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律師在場陪同偵訊人民不再孤立無援

林渭富

「人權立國」不是口號。爲了保障人權、幫助弱勢,法律扶助基金會籌備多時的「第一次警訊律師陪同偵訊」的專案,終於開跑。以往警察偵訊時的重重黑幕,製造了不少糾纏司法不休的冤案,都是一開始偵訊品質不佳所造成的。國道襲警奪槍案警察抓錯人的烏龍事件也凸顯了律師在場陪同偵訊的重要性。爲此,司法改革雜諸特別於年初訪問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會長林永頌律師,請他談談這次試辧的心得與未來展望。

問:為何法律扶助基金會要推動「第一次警訊律師陪同到場」?

林永頌律師答:法律扶助基金會推動「第一次警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的目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著眼於刑事案件的偵查,如果一開始沒有做好,後續的訴訟過程會造成很大的問題。法律扶助基金會除了協助及受理弱勢者辯護之外,為了保障人權,也接辦刑事案件強制辯護的個案。

過去數十年來,警察局或調查局在偵辦刑事案件的過程中,使用違法的手段。像是刑求逼供、違法取供、筆錄不實等等。如果法官到了開庭時才來檢驗筆錄或偵查錄影帶,往往浪費許多寳貴的開庭時間。

民眾突然面臨警察逮捕、拘提,或是在倉促之間第一次面對警察或調查局偵訊,無法申請法律扶助的狀況,絕大多數的人都會徬徨失措,感到恐懼。因此建立一套「第一次警訊律師陪同偵訊」的制度是相當重要的,這對我國的司法來說也是一大助力。在2006年時,我們已經開始有律師陪偵的構想,但當時尚未具雛形;2006年10月法律扶助基金會至英國考察,其中一項重要目的,便是了解英國的律師陪偵制度運作。

問:英國、日本律師陪偵實施現況如何?

答:英國實施律師陪偵制度,已有20多年的歷史,主要也是以法律扶助的專案來推動。但問題是:即使你能主張行使律師陪同偵訊的權利,但臨時找不到自己的律師,或根本沒有律師,該怎麼辦?所以首要目標是建立「警察局輪值律師」(dutysolicitor)的制度,由法律扶助機構與當地區的律師團體合作,和警察局保持聯繫,不分晝夜都有排班律師當值,如果有需要,律師可以在半小時內,趕赴警察局進行陪同偵訊。

實施初期,當然曾經遇過警察配合意願不高的問題,但時間一久,警察也不覺得有什麼不好,逐漸形成一種默契與文化,到現在雙方配合相當互利。

考察期間我們也曾經拜訪英國警察局實地參律師陪偵的現場。除了警方的偵訊室之外,警察,也設置了一個獨立的談話室,讓輪值律師能與涉嫌者單獨晤談,警察不能在場也不能錄音。

2006年赴英國考察後,我們對於律師陪同偵訊的各種環節開始有比較清晰的思考。由於律師陪同偵訊被視為民主國家的人權指標,所以美國在台協會知道台灣即將開始推動這項制度時,也表達了非常關心的態度。

2007年,法律扶助基金會到日本進行交流時,也積極了解日本律師陪同偵訊制度的推廣情形。日本律師團體也對台灣正在推動的律師陪同偵訊相當感興趣,日本警方偵訊涉嫌者之前,允許律師和當事人晤談,但開始偵訊時,律師不能陪同;台灣的律師則可以在偵訊之前就能和當事人晤談,而在偵訊過程中也能陪同在場,這是兩者不一樣的地方。

問:推動律師陪同偵訊的制度,是否受到一些引發社會議論的個案(如王迎先命案、國道襲警奪檢案)影響?

答:並不是這樣。英國是全世界法律扶助制度最完備的國家之一,刑事案件律師陪同偵訊制度實施也有20多年,所以他們的經驗對我們來說,很值得參考。另一方面,台灣的實況也顯示,許多爭議性極高的刑事案件(如蘇建和案)在,警察訊問階段就出現很多問題。如果訊問時能有律師在場,而且能夠發揮功能,警察也能提昇形象,彼此都能提供對方保障,對雙方都好,也可讓偵訊的整體品質提另。适是考慮到很多層面的,並非受到少數個案的影響。

問:推動專案初期,檢警調當局配合意願不高的情形是可以想見的。目前遇到的困難為何?

答:2007年9月開始試辦時,我們知道會遇上一些困難。法律扶助基金會今年開始辦理的一個很大的専案,就是「消費者卡債諮詢」。卡債諮詢因為數量龐大,而且有其急迫性,卡債族也比較積極尋求奥援;但是刑事案件的涉嫌者情況就不同。一方面在還沒有被警察逮捕、拘提、請去問話之前,沒有人會對律師陪同偵訊「有需求」,另一方面,儘管警察偵訊可請律師在場的制度行之有年,但一般民眾對此知識仍然不足所以在某方面而言,律師陪同偵訊需要依靠警方轉介,畢竟警察知道涉嫌者有律師陪同偵訊權利,所以警察的態度是相當重要的。警察可以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各分會合作,轉介案件,但警察態度不夠積極,律師陪偵案件就會減少。而警察在進行偵訊時如果打算採取威脅、恐嚇、甚至刑求等其他不法手段的話,當然不希望律師在場,遇到有破案壓力的社會矚目案件時更是如此。
過去,警察往往在律師還沒有到場前就完成偵訊作業,或者律師在場時並未偵訊,等到律師因為有其他案件離開後才開始訊問的狀況是層出不窮。因此有「輪值律師排班制度」,能讓律師全程陪同是很重要的。警方擔心律師在場陪同偵訊的理由之一是擔心律師有串供、教涉嫌者不要說實話的問題。但是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所派出的輪值律師與涉嫌者事先並不相識,因此不致於會有這樣的疑慮。

儘管如此,律師陪同偵訊對警察來說,必須要改變以往習慣的問案方式,因此警政系統的配合意願也就相對不夠積極主動。

問:律師在場陪同偵訊時,應該做些什麼?

答:1982年,因為李師科、王迎先案的影響,刑事訴訟法第27條修訂增加了被吿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的規定。但是修訂條文對於律師在場到底能做什麼,並沒有明確的細則。當法律扶助基金會準備開辦律師在場陪同偵訊專案時,曾經與警政署協調,建立一個合作的平台管道;此外也希望與警政單位建立共識。

2007年與警政署開過兩次協調會,雖然雙方認知有差距,但原則上,警政署同意的作法是:願意吿知有律師在場陪同偵訊的訊息;在約定的45分鐘之內,願意等待律師到場再行訊問;在正式訊問前,律師在警察「可見、可聞」的範圍內,可以與當事人晤談,但是晤談時間長短,當時沒有得到明確的答案。

此外,律師在場也同樣必須在「可見、可聞」的範圍;如果偵訊違法,律師可以在不影響訊問過程的情況下陳述意見;偵訊結束時,律師可以檢閱筆錄內容,如果有不符之處,可以回頭聽錄音檔案修正……。這些都是與警政署開過兩次協調會後,某種程度的共識。

但是,警政署與預定試辦的15個分局協調過程出現了問題,時間上來不及在2007年10月開始實施(警察機關試辦『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推動檢警第一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注意事項草案),即便到了2008年2月,原先所談好的律師陪同偵訊的職權,並未加入草案,幾乎統統拿掉了。

這是因為警政署在與各縣市警察局協調時,遭到警官的反對,認為草案不必明定律師的職權,這也可以看出第一線員警對於律師在場陪同偵訊的立場是相當保守排斥的,輪值律師的職權不明確,對於將來的運作也是一大問題。

問:偵訊時警察排斥律師在場陪同,是因為有律師在場可能影響他們使用偵訊技巧嗎?

答:如果偵訊技巧是合法的,那並無不可(問:即使是威脅、恐嚇、誘騙......)。不,如果是威脅恐嚇那就是違法行為,就不是偵訊技巧。警察在偵訊時不能只靠自白,而是要靠證據。搜集到客觀的人證或物證,相信涉嫌者也很難自圓其說,這樣的辦案手法才能說是偵訊的技巧。當手邊沒有科學辦案的工具,只想取得自白,那只是怠惰而已。

更何況有些狀況下,取得自白或證據都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