例。

這項制度設計的最大意義,就是培養筆者所言的「實務教育家」。現行教育制度最為人詬病之處,無非實務與理論教學分離,互無關係,考訓難以銜接,導致學生在校所學,並非所用,律師市場供需失調。而種種教育制度改革措施中,最為關鍵者,是師資的培育。只有讓具有能力的教師去靈活組合,各種教學素材才能在學生面前作最佳呈現。我國自解嚴以來一系列高等教育改革措施,廣設大學,而成果至今為人不滿,筆者認為正是因為政府忽略了師資在教育中扮演的關鍵性意義,沒有協助培育優良師資所致。同樣地,要改革我國法學教育,最關鍵因素,是必須有實務界人士,願意從教育的角度,來思考並參與大學課程的改革,即「實務教育家」之投入。

那麼,為何現有的學界師資,無法獨力完成與實務接軌的教育改革?原因既有歷史面的、也有經濟面的。首先,由於往昔低錄取政策,絕大多數學者在取得教職之前,並無機會從事實務工作。像筆者這樣具律師執照者,也因為攻讀博士學位需要漫長時間,因而只能有短暫執業經驗。而實務市場變化快速,從事教職之前的執業經驗,未必還能提供今曰學生參考。雖然現行制度,要求通過律師考試的學生,必須集訓一個月、並實習五個月,但內容及時數仍離理想甚遠;不同實習場所的案件種類、指導者的能力,都會影響實習效果。唯有具長久實務經驗的資深律師,持續投入教育活動,對受教者的學習困難,提供思考改進之道,甚至製作系統化的教材,才有可能全面提昇實務教學的品質。

其次,經濟上的原因,難鼓勵現有學界的人投入實務教學。美國著名比較法大師Lawrence Friedman曾有研究指出,大陸法系的特色之一,是相較於實務界,法學教授的收入差距太大,導致必須靠接政府研究案、兼任公職等,才能有體面收入。我國目前法律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的收入,甚至低於法官助理及檢察官助理。當學校薪水並非學者主要收入來源、而必須仰賴政府各種研究案補貼時,不但會減少學者在研究觀點上的獨立性、也會增加許多額外行政工作。並且,教職薪水過低,也不易吸引資深實務工作者轉任學界。然而,若大律師們自己不願意花時間教導後輩法律人,卻期望在學校裡、領和剛出道受雇律師差不多薪水的財經法學者,能竭盡所能地教導學生實務知識,以培養出未來實務界需要的菁英人力,怎麼可能呢?律師提供的服務有債,學者提供的教學也應有價。

聘用實務界人士不必然增加學院成本

日本這波改革,放寬學費管制,允許法科大學院自行決定學費數額,增加了實務界投身教育工作的誘因。表面看來,這會讓學生就讀法學院的成本劇增,家境不富裕的人,將更難有機會當律師。但是,藉由讓學生普遍獲得高等教育,來促進社會階級流動,或許在學士階段可以成立,卻未必適用於專業教育的碩士階段。有志從事律師工作者,若一時經費不足,可以在取得學士後先行就業,貯備一定經費後再報考法律研究所。法學院也可透過獎學金、工讀金、助學貸款等方式,自行扮演財富重分配的角色,以增加低收入戶的求學機會。亦即,財富重分配、平衡貧富差距的工作,不一定要由政府集中、由上而下地統籌進行。只要制度面設計得宜,各高等教育中心可自行籌款、自行分配,形成分散式的財富重分配機制。這種結構即使未臻完美,至少會比事事要經過中央統籌,在運作上更具效率,也少了政治因素的干預。

在高等教育種種階級障礙中,金錢其實是最容易跨越的障礙。英國將私立學校稱為publicschool,意在表示這是一般大眾都可以唸的學校。美國排名最後的法學院學生,也可跟頂尖法學院的學生一樣,購買到第一流學者撰寫的教科書及專論。因此,關鍵在一國的法學體制,能否能生產出高品質的法學知識。知識的複製成本甚低,只要有這樣高品質的知識,就可以帶動一國法律專業的整體素質。反觀我國現行的低學費制度,表面上階級平等,實際上因為考取律師者往往必須長期無業地全心準備考試,越有家庭經濟支持者,愈可能考取,所需付出的時間與金錢成本,現制未必就較有利於階級平等。

更重要的是,經費自主能使法學院獲得真正的學術自主。美國法學教育體制向來被認為較重視實務訓練,有人或許因此認為其忽視理論研究。但回顧二十世紀,許多批判既有體制或傳統法學研究典範的運動,如批判法學、法理社會研究、女性主義、法律經濟學等等,美國法學界無役不與。一般認為較冷門的學科,如法律與文學、法律哲學、法律人類學等課程,在美國知名學府也非罕見。可見國內習慣截然二分的「實務」與「學術」,其實並非絕對。真正有價值的學術研究,不會因為制度上並重實務訓練,就因而被忽略。

學界與實務界協力的實習課程做起

在專任實務師資尚無法在制度上獲得解決之前,我國目前可採取的改革方針,是由法學院與實務界協力進行實習課程,亦即目前在美國頗受重視的externship課程。進行方式,是由法學院的教師與實務機構一起合作規劃課程內容,並讓學生在該機構中實習,期滿便可取得學分。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兩年來與台北地方法院合作的「法院實習」課程,就是採取此種模式(目前由筆者負責)。學生受過習前訓練後,在法院擔任類似學習司法官角色,修滿160小時,才能取得三學分。這模式說來簡單,似乎極易模仿,但其中涉及無數細節及困難,若非有一群「實務教育家」的熱心參與,絕無可能成功。若非前台北地院林錦芳院長、現任的楊隆順院長、周占春、陳興邦等指導法官,以及本所校友蔡惠如法官、林欣蓉法官,在繁重的法院工作之餘,基於對教育的熱忱,積極指導本所學生,才能使本課程不斷進步。凡修過本課程的學生,均受益匪淺。一位原本立志當國際商務律師的學生,更在參加本課程後,認為法官工作雖重,但可在年輕時就能幫助弱者、實現正義,因而放棄律師考試,投身司法實務。在我國目前律師及司法官兩種考試科目相近的情況下,因這樣的實習制度,可使學生更清楚自己的方向,少走冤枉路的浪費。

實習場所不必限於法院,凡需要法律人參與的場所,均是適合實習之處。例如最近人本教育基金會進行的蘇建和案實習助理計劃,聘請各領域專家進行30小時的習前講習,培訓十名實習助理,參與蘇建和案的後續法庭活動,交大科法所亦有同學參加,認為受益良多。而這些實習生的投入,對於欠缺人力的公益法律團體,也是一大助益。試想,若在妥當的設計下,全國各地法院、檢察署、法律扶助基金會,與各地的法學院合作,這會是多麼大量的人力資源。

對實務教學及實習課程的重視,並非僅見於英美法系。德國國家考試分成兩階段。在參加第一階段考試前,學生必須先實習三個月以上,才能取得報考資格。2003年,規範法學教育的新法生效後,大學被要求要提供softskills,亦即著重實務技能的教學。學生完成第一階段國考後的二年訓練期間,必須在律師事務所待九個月以上的時間,並參加區域律師公會所提供關於法律倫理及實務技能的導論課程。(詳見黃瑞明律師〈司法改革的他山之石一德國經驗篇〉,《司改十年:回顧與展望》,民間司改會出版。)可見大陸法系國家也越發重視實習,我國究竟是否為大陸法系國家,並非否定實習制度重要性的理由。

此外,若實習制度能大規模推廣,很可能會促成國家考試的出題,採用更具公平、合理性的方式。法界近年來不斷推動「法律倫理學」,但有項已有數十年歷史的「法律倫理教育」,卻在這波聲浪中被忽略了。每年的律師司法官國家考試,無論考試院如何努力,總難免有至少一、二題,被認為是「獨門暗器」考題。考生必須以出題委員的獨門見解答題,才能拿高分。在錄取率極低的情況下,獨門暗器題的影響力格外顯著。不僅要看今年新再版的教科書,如果是可能命題的學者發表了新論文,也要閲讀。對每年參加國考的數千名考生而言,這就是最直接了當的倫理教育:所謂公平正義,就是有權勢者所採取的見解;權力即公平,力即正義。獨門暗器考題之所以數十年如一日成為考生的陰霾,就是因為當學生缺乏實務訓練時,考試方式自然、也必須偏重理論性。唯有讓學生經過實務訓練,準備好再應試時,國考才可能改採重實務見解的方式,並在答題標準上取得一致。

Law is what lawyers say ,and lawyers are the products of law schools. 法治運作良好的關鍵,是高品質的人,而不是任何其他東西。期待在未來,能有更多的實務教育家出現,與學界一起努力,將我國法律人的素質,共同提昇到歷史上前所未有的高度,與世界齊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