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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話,怎麼聽?─方向正確,內容失慮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

高榮志

悄悄話,怎麼聽?
—方向正確,內容失慮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

◎高榮志_民間司改會執行委員

憲法第12條簡單10個字:「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乾淨俐落,似乎展現了國家對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保障之泱泱大度。立法院上會期初審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對於人民通訊自由的保障/限制,有更具體明確的規定,大致上可用「方向正確,內容失慮」來評論。先談「方向正確」的部份。

第一,核發「通訊監察書」(就是通常所謂的「監聽票」)的職權,由檢察官移交給法官。檢察官職司打擊犯罪,與犯罪嫌疑人立場相對,難免有利益衝突,將「監聽票」之核發,交給較中立的法官較合適。

第二,情況緊急而需「緊急監聽」時,檢察官初步審核後可先執行,但需於24小時內陳報法院補發「監聽票」,法院若無於48小時內同意,就必須停止監聽。就人權保障與犯罪防治的平衡而言,這兩個方向都是正確的。

再來談「內容失慮」的部份。第一,第五條第一項列舉「得發通訊監察書」的內容,林林總總十五款的事由,卻無一定的「標準」或「理由」,草案沒有通盤的檢討與修正,有所失慮。第二,第六條本應「例外」才得「緊急監聽」的內容,有不當擴張之嫌。修正草案新加入了「犯刑法妨害投票罪章、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之罪」、又加了「有事實足信有其他通訊作為前條第一項犯罪連絡而情形急迫者」的「橋樑條款」,可以「緊急監聽」的事由變多了。「緊急監聽」的制度目的,是為了「避免生命、身體急迫危險」,但關於選舉投票等事宜,多無「急迫性」,就不應該列入緊急監聽的範圍;另外,「橋樑條款」貫通了第五條和第六條,也使得「一般監聽」和「緊急監聽」的界線模糊,最後導致「緊急監聽」極有可能由「非常態」變成常態,檢警調人員若便宜行事,就易招致侵犯人權之害。總之,人民的悄悄話,國家應該怎麼樣地偷偷聽,實體上的規矩一堆,程序上也是馬虎不得,這才稱得上是國家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的泱泱大度!


編按:有鑑於國家監聽已成為攸關人民隱私權的大事,《司法改革》雜誌將在62期推出「國家監聽?全民公敵!」特別報導,深入探討隱私權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對人民的影響,敬請期待。