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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修法,人權優先

編輯部

我國刑事訴訟自2003年9月1日開始實施新修正之「交互詰問」制度,然對於刑事人權的保障,仍未達到相關國際人權公約的標準。例如,當發生檢警不當偵訊的狀況,犯罪嫌疑人或被吿尚無法在司法程序中享有其充分辯護的權利,又如檢察官往往先以重罪名義聲請羈押以方便取供,並非考量到被吿是否真的有逃亡或串證的問題,再加上過長的羈押期,都是對於憲法人身自由之嚴重侵害。在被害人部分,因刑事程序中保護機制的不足,使得被害人可能在程序中淪為「邊緣人」而遭到遺忘。

然而,身為刑事訴訟法主管機關的司法院卻漠視刑事人權法案的重要性,僅為減輕承審法官工作負擔的目的,卻以犠牲人民憲法上所保障的訴訟權益為對價,透過立法委員提出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2、第310條之1及第366條之1等三個條文的修正案,目前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一讀通過第165條之2部分條文,另外兩條擇期再審。此修正案簡化法官提示證據程序,讓被吿失去為己防禦的機會,也讓95%有罪判決的案件都可以不用詳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及理由,弱化判決書說理能力,更變相剝奪人民上訴的機會,甚且限制上訴審調查證據的範圍。以上草案,一旦通過勢必將造成我國人權標準的倒退,影響重大。

因此,為維護人民訴訟權益、提升人權保障,我們決定匯集民間力量,成立「刑事人權法案推動聯盟」。目前聯盟成員有21世紀憲改聯盟、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中國人權協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台北律師公會、桃園律師公會、台南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法學會、台灣促進和平文教基金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全國產業總工會、同志諮詢熱線、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律師公會、第三社會、智障者家長總會、新竹律師公會、嘉義律師公會、綠黨、澄社等二十餘個民間團體。

今天記者會出席的團體代表有:聯盟召集人暨民間司改會董事羅秉成律師、聯盟副召集人暨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律師、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尤伯祥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代表林天財律師、台灣法學會代表顧立雄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代表蔡季勳秘書長、台灣勞工陣線代表陳俊諺、台灣廢除死刑聯盟代表吳佳珮、全國產業總工會代表薛舜文、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代表魏宏晉研究員、第三社會代表楊明浩、智障者家長總會代表。

聯盟召集人羅秉成律師表示,身為刑事訴訟法主管機關的司法院,卻一再漠視刑事人權法案的重要性,透過立法委員提出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2、第310條之1及第366條之1等三個條文的修正案,只為法官減輕負擔。依目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羈押一個人無限次、在法庭上聽不見被害人的聲音,連最基本的律師無障礙接見犯罪嫌疑人跟被吿的權利完全沒有。羈押制度是對於人權最大的挑戰,我們要求羈押時間比照日本規定,在偵查中以十天為限,讓檢察官在證據到達足以起訴的情況下才提出聲請羈押,而非無時間限制的押人取供。

羅秉成律師說,聯盟針對目前刑事訴訟法人權保障不足的部分,提出民間版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內容包含落實與加強律師在偵查中的辯護權,讓律師與被吿間無障礙接見與通訊,並釐清現行法中律師於被吿接受檢警偵訊時在場究竟有何具體權利,且明訂檢方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吿時應履行向被吿及律師揭示理由之義務,並配合逐步完成被吿第一次接受警訊應強制律師在場的規定,期能再度向人權保障的國際標準漸次靠攏。同時,對於刑事犯罪被害人在現行制度中疏於保護的現狀,賦與其在審判程序中較為充足陳述意見的權利。

聯盟副召集人林峯正律師提出,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昨天已一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2部分條文,而第310條之1及第366條之1條文則擇期再審。雖然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2加上但書「無辯護人之被吿客觀上無知悉證據內容可能者,不在此限」,但是對於一個沒有律師的被吿,法官可能只以吿知證據名稱的方式,以極快的速度走完證據提示程序,被吿不知道要如何表達他是否瞭解法官所說的,若要上訴,仍要證明從未接觸過證據資料,上訴成功與否更添變數。希望立法院在二讀以及政黨協商時,可以直接改為僅限於有辯護人的被吿可以簡化證據提示程序,多數沒有律師的被吿則嚴格禁止簡化,以保障被吿的權益。

林峯正律師說,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黃文雄理事長將對於目前台灣刑事訴訟法是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擬邀請倫敦總部專業人士來台研究,並針對不符合人權標準的條文部分,對官方單位提出修改方向的建議。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尤伯祥律師提到,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2、第310條之1及第366條之1條文修正案對於人民訴訟權益是有立即且明顯的危害,尤以第310條之1危害最大,一旦通過,將成為無罪推定的黃昏,使得嚴格證明法則不復存在。第310條之2的條文讓法官可以不用寫有罪心證的理由,使得法官書寫有罪判決容易,而書寫無罪判決書困難。目前判決正確率仍未達到值得信任的水準,司法院所提出的修正案不應該通過,更台灣法學會代表顧立雄律師提到,司法院透過立委所提出的修正案,對於好的法官沒有任何幫助,反而是壞的法官得利,因為法官是一個良心的事業,即使修正案通過,對於好法官心證形成跟判決書書寫並沒有幫助。要減輕法官案件壓力,在於檢察官起訴可以再慎重一點、證據蒐證再齊全一點,甚至起訴書寫得再好的一點,法官的工作負擔才不會增加。修法應該回歸訴訟品質的提升,而非簡單修改幾個條文,僅在於減輕法官負擔,造成社會的信賴危機。

台北律師公會代表林天財律師表示,司法是為人民服務而存在,修法應從更長遠的利益來作配套的措施。目前司法院違背為人民服務的基本方向,而修法應該朝向三個面向:第一、對於犯罪被害人,應該像好萊塢電影,讓被害人能坐在檢察官旁陳述意見;第二、對於被吿,讓他們免於恐懼,我們期待檢警調以及法官能不以聲請羈押的方式對被吿恐嚇,給予被吿基本人權的尊重;第三、對於律師,期待檢警調應給律師基本尊重,不以恐嚇律師妨礙公務、限制律師接見等方式限制律師辯護權。

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代表魏宏晉研究員表示,以基本人權來看,司法院所提出的修正案造成人權保障的退卻,以保障人權的角度來看,有罪判決的書寫應該更嚴謹,才更符合人權標準。

台灣人權促進會代表蔡季勳秘書長提到,民間版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的推動,是需要透過不斷的對民眾說明、教育,才能讓民眾瞭解人權法案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