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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提名與國會審查制度座談會 摘要

葉亭君

時間:2007年7月5日09:30

地點:東吳大學城中校區國際會議廳主辦單位: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協辦單位: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澄社、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台灣法學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北律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主持人:黃秀端教授(東吳大學政治學系)

與談人:
蘇俊雄(前大法官、合灣大學法學院名譽教授)
尤清(第六屆立法委員)
高思博(第六屆立法委員)
陳淑芳(世新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劉靜怡(台灣大學國家發展所副教授)

大法官審查須避免成為政治角力的場域

蘇俊雄:
今天座談會的重點,是要瞭解其他國家是怎麼做審查,目前的制度是否合宜,要如何評鑑大法官人選,以及民間團體扮演的角色。當然透過比較研究,我們可以學習、或淬取其他民主國家司法人事同意權的行使經驗,但藉由檢討我們自1990年代以來民主化以後,兩次大法官提名同意的傳承經驗,來看看實踐上有什麼問題。一個取向於本土的研討,似乎更可以提出切合台灣憲政發展脈絡的觀點。特別是,我們身處在一個憲政發展的轉型過程,事實上原先行使審查同意權的是監察院,修憲以後由國民大會行使,前不久再修憲以後,改由立法院來行使。這幾次經驗,都還有檢討的地方,讓司法再升級。不過現在最令人擔心的是,在當前的政治環境、政黨惡鬥的情況下,大法官會不會像監察院人選一樣,被立法院拒審,《果大法官人士也淪為政黨角力的議題,這對台灣J的憲政發展,將是非常嚴重的傷害。

我前不久寫了一篇文章〈解開憲政僵局,重現理性政治〉,發表在自由時報論壇,以美國參議院跨黨派「十四人幫」(the Gang of Fourteen),引國司法人事審查、避免兩黨對決惡化的經驗為例,明理性温的政治人物,即使居於少數,仍能發揮相當的影響力。「十四人幫」並不是由國會顯要的領袖所組成,而是由一群不分黨派、以理性問政的議員所形成。卻也以「小兵立大功」的方式,解脱了當時布希總統所提出的聯邦法院法官同意權的僵局。這種跨黨主持中道的精神與策略,或可給我們啟示,民主政治並不是儘賴政黨對立的表決,憲政的運作更有賴於理性、合作。

從立法院行使各項同意權的經驗看來,人情的因素可能是決定提名人能否獲得同意的一項重要因素。影響所及,提名人應如何與立法委員互動,常引發議論。這些互動的工作要怎樣去推展,是我現在想提出來談的。以美國為例,白宮和司法部的幕僚經常協助被提名人到參議院去接受聽證審查,人情世故方面的運作,無形中提供了很多的方法。我個人的經驗,是過去在國民大會接受審查的時候,總統府由第一局出面安排了很多的座談、拜會。幫然這對於一個司法人員來講,平時是比較少有的經驗,有時也不一定要參加。大法官人選拜會立法委員,好像有損司法風骨,不去拜會又可能受到政黨封殺,被提名人往往陷於兩難。其實人情也是一種潤滑劑,因為政治離不開溝通,「昧於人情」與「不近人情」的提名審查,都不是好事。如何拿捏使它更練達、誠實,雖是很小的事情,能夠安排妥當的話,也是很重要的。

就上次行使同意權的過程中,有一項令人很憂慮的問題,就是有些立法委員只看被提名人的政治立場、意識型態是否「正確」,不支持與自己政治立場不相同的被提名人。這種不懂得尊重、包容多元意見的行為,是一種反民主的心態,我們現在談的是民主政治體系下的大法官,我們期待的、理想的大法官,要包容各種思想,只要被提名人的價值理念不是過度偏執極端,影響他將來公正客觀去行使職權的話,立法委員原則上要尊重總統提名的選擇。

最後一點,建議應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進行修正。此條文規定同意權的行使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但是像大法官、或憲法機關重要人物的同意權,應本著對憲法忠誠、負責的態度,要對民眾有所交代,改成記名進行會比較妥當。

我曾經在2003年赴美考察美國的司法人事選任(judicial selection),期間拜會了Alliance for Justice、Judicial Watch等長期關注司法人事問題的民間團體,就其如何參與、影響美國各級聯邦法院法官的選任過程,有一些心得,在此提供大家參考。他們邀集許多學者、律師與法律助理群,把可能被提名人的著作、重要的言論,平時就做出整理。所以資料上的取得,這些團體就已經做了這些基礎工作,可以提供公正中肯的評鑑依據。除此以外,他們會保留給國會一個自由評「解職程序」。日本憲法第79條規定:「最高判官之任命,應於其任命後最初舉行眾議院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