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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死現象初探

李仰桓

死刑存廢的爭論包含許多的子議題,如刑罰的功能為何?國家是否擁有執行死刑的權力等等。相較起來,「待死現象」(Death Row Phenomenon)算是一個新興的議題。歷年來,廢除死刑論述十分強調死刑是殘酷而不人道的刑罰。這樣的論點協助我們在討論死刑議題時,除了進行法律與制度面的思考外,還能夠將視角深入哲學與文化的層次,對死刑制度作更深入的剖析。不過死刑的存廢終究要回到法律與制度上的討論,結果「死刑是否殘忍」這樣的問題,便常常被窄化在執行死刑的那一剎那。人們爭辯的往往是執行死刑的方式是否「不人道」,然後便不自覺地開始討論起如何「文明地」執行死刑。例如,美國最高法院最近就在處理「藥物注射」的執行方式(lethal injection)是否違反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即不得使用殘酷而非常的刑罰。我認為,這樣的討論在某個程度上或許無法避免,但問題是,若一直執著於死刑的執行方式,就會讓我們忘了死刑乃「國家殺人」的這個本質,以及死刑制度對人性尊嚴在不同面向上的侵害。「待死現象」的討論同樣在法律和制度面的基礎上進行,但這個概念卻能協助我們開拓不同的討論面向,把討論的焦點從執行方式移開,而具體地觀察到死刑判決在死刑犯身上所產生的殘忍而不人道的影響。

基本上而言,「待死現象」引人注意之處在於它加入了「時間」這個面向的討論。如上所述,死刑是否殘忍常常聚焦於執行死刑的那一剎那,「待死現象」的提出把討論的範圍擴大到從死刑判決確定,到執行死刑的這段期間。在法理上,「待死現象」至今還未出現一個統一的定義。不同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對這個概念往往有不同的認知。但大體上而言,「待死現象」指的是死刑犯在被判處死刑確定到執行死刑之間,常常會經過一段漫長的等待(尤其是那些強調刑事程序必需嚴謹的國家)。在等待的過程中,由於明確地知道自己將面對死亡,但又不曉得死亡的日期是什麼時候,以致死刑犯隨時都處於死亡的陰影之中,對身心造成巨大的煎熬。再者,多數監所對死刑犯的管理,往往較其他犯人更為嚴厲。死刑犯可能得單獨監禁,而每日廿四小時中,只有一、兩個小時可以離開監禁的牢房去「放風」。死刑犯的身份也可能容易遭致監所管理員或其他犯人的暴力相向。這些生理與心理上的因素,往往使死刑犯長期處於不人道的處境,使死刑成為殘酷而不人道的刑罰。

聯合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允許死刑的使用,第七條規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刑求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換句話說,死刑並不構成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雖然掌管此公約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這幾年已肯定了應朝廢除死刑的方向前進)。待死現象」的提出,則向國際社會出了一個問題:「死刑本身或許不是殘忍而不人道刑罰,但等待死刑執行這段長時間的煎熬是否可能是殘忍而不人道的待遇?如果死刑犯被判決的是死刑,那這段死刑之外的煎熬是否為加在死刑犯身上的額外刑罰?」

在美國、日本等司法制度嚴謹的國家,基本上死刑的執行必需十分慎重,死刑即使定讞,也不會馬上執行,仍會有各種的查核程序,或其他的救濟管道。所以,死刑的宣判到執行之間,往往經過數年,甚至可能超過二十年。針對這段長時間的等待,國際間的爭論圍繞在「死刑執行的延遲,究竟是誰的責任」這個問題。在多數狀況中,「待死現象」確實是因為死刑犯上訴,或爭取其他救濟管道而造成的。歐洲人權法院在1989年Soering vs. United Kindom—案的判決中指出,求生是人性最原始的傾向。為了不被執行死刑,人們會用盡各種方式,即使要面對殘酷而不人道的待遇也在所不惜。但聯合國的人權事務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ttee, UN)則不持這樣的看法。委員會基本上認為,既然死刑犯提出救濟的請求,則因救濟而造成的延遲所衍伸出來的壓力理所當然應由死刑犯自己承擔,不能因等待期間遭受了心理壓力而反過來質疑死刑的正當性。不過,人權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並未得到其他的法庭,如英國樞密院、南非憲法法庭或半巴威憲法法庭的同意。這些法庭基本上傾向支持歐洲人權法院在Soering案中的意見,認為不論是什麼原因造成待死現象,這個現象本身的殘忍與不人道確實在發生。國家有追求文明的義務,不論是誰造成的,國家都不應允許這種狀況的存在。

對廢除死刑運動而言,「待死現象」的提出,相當程度上可視為一個新的策略。「待死現象」的殘忍本質違背了現代文明的標準,要避免這個現象的存在,唯一的可能性就是廢除死刑。但除了策略性的思考外,「待死現象」最重要的意義,仍然在於這個概念提供了更多元的面向,讓我們從不同的角度檢視死刑制度的本質。我們可以說,這段漫長的等死過程,沒有親身經驗的人,只怕很難體會其中巨大的痛苦。這樣的折磨,可能來自惡劣的監所環境,但最主要的,仍是心理層面的傷害。我們或許應該試著去體會一下,當監所中有什麼風吹草動,都可能是把我們帶到行刑場時,那會是什麼樣的一種壓力?尤其這個壓力很可能要持續十數年的時間而無時無刻地存在?再從另一個面向來看,死刑的判決,等於否決了死刑犯再重返社會的可能,所以等待死亡的這十數年,是不具有任何意義的生命。 這是對「自我價值感」的徹底剝奪,而「自我價值感」卻是人性尊嚴最重要的依靠。無怪乎,包括國際特赦組織在內的學者專家,都強調「待死現象」是一種「非人化」(dehumanization)的過程。在這段過程中,死刑犯喪失了人性尊嚴,已不再被視為是人;由於身陷死囚,與外界隔絕,對家人、親友而言,他等於是一個不再存在的人。而對國家或執行死刑的機關而言,將一個已經不是人的人處死,不會有任何的道德難題:這只不過是諸多行政事務中的一件而已。

所以,雖然死刑本身是否為殘忍而不人道的刑罰,在國際上仍爭論不休。但「待死現象」的討論,卻讓我們更深刻的認識到死刑制度的本質。記得前一陣子,曾有某報記者撰文,批評台灣的廢除死刑運動只迫使政府停止執行死刑,卻反而將死刑犯逼到漫長的煎熬當中。從上述國際間的討論,我們就可以知道,這篇報導的立論是站不住腳的。死刑犯所受的殘忍煎熬,不是任何珍惜生命的行動造成的。 死刑制度本身,才是剝奪人性尊嚴的源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